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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31340 证券简称:金童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苏州金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心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公司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条款中“股东大会”
所有条款中“股东会”
所有条款中“总经理”
所有条款中“经理”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金童机械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金童机械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原苏州金童机械制造有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原苏州金童机械制造有限
公告编号:2025-030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现为股份公司的
发起人。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现为股份公司的
发起人。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22659K。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
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通过设备和专用设备研发、制造、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第十六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研发、制造、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公司”)核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后,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公告编号:2025-03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
中登记存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依法
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的公司记名
股票信息制作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确
认股权登记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
第十八条截至 2015 年 1 月 23 日,公司
的股本结构如下: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如下: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
名
称
持股
数量
(万
股)
持股
比例
(%)
出
资
方
式
出资时
间
1
计
国
红
310.0
0
9.45
货
币
2015-1-
23
2
范
松
青
80.00 2.44
货
币
2015-1-
23
3
张
莲
根
50.00 1.52
货
币
2015-1-
23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 65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序
号
发
起
人
姓
名
/
名
称
认购
股份
(万
股)
持股
比例
(%)
出
资
方
式
出资时
间
1
蒋
明
生
520.0
0
80.0
0
净
资
产
折
股
2014-5-
28
2
计
新
红
130.0
0
20.0
0
净
资
产
2014-5-
28
公告编号:2025-030
4
蒋
竹
华
50.00 1.52
货
币
2015-1-
23
5
沈
荣
华
20.00 0.61
货
币
2015-1-
23
6
蒋
海
兵
20.00 0.61
货
币
2015-1-
23
7
朱
逸
文
20.00 0.61
货
币
2015-1-
23
8
胡
凤
燕
20.00 0.61
货
币
2015-1-
23
9
杨
琪
林
15.00 0.46
货
币
2015-1-
23
1
0
计
彩
红
10.00 0.31
货
币
2015-1-
23
1
1
宋
顺
金
10.00 0.31
货
币
2015-1-
23
1
2
赵
跃
平
10.00 0.31
货
币
2015-1-
23
1
3
蒋
冬
10.00 0.31
货
币
2015-1-
23
折
股
公告编号:2025-030
荣
1
4
戴
长
清
5.00 0.15
货
币
2015-1-
23
1
5
施
松
5.00
0.15
货
币
2015-1-
23
1
6
倪
孝
新
5.00 0.15
货
币
2015-1-
23
1
7
沈
川
5.00
0.15
货
币
2015-1-
23
1
8
姚
海
金
5.00 0.15
货
币
2015-1-
23
1
9
孙
建
农
5.00
0.15
货
币
2015-1-
23
2
0
王
泉
明
80.00 2.44
货
币
2015-1-
23
2
1
张
土
林
80.00 2.44
货
币
2015-1-
23
2
2
朱
云
明
50.00 1.52
货
币
2015-1-
23
2
3
李
文
章
50.00 1.52
货
币
2015-1-
23
公告编号:2025-030
2
4
刘
宝
胜
50.00 1.52
货
币
2015-1-
23
2
5
马
国
锋
50.00 1.52
货
币
2015-1-
23
2
6
杨
雪
明
50.00 1.52
货
币
2015-1-
23
2
7
王
春
明
30.00 0.91
货
币
2015-1-
23
2
8
张
辉
40.00 1.22
货
币
2015-1-
23
2
9
陆
中
喜
25.00 0.76
货
币
2015-1-
23
3
0
李
映
辉
20.00 0.61
货
币
2015-1-
23
3
1
陈
万
鸣
20.00 0.61
货
币
2015-1-
23
3
2
费
菊
珍
20.00 0.61
货
币
2015-1-
23
3
3
李
四
龙
10.00 0.31
货
币
2015-1-
23
公告编号:2025-030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主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公告编号:2025-030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第
(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如公司的股份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
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
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同时,公司
股东在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
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
户。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 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
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充分证据,由公
司指定专人或部门保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告编号:2025-030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第三十七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告编号:2025-030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第四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公告编号:2025-030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告编号:2025-030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应当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告编号:2025-030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 200 万元
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500 万、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告编号:2025-030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二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10%以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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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
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
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
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
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
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并书
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
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五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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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通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
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
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
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
、“15 日”的起
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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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
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部门、机构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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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惩戒。
第五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
东大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
需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至少在原定
召开日前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
原因。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
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八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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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的
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
身份证件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六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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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
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七)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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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
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1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议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
事项作适当陈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
事项的投票表决。即: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需关联股东回避,且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全体股东均
为关联方的除外。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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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2 名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通
知各股东,通知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名董事人选。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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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
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公告编号:2025-030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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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状况;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四)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谨慎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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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除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
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
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
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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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
有权决定公司的如下购买、出售资产、
担保、贷款、投资事项:
1、公司在一年内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至 10%之间(均
含本数),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至 30%(均含本数)
之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投资等事
项;
2、交易金额不足 300 万元、且不足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的
关联交易。但交易金额不足 100 万元人
民币的,由董事长批准;
3、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 500
万、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不超过 1800
万元的贷款事项。但单笔贷款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长批准;
4、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之外的
提供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
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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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
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
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
论、评估。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决
策制度,在本章程范围内及股东大会决
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董事会职
权的,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
出说明。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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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议事规则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批准交易金额不足 100 万元人民
币的关联交易;
(七)批准单笔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的贷款;
(八)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单笔金额不足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累计金
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
资等事项;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
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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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事项包括:
(一)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对关联方的重大投资或接受关联
方的重大投资;
(四)其他董事会认为与关联事项有关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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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现场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进行表决,但应在事后签署董事
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和表决方
式为:现场、电子通信或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
人员,除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二条规定
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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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
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四)~(六)项、
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
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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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事宜。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
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
外,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在上述情形下,董事会秘书完成工
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会
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
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
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监事人
选,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本章
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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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辞
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
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监
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的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监事会时生效,在上述情形下,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
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
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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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1 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
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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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监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妥善保
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 4 个月以内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的其他时间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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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制作。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
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告编号:2025-030
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公司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
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邮件发
出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传真的方式
送出的,发送传真的当日为送达日;公
司通知以公告送出的,以公告日期为送
达日。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公司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
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邮件发
出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传真的方式
送出的,发送传真的当日为送达日;公
司通知以公告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全
国统一发行的报纸、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和
公告编号:2025-03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及其他方式公告需要披
露的信息。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
外信息披露事宜,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
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树立公司良好
的资本市场形象,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
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
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
作。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
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 牌事项相
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
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
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
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
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
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 商解决方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
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
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
止挂 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
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
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
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
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
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
确安排。
公告编号:2025-030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
者损失进行补偿。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
合相关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
合相关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受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得低于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受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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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最低限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有本节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八条第(一)、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节第一百八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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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七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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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七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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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一百八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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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 1/3,解
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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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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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五十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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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
律意见书。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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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一百九十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
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以以下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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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格依法履行出资人的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需的必要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六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应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应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公司设副董事长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未设副董事长的,或者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导致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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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
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
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九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能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公告编号:2025-030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公告编号:2025-030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
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监事会
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等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以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股本规模合理,董
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在公司当期的盈利
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六)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审议和监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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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和监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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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股东大会;
(三)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网站;
(八)其他方式。
第一百九十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本章程
规定的纠纷的,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〇一条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
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落实新《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工作提
示,公司按照《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对公司现有章程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公告编号:2025-030
《苏州金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苏州金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