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创捷传媒: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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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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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22

证券代码:837761

证券简称:创捷传媒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

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

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监管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和《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

《证券法》

《监管办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监管办法》

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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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连续

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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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

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

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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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一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会议通

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如有必要,可采用网络、视频、电

话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股东会。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相关规定或公司要求

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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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4 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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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对于股东提出的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 关联性。召集人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

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 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建议。如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

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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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讨论。

在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向股东、监事征集议案,

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

司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在计

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含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的;

(三) 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之股权登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通

知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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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进行登记。

自然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

托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一条 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要求在股东会发言,应尽量在股东会召

开前向公司登记。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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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召集人根据公司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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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

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它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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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

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职工监事候

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

)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

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

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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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

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节 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应当记载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有效表决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休会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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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五十五条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股东身份、计票

结果等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影响大会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大会主

持人应宣布暂时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大会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五章 会后事项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

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或大会主席不将监事会或股东的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

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

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

“内”均含

本数;

“超过”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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