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网动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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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430473 证券简称: 网动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成都网动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 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

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成

都网动光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 二 条 公 司 系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以发起方

式设立;在成都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9*开通会员可解锁*01741

P。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成都网动光电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为:Chengdu Neton Inc.

第 四 条 公 司 注 册

名称:成都网动光电

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英文名称为:

Chengdu

Neton

Inc.。

第四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路 11 号科技工

业园 A 区 5 楼邮政编码:610041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成都高新区高朋大

路 11 号科技工业

园 A 区 5 楼。邮

编:61004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33.457 万元(人

民币伍仟零叁拾叁万肆仟伍佰柒拾元)。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告编号:2025-020

5033.457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 七 条 公 司 为 永

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八 条 代 表 公 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十 条 股 东 以 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第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告编号:2025-020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

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

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

益。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的

经营宗旨: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自主开

展各项业务,不断提

高企业的经营管理

水平和核心竞争能

力,为广大客户提供

优质服务,实现股东

权益和公司价值的

最大化,创造良好的

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究、生产、

销售光电子器件、通信系统设备(不含无线电广播发

第 十 五 条 经 依 法

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公告编号:2025-020

射设备和地面卫星接收设备)以及相关电子产品;提

供以上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自营进出口权业务(法

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待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项目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许可或审批的项目;工业行业另

设分支机构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

围:研究、生产、销

售光电子器件、通信

系统设备(不含无线

电广播电视发射设

备和地面卫星接收

设备)以及相关电子

产品;提供以上产品

的技术咨询、服务;

自营进出口权业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

除外;法律、法规限

制的待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

(以上经

营项目不含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需要前置许可或

审批的项目;工业行

业另设分支机构或

另 择 经 营 场 地 经

营)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后,公司

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的

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股

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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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发

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汪润泉、林淑惠、齐佳 3 人,

发起人各自认购公司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分别如下:

认 缴 情 况

实 缴 情 况

认购

股份

( 万

股)

持股

(%)

实购

股份

( 万

股)

持股

比例

343.

80

57.3

0

2012

.03

343.

80

57.3

0

2012

.03

171.

42

28.5

7

2012

.03

171.

42

28.5

7

2012

.03

84.7

8

14.1

3

2012

.03

84.7

8

14.1

3

2012

.03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发

起人及其认购的股

份情况如下:

认购

股份

(万

股)

出资

时间

343.

80

2012

.03

171.

42

2012

.03

84.7

8

2012

.03

公告编号:2025-020

600.

00

100.

00

600.

00

100.

00

上述出资已经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出具的川华信验(2012)22 号《验资报告》

号《验资报告》审验,发起人出资已全部到位。

600.

00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

股 份 总 数 为

6,000,000 股、面额

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股份总数为 5,033.457 万股,公司

发行股票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0,334,570 股,全

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份;(二)向现

有 股 东 派 送 红 股 ;

公告编号:2025-020

(三)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四)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

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上

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三)将股份用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公告编号:2025-020

之一进行:

(一)公司适用的做市交易、集合竞价交易

或连续竞价交易;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

证券主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它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公司

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会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

公告编号:2025-020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

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应遵循国家关于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公开转让的

相关规则。若公司股票未获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

场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

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

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

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 三 十 条 公 司 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

每批解除转让限制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

前所持股票的三分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

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

和两年。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告编号:2025-020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前款所称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告编号:2025-020

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后,应依据证券登记

机关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按

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司

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

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

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

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

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司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三)对公司

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 建 议 或 者 质 询 ;

(四)依照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

公告编号:2025-020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记录、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

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 三 十 六 条 股 东

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连续一百八十

公告编号:2025-02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适用《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款、第四款的规

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

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编号:2025-020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人民法院对相关

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第三十九条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本条第

公告编号:2025-020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公司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有前款规

定情形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或者董

事会收到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他人侵犯公

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二款规定的股东可

公告编号:2025-020

以依照本条第二、三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全

资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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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二)依

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

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四)不

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五)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后的 2 个交易日内通

知公司并予以披露。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

数倍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 四 十 四 条 公 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一)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二)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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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变更承诺内容或

