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先融期货:关联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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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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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870115 证券简称:先融期货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

意 5 票、反对 1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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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下称“业

务规则”)及《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除本办法外,公

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应同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部门为关联交易牵头管理部门,牵头

关联交易制度制定,负责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对接相关单位关联交易

牵头部门。

公司财务部门为关联交易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关联交易数据日常

统计、汇总和报送工作。

公司风控合规部门为监管对接部门,负责对接监管部门和向监管

部门报送关联交易相关材料。

公司子公司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负责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

对接、数据的汇总和报送。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负责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协助财务

部门统计关联交易相关情况,向关联交易牵头管理部门提交关联交易

信息审核材料及披露内容。

第三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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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

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

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

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

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

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六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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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第七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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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

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

应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

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

体、可执行,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第九条 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应全面考虑交

易安排对公司的影响,并重点关注主体关系法律形式与实质的一致

性。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

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其变动情况及

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管理,在签署重大合同、发生重

大资金往来等重要交易时,应当核实交易对方身份,确保关联方及关

联交易识别的完整性。

公司在日常管理及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或者发现已被确认为关联

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符合关联方的条件,应当及时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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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联交易牵头管理部门报告。

公司在开展业务活动时,业务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各级审核人

员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

联交易,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逐级履行审批、报告、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

构成关联方。

公司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

成公司的关联方。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

一致行动人,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四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

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

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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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接受财务资助;

(十三)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

(十四)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十五)销售产品或者商品;

(十六)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七)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八)在关联方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九)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及其他期

货业务;

(二十)开展保理等融资类交易;

(二十一)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三条 日常性关联交易包括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第十二条规定的(十四)至(二十)

项等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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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

联方在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户情况,并定期报告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

交易背景的书面合同。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的原则,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正、公平、

公开的原则。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依据《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

决,并遵守有关回避条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

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但有权参与该关联事

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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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任职的;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4、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6、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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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的股东。

第十九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涉及本办法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由总经理提出,经董事会表决决定。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

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该董事均应当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

程度。

如果该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

交易、安排与其有利。

第二十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

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

由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 2/3 以上

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无关联关系股东的表决情况。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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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的法律

效力。

本办法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向股

东会提交议案,经股东会表决决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应当提供书

面报告;

(二)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

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三)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半数

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

终局决定;

(四)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应宣布关

联股东名称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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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

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

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

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第二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内容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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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

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各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

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如有);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如有);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如有)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如

有)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各决策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定价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应当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合理确

定关联交易价格,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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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

易价格;

(四)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

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

成本费。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定价的,应当充分说明该关联交易

价格确定的原则及其方法、该定价的公允性。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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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新增关联方

的,在发生变更前与该关联方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

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

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主板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的,应根

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同时履行上市公

司的决策程序。由公司关联交易牵头管理部门上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牵头管理部门。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

规则和本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

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

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公告编号:2025-048

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

相关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主板上市公司相关披露规定的,

应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

定,同时履行上市公司的披露程序。由公司关联交易牵头管理部门上

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牵头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本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以外”都不含本数。

本规则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

构。

公告编号:2025-048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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