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富岛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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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1
发布于
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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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

831814 证券简称:富岛科技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无锡富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议案》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富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

)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富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

他相关义务。

公告编号:2025-021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

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

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

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1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

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

产品。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

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使用,

为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用

途,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

款专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

公告编号:2025-021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使用,并为关联方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

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

理签批后予以执行;超过总经理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财务部门

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

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及银行贷款,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短期低风险型。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用途等;

(二)投资理财产品情况概述

,包括投资理财产品品种、投资额度、资金来源、

公告编号:2025-021

决策程序、投资期限、关联交易;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

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和主办券商专项核查,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予以公告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股票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且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并

公告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

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对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

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或者监事

公告编号:2025-021

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公司应当

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无锡富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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