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银河激光: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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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8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1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6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党建工作 ................................................................................................................. 22

第一节 党组织的职责权限

................................................................................................. 22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31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3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34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0

第一节 通知

......................................................................................................................... 40

第二节 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4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三章

附则 ..................................................................................................................... 47

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

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公 司 在 苏 州 市 数 据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58787Y。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 Galaxy Las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股份公司以中文名称为其法定名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高新区黄埔街 69 号,邮政编码:21501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5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或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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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不断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成为激光防

伪和包装材料产业中具有行业竞争力的优秀企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激光全息防伪商标印制、包装装

潢印刷品印刷;制造、销售激光科技产品、粘胶带、机械制造、软件开发、新型

包装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物业管理;批发零售:灯具、五金交电、电器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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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350 万股。股份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

1000 万股由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购股份(万股) 占股比例(%)

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397

39.7

符维民

净资产折股

345

34.5

朱桂珍

净资产折股

82

8.2

刘学军

净资产折股

62.1637

6.21637

朱金娣

净资产折股

20.472

2.0472

周素娟

净资产折股

10.9194

1.09184

戎静芳

净资产折股

6.284

0.6284

张晓音

净资产折股

6.284

0.6284

马双红

净资产折股

6.2808

0.62808

徐小芬

净资产折股

5.1955

0.51955

骆红娜

净资产折股

4.0944

0.40944

徐小康

净资产折股

4.0944

0.40944

陈曾镛

净资产折股

4.0944

0.40944

王世元

净资产折股

4.0944

0.40944

倪盛南

净资产折股

4.0944

0.40944

陈伟芳

净资产折股

2.7296

0.2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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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褚承裸

净资产折股

2.7296

0.27296

冯玉慧

净资产折股

2.7296

0.27296

缪柏贤

净资产折股

2.7296

0.27296

张勤民

净资产折股

2.7296

0.27296

俞和兴

净资产折股

2.7296

0.27296

张寅

净资产折股

2.7296

0.27296

王本宣

净资产折股

2.7296

0.27296

张旭

净资产折股

2.7296

0.27296

顾新毅

净资产折股

1.3648

0.13648

邢建春

净资产折股

1.3648

0.13648

顾林男

净资产折股

1.3648

0.13648

朱士仁

净资产折股

1.3648

0.13648

王爱珍

净资产折股

1.3648

0.13648

许顺华

净资产折股

1.3648

0.13648

王伟国

净资产折股

1.3648

0.13648

徐海青

净资产折股

1.3648

0.13648

朱建国

净资产折股

1.3648

0.13648

合计

-

1000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35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350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赠予、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符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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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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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

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

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法律原因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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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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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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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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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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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决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财务资助;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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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情形的对外财务资助,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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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为: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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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

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

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 对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

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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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政府监管部门的处罚或惩罚。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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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的

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股

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

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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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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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回购公司股票;

(九)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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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

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

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

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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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审议事项与相关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可以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

结束之后立即就任,但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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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的职责权限

第九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试行)

》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支部委员会)。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

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十五条 公司支部委员会发挥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

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

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

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

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

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

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

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

(六)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

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

作、信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八)讨论和决定公司支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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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公司支部委员会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按照职权和

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二节 党支部班子和党的工作机构设置

第九十七条 公司支部委员会成员一般为 3 至 5 人,设党支部书记 1 名,可

设副书记 1 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

支部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经理层,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

第九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的

相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综合办公室。

1.负责党支部工作的统筹协调,承担党支部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2.负责公司管理的干部工作、人才工作、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指导群团工作,

统筹谋划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3.负责企业思想政治、理论武装、意识形态、新闻舆论、外宣网信工作和企

业文化、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节 党支部的运行机制

第九十九条 公司支部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

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公司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均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公司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一百条 公司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会议集体讨论

审议的方式进行并表决,不得以传签、会签等方式代替会议审议和决策;召开公

司支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委员出席;会议表决时,可采取口

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委员半数

为通过。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支部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支

部委员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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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党组织的基础保障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为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机构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

障,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第一百零三条 通过纳入管理费用保障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并向生产经营

业务一线倾斜。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

比例安排,由公司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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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应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 职工代表董事(如有)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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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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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内部董事

2 人,外部董事 5 人(独立董事 2 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一定金额范围的投资项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根据权限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员及其报

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在满足省国资委资产

负债率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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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决定聘用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报酬;

(十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决定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

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

监控和评价;

(十四)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五)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

(十六)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十八)决定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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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

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审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二)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股东会、

董事会不得将审议对外担保的权限授予公司经理或其他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或部

门行使。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审批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四)日常经营合同

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合同、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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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或提供服务合同、代理合同、租赁合同等等,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的合同,或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0%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超过以上比例、限额的决

策事项或合同,应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达、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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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表决或电子通信表决方

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会议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挂牌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或是挂牌公司前十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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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挂牌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六十九条规定,与挂牌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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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

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解聘挂牌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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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事项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文件资料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1)通过本章程及相关规定指定信息平台及时披露公司应当披露的相关信

息给投资人;

(2)代表公司董事会统一对投资人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解答和回复;

(3)代表公司董事会就具体问题与投资人进行协调;

(4)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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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总经理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决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管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决定聘

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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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层应当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应当通过总

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使董事会授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

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

披露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秘书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

生效,在此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长提出免除总经理或者董事会秘书职务,以及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

第一百四十七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

并根据分工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总经理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

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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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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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

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1)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

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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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提交股东会批准。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交由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订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2)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

会制订,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独

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董事会应通过多种

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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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

电子邮件、公告或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者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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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规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规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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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规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规定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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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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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规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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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

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投资者关系工作应遵循充分披露信息、合规披露信息、投资者机会均等、诚

实守信、高效低耗和互动沟通等原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七)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其它信息。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建立与投资者畅通有效

的沟通渠道,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与协商,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

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

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

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

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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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

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九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披露;

(二)股东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邮寄资料。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在

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管理工作。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

体员工有义务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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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超

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48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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