者不履行承诺;

(三)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四)不得

以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五)不得

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 违 规 提 供 担 保 ;

(六)不得利用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七)不得通过

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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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

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九)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

程关于董事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公司法》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的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或控制权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 四 十 五 条 控 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审议下

第 四 十 七 条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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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重大事项:(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

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

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

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

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

批准公司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

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审批批准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1、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

,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

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

,免于按照上述

交易事项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五)审议

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不含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每年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五)对发行公

司 债 券 作 出 决 议 ;

(六)对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七)修改

本章程;(八)对公

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

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第四十

九 条规定的 关联交

易 事项 以及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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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预计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超出预计的交易金额

在 300 万元以上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关联方(不含公

司实际控制的企业)为公司有偿提供担保(含反担保)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

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

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事项;(十)审议批

准公司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

期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2、单次财

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0%;3、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或者公司章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十一)审议批准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十二)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十三)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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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可以授权 董事会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但是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 四 十 八 条 公 司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一)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提供的

任何担保;(二)按

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三)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公司为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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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

司利益的,豁免适用

前款第一项、第四项

和第五项的规定,但

是应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披露。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次数不限。

第 五 十 一 条 股 东

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 五 十 二 条 有 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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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书面提议

召开;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二)公

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三)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四)董事

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

门 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

司所在地、办公地、主要生产经营或研发地;在必要

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选择便于股

东参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 五 十 三 条 公 司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方式

召开,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或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公司应

当保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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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为股东

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股东会应当给予每

个提案合理的讨论

时间。公司董事会和

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会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 五 十 五 条 股 东

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的,监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的,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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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十以上已发行有

表 决权 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

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五 十 六 条 单 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的,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在收

到请求之日起十日

内作出是否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的决

定,并书面答复股

东。同意召开的,应

当在作出决定后及

时发出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 五 十 七 条 对 于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第 五 十 八 条 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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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五 十 九 条 公 司

召 开股东会 ,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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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除前款规定的情

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 东会通知中未列

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式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提前通知的起始

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 六 十 条 召 集 人

将在年度股东会会

议召开二十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会议

将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第 五 十 二 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股东大会通知和本节规定的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第 六 十 一 条 股 东

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一)会议的

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二)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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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

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

东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

(五)会议联系方

式;(六)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

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除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 六 十 二 条 股 东

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

第五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并说明原因。

第 六 十 三 条 发 出

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者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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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原因。

第五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 六 十 四 条 股 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已发行有表决

权的普通股股东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及本章程的

相关规定行使表决

权。股东可以亲自出

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还应出示其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 六 十 五 条 个 人

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法人股东由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公告编号:2025-020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法人股东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

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 六 十 七 条 出 席

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 六 十 八 条 召 集

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第 六 十 九 条 股 东

公告编号:2025-020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六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 七 十 条 公 司 制

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 七 十 一 条 在 年

度股东会会议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告编号:2025-020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 七 十 三 条 会 议

主持人在表决前宣

布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

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

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

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 七 十 四 条 股 东

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

(一)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二)会

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三)会议主

持人以及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四)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

的比例;(五)对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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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六)股东的质

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

说明;

(七)律师(如

有)及计票人、监票

人姓名。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等其他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 七 十 五 条 出 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

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 七 十 六 条 股 东

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股东

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 东所持表 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股东会

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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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

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

修改;(四)股权激励计划;(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 七 十 七 条 下 列

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二)公

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

改;(四)申请股票

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五)股

权激励计划;(六)

发行上市或者定向

发行股票;(七)表

决权差异安排的变

更;

(八)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第 七 十 八 条 股 东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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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

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

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公司控股

子公司不得取得该

公司的股份。确因特

殊原因持有股份的,

应当在一年内依法

消除该情形。前述情

形消除前,相关子公

司不得行使所持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公司

董事会、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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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股东

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

独计票并披露:

(一)

任免董事;(二)制

定、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或者审议权益分

派事项;(三)关联

交易、提供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 子 公 司 提 供 担

保)、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等;(四)重大

资产重组、股权激

励;(五)公开发行

股票;(六)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

第 七 十 九 条 股 东

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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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

