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871945 证券简称:隆鑫天润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
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
、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
理规则》
”
)等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
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
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挂牌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
公告编号:2025-035
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
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
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
“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
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
信息。
公告编号:2025-035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
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
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
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
/豁免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
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
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正在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
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没有正在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四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未按时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后果,
以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公司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