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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72
证券代码:832555 证券简称:ST 金宇农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
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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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且应当具备合理
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
余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担保进行事前审
查。必要时,可由总经理指派其他职能部门及人员配合进行前述审查。
第八条 被担保方请求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部应着重了
解以下情况并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资料:
(一)了解被担保方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涉及固定资金贷款
的,可以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立项文件、建设或购置合同等;
(二)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范本,对合同内容中是否涉及
对债务人、担保人存在重大不利法律风险进行审查;
(三)要求被担保方提供最近调取的信用报告、证明其信用等级的文件、最
近期财务报表(如能,则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正在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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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被担保方偿债能力的资料;
(四)如涉及反担保措施,提供保证反担保的,应参照上述规定了解保证人
的情况和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提供抵(质)押反担保的,应要求抵(质)押人提
供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和证明抵(质)押价值的资料,必要时应现场查看。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和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第九条 财务部应根据对被担保方进行审查的情况,提出书面意见,与有关
资料一并提交总经理,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管
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妥善保管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
料,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情况,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
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总经理报告,积极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 被担保方出现不能如约偿债的迹象、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时,财
务部应即时通知总经理,由总经理公司组织有关部门,针对相关风险,提出相应
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十五条 被担保方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出现
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时,财务部应即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及时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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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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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