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一条 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股东会就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 八 十 二 条 除 累

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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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 八 十 三 条 股 东

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股东会通知中未

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提案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 八 十 五 条 股 东

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

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检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 八 十 六 条 股 东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时,由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通过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可以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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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在

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

表决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提供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 八 十 七 条 股 东

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 八 十 九 条 出 席

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未填、错填、字

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可

以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计

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通知各股东,通知

的内容中应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第 九 十 条 股 东 会

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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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 九 十 二 条 股 东

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该次股东会决议

通过之日。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

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

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

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第 九 十 三 条 公 司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

(一)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二)因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

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公告编号:2025-020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四)担任因

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三年;(五)个人所

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六)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七)被全国

股转公司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挂牌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八)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违反本

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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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

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 九 十 四 条 董 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

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

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

第 九 十 六 条 董 事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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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

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列忠实义务:(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三)不得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

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五)未向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六)不得接受

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七)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

秘密;(八)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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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九)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董事违反

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

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

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

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 九 十 七 条 董 事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董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一)应谨慎、

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

(二)应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三)及时

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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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五)应当如实

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

完成董事补选,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

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除前

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第 九 十 八 条 董 事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任报告,公司收到

辞任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

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一 百 条 董 事 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公

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七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

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

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订

公司投资计划;

(九)审议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十三)项至第(十五)项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交易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董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二)执行股东

会的决议;(三)决

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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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批

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十二)决定公司内

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等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

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方案;(五)制订公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方

案;(六)拟订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七)决定公司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八)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及其报酬事项,并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

本管理制度;(十)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方案;(十一)审批

批准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交易事项(除

提供担保外)

:1、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 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

为准)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公告编号:2025-020

的 10%以上;2、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的;

(十

二)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明。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董

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

出说明。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

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

并作为章程附件。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公

司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董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并

作为章程附件,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

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董

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公告编号:2025-020

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二)督促、检

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三)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董

事长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检查董事

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董

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公告编号:2025-020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快递、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遇有紧急事宜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

传真及其他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董

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时限

为:至少提前 5 日发

出会议通知;通知方

式为:专人送出、邮

件/快递、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遇

有紧急事宜时,可按

董事留存于公司的

电话、传真及其他通

讯方式随时通知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董 事 会 会 议 通 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董事会会议议

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董

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一)会

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三)事

由及议题;(四)发

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董 事 会 会 议 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董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 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会议决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并回避表决,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其

表决权不计入表决

权总数。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

非现场表决。现场表决有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两

种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邮件、通讯、联签方式进行表

决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董 事 会 召 开 会

议和表决采用现场

表决或非现场表决。

现场表决有举手表

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两种方式。董事会临

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公告编号:2025-020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视频、

邮件、通讯、联签方

式进行表决并做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

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

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

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既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不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董 事 会 应 当 对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

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公告编号:2025-020

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

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

其他事项。

录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

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二)出席董事

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 三 ) 会 议 议 程 ;

(四)董事发言要

点;(五)每一决议

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根据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设置,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公司设总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设副

总经理,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

为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外,

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

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本章程

第九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五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第 九 十

三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公告编号:2025-020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条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

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条 总经

理每届任期三年,总

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

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

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总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董事会的授

权行使职权。总经理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

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

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

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由 董 事 会

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投资

者关系管理、文件保

管、股东资料管理等

工作。董事会秘书应

公告编号:2025-020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董事会秘书

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当列席公司的董事

会和股东会。董事会

秘书空缺期间,公司

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三个月内确

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董

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公告编号:2025-020

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第 九 十

三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监 事 应 当 遵 守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本章程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监 事 的 任 期 每

届为三年。监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

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如因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监 事 任 期 届 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公告编号:2025-020

者因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

事补选,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除上列

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于公司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监事

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监 事 应 当 保 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并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

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

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

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监 事 可 以 列 席

董事会会议,并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监

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监 事 执 行 公 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公告编号:2025-020

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直接进

入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一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

