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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
873904 证券简称:智先生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议案》
。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
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则向股东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及时沟通情况,就改进完善公司的财
公告编号:2025-027
务会计工作提出书面建议。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公司全体监事。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
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主席
1 名。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
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公告编号:2025-027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
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依法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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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
、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
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四章
会议议案
第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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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监事提交的会议提案进行审核,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
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
(二)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应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监事。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现场出席会议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在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并作出决策。
本条所指“亲自出席”,包括监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以非现场方式
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授权事项和决
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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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股东会、职工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被要
求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必须本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列席的,也不得委
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的每项提案应由提交人或其委托的监事作
为主发言人。对于重要的提案,监事会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写出书面研究报告,
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到会
接受质询。
第六章
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
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
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七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通过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与会监事应当
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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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详细记录。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
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三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
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表决票、会议音像资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
一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
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股东会要求修改;
公告编号:2025-027
(三)监事会决定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并实施。
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