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雅图高新: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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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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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3

证券代码:

872924 证券简称:雅图高新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各

部门及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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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3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前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

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一人。

第十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

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如审计事项与自身具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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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

使审计监督权,拟定审计计划,开展内审工作;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三)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

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对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审计;

(七)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人员,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审计工

作;

(八)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

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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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临时制

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

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

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

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的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

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

资融资管理)

、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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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

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

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

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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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

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

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

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

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

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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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

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

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

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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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

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

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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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

论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九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

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

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

、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公司董事会可

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

,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

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

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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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3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所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与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生效施行。本制度生效施行后,原

《内部审计制度》自行失效。

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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