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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
873904 证券简称:智先生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议案》
。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公司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相关方及公司(以
下简称“承诺人”
)的承诺管理,规范履行公司及承诺人的承诺行为,切实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承诺”是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做
的承诺、
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
公告编号:2025-033
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
专区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挂牌、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
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
权瑕疵、盈利预测补偿、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
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承诺人作
出承诺事项的,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
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约束性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
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
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承诺事项应为可实现的事项,不得对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
不可能实现的事项作出承诺。承诺事项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
说明需要取得的审批内容,并明确说明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承诺
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
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
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
益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
公告编号:2025-033
控制人承接。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
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
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
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
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该主动询问,
了解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承诺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为规避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发生,公司应当积极主动接受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约束,加强公司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