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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73828 证券简称:晶华光电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成都晶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晶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
运作,保证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等法律、
法规及《成都晶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见证律师、公司外部审计师及股东会召集人邀请的人员有权参加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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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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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
(三)
(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本条规定审议程序及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违规决策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发行公司债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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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十四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
内举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股东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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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签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出席会议股东资格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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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
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七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
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股东代理人依照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二)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出席股东会股东或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身份证存在仿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规定的;
(二)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的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
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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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挂牌前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或者传真方
式进行。公司挂牌后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时,公司指定全国股份转让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三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四十条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候选人按
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非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工董事人数;
(二)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
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
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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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除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可以在公司办公室或其他地点,并在
会议通知中注明。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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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四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章 审议提案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审议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或说明。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会议主持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
绝回答股东询问,但应向股东陈述理由:
(一)询问事项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询问事项有待调查;
(三)询问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八章 会议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详细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需要关联股东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
有责任和义务如实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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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
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
决定该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公司在征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同意
后,股东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决议中对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同时应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在决议中记录并
作出相应披露。
第五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将表决权分散投票选举数人(但股东投给各候选人
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表决权总数)
;股东会根据拟选举的董事的总人数,
按照各候选人所得表决权的多少确定当选董事(当选董事所获得的表决权数应当
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
。
股东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为:
(一)股东会对董事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三)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四)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
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累积投票制下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
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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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 5 人的,则缺额董
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2、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不足 5 人的,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如果经第二次选举仍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在下次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的结果为准。
第六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召集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九章 会议决议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挂牌后,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六条 公司挂牌后,如果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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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
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九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任
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挂牌地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遵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挂
牌地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
“以内”含本数;
“过”
、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成都晶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