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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74739 证券简称:创世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创世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京创世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创世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创世
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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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将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将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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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
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专业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以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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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咨询;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邮寄资料;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走访投资者。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将做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公司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
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按照规定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将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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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股票行情
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将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
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将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将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
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
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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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是投资者
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协调公司与证监会、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责任人
及员工应积极参与并协助证券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
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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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
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
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并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
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
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与公司因投资关系产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公司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公司将给
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
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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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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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