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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
873252
证券简称:麦丰新材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对
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
“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
证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
“
物权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
称《
“
担保法》
)
”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
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抵押、质押及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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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
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受
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
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
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
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存在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
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
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
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申请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
司章程、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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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
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
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
策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
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
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
当拒绝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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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及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七)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
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第十一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
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列的须由股东大
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
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下(不含百分之五)股
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制度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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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相关信息
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上述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
理,
被担保人应当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担保申请书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 案。
第二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应当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
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
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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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
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
公司章程、
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
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
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
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
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该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债权人主张担保
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
后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
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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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
《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
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
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财务部应及时将担保事宜及时通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由
其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
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
,应按季度
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提交董事会秘书留存一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
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
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部或部分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合同发生重大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
力的事件时,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三十八条
担保事项出现纠纷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公司派
员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作为补救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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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
人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一)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利益遭
受严重损失的;
(二)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
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并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视
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
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
”“以上、
”“以下,
”
均含本数;
“超过、
”“低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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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