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巨隆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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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

874219 证券简称:巨隆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宁波巨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股东大会”表述

全文:

“股东会”表述

全文:“总经理级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表述

全文:

“高级管理人员”表述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巨隆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巨隆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

公告编号:2025-028

条款》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条款》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发起人发起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发起人发起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77948U。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

股转系统”

)挂牌。

第三条 公司名称:宁波巨隆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宁波巨隆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英文名:Ningbo JuLong Machinery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

区振甬路 89 号。

第四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

区振甬路 89 号。邮政编码 315021。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8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

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其他侵

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数、

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一:徐敏,以货币方式认购 25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 5%,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足额缴纳。

发起人二:徐嘉隆,以货币方式认购

3,75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 75%,

第十九条 公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数、

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一:徐敏,以货币方式认购 25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 5%,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足额缴纳。

发起人二:徐嘉隆,以货币方式认购

3,75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 75%,

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足额缴纳。

公告编号:2025-028

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足额缴纳。

发起人三:郑有武,以货币方式认购 50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 10%,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足额缴纳。

发起人四:徐浩勤,以货币方式认购 50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 10%,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足额缴纳。

发起人三:郑有武,以货币方式认购 50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 10%,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足额缴纳。

发起人四:徐浩勤,以货币方式认购 50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 10%,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足额缴纳。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000 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公告编号:2025-028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收购本公司股

份。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主管部

门认可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公告编号:2025-028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前,公司

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

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

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

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

过户。

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应当

遵守全国股转系统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发起

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3

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

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 1/3,解

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

牌期满 1 年和 2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公告编号:2025-028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依法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公告编号:2025-028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公告编号:2025-028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告编号:2025-028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

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公告编号:2025-028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

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公告编号:2025-028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或连续十二

个月)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公告编号:2025-028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

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且属于本条第

二款第(一)至(三)项情形的,由董

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公告编号:2025-028

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话、视频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现场出席。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列明

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话、视频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现场出席。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告编号:2025-028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

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第五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

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

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

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28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六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公告编号:2025-028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除应当列明上述内容

外,应同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

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

得变更。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公告编号:2025-028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

全体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十七条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

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第五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公告编号:2025-028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五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的

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公告编号:2025-028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如有)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公告编号:2025-028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第七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公告编号:2025-028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

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公告编号:2025-028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告编号:2025-028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于特别决议范

围的,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监

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或监事

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

公告编号:2025-028

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

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

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

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

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

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

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

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

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公告编号:2025-028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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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

公告编号:2025-028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公告编号:2025-028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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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任期尚未结束的

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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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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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

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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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董事长有权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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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公

司各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

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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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

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

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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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副总经理,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副总经理,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

授权行使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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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

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

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

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 3 个月内确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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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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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 2

名,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

工监事 1 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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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过。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妥善保

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

公告编号:2025-028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

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

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

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公告编号:2025-028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

式发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公告编号:2025-028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形式。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传真发出日为送

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

显示为准;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的,以公司有效发出电子邮件当日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公司

有效发出电子邮件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当地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告编号:2025-028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当地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在报纸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当地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公告编号:2025-028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五条第(一)

(二)

(四)

(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公告编号:2025-028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当地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第一百七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告编号:2025-028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8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第一百八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8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全国股转系统,是指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版本为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版本为

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

“低

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少

于”

“多于”

“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告编号:2025-028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公告编号:2025-028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审议批准权限如下: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公告编号:2025-028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同一类

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

议程序。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

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

本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

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5-028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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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

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

见书。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九十二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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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挂牌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挂牌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挂牌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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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包

括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方式送出,或电话、短信、微信通知,但事后应获得有

关董事、监事的书面确认。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当地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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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

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在公司章

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

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

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

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一百八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条 本章程所有条款,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为

准。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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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

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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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分别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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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就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机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及时作出讨论及评估,并于每年年度股东

大会时提交报告给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

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

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各项工作,受总经理领导,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长或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公司

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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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公司将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

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重要境内外资

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应

当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

除非得到明确的授权,公司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产生纠纷,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寻求

有效的解决方案;自行协商不成的,公司与投资者可签订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

提交仲裁;若公司与投资者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仲裁协议的,任意一方可向公司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

用该等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

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

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

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

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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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提

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本次修订将原《公司章程》中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原序号变化的,对序

号进行相应调整;对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落实新《公司法》的新增要

求和相关表述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宁波巨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宁波巨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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