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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836024 证券简称:华源节水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
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开通会员可解锁*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股东会的组织
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
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和《江苏
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公告编号:2025-034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事项、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以及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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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
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按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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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
条第一、二款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公司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但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前述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
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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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
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如对原提议进行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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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三)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九条 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的主体包括: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会;
(三)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符合第十八条的要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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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十八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需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的,还应在通知中载明其他方式表决的时间、
投票程序及审议的事项。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
应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说明相关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明确指明该交易所涉关联股
东。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应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监督管理机构惩戒。
(五)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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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以上,且
选举的董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及议事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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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应由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或者由前述人士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自然人执行
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
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股
东单位的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
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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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
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如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单独计票事
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会成员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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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召集人应当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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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表决权
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
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如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股东会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或其代表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联股东未自
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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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
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非争议股东进行表决,以决定该股东是
否回避。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
任的董事候选人由职工民主选举。
非职工代表担任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提名时需提
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并披露;
(三)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
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
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四)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
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并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
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
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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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律师(如有)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股东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
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
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对于表示弃权的股东应确定其为出席股东。对
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
权。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有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公告编号:2025-034
(五)年度股东会应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
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提名提案
获得通过、股东会主持人宣布其当选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
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之相抵触;
(二) 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
性文件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
“内”
,都含本数;
“过”
、
“低于”
、
“多于”
,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告编号:2025-034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
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