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隆鑫天润:承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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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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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临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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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871945 证券简称:隆鑫天润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

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

理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

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

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挂牌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

公告编号:2025-035

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

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

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

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

信息。

公告编号:2025-035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

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

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

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

/豁免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

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

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正在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

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没有正在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四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未按时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后果,

以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公司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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