司财务,查阅财务报表、资料(包括下属企业、控股

公司);(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职权:(一)检查

公司财务;(二)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公告编号:2025-020

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对公司董事会

的决议有权提出异议。董事会不予采纳的,监事会有

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七)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解任的建议;(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四)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在董事会不履行

本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五)向

股东会会议提出提

案;(六)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七)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监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

事会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

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临

时监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但遇有紧急事宜时,可按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监 事 会 每 六 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公告编号:2025-020

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及其他通讯方式随时通

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

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必要时监事会可

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

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并作

为公司章程附件。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公 司 制 定 监 事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并作为公

司章程附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监 事 会 应 当 将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妥

善保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有关的财

务会计报告并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审计。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公 司 依 照 法 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

门和全国股转公司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公

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金,不

公告编号:2025-020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

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

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百分之十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公司的法定公积

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公司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股东会违反《公

公告编号:2025-020

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公 司 的 公 积 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公积金

弥补公司亏损,先使

用 任意公 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法

定公积金转为增加

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公 司 聘 用 符 合

公告编号:2025-020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公 司 保 证 向 聘

用的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

他会计资料,不得拒

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

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传真方

式送出;(四)以手机短信方式进行;(五)以公告方

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司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前,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采用公告方式发出有关通知或

者补充通知。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公 司 的 通 知 以

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二)

以 邮 件 方 式 送 出 ;

(三)以公告方式进

行;(四)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公 司 发 出 的 通

公告编号:2025-020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邮

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公告方式发出通知。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

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 一 百 五 十 条 公

司召开董事会、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邮

件、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专人送出的方

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

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条 公 司 通 知 以 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者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公告编号:2025-020

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条 因 意 外 遗 漏 未

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应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条 公司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的信息。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

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条 公 司 合 并 可 以

采取吸收合并或者

新设合并。一个公司

吸收其他公司为吸

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 一 百 五 十 五

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

公告编号:2025-020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 一 百 五 十 六

条 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

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 一 百 五 十 七

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公

司分立,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

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公 司 分 立 前 的

债务由分立后的公

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

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公 司 减 少 注 册

资本,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公司股东会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后,

公司可以不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公告编号:2025-020

减少注册资本,法律

或者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

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条 公 司 因 下 列 原

因解散:(一)本章

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二)股东会

决议解散;(三)因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需要解散;(四)依

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五)公司经营

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公

司出现前款规定的

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公告编号:2025-020

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

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条 公 司 有 本 章 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依照前款规定

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 一 百 六 十 五

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组

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公告编号:2025-020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

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

诉讼活动。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条 清 算 组 在 清 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

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 表 和 财 产 清 单 ;

(二)通知、公告债

权人;(三)处理与

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

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五)清理债

权、债务;(六)分

配公司清偿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

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清 算 组 应 当 自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公告编号:2025-020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债权人申报债

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在

申报债权期间,清算

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条 清 算 组 在 清 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公司

财产在分别支付清

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

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公告编号:2025-020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清算

期间,公司存续,但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 一 百 六 十 九

条 清 算 组 在 清 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公

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公告编号:2025-020

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条 清 算 组 成 员 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

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

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条 公 司 被 依 法 宣

告破产的,依照有关

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 一 百 七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

《公司法》

或者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的;(二)公司的

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的;(三)股东会

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公告编号:2025-020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条 股 东 会 决 议 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 一 百 七 十 七

条 董 事 会 依 照 股

东会修改章程的决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

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第 一 百 七 十 九

条 释义:(一)控

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百分

之五十,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二)实

际控制人,是指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公告编号:2025-020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三)关联关

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成都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本

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所 称

“ 以 上 ”“ 以 内 ”

都 含 本 数 ;

”“

公告编号:2025-020

过 ”“ 低 于 ”“ 少

于 ”“ 多 于 ” 不 含

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由 公 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本

章程与国家法律、行

政 法规、 国务院决

定、中国证监会或全

国股转系统的相关

规定有抵触的,以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系

统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公

司可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全国股转系统

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附 件 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等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 一 百 八 十 四

条 国 家 对 优 先 股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公告编号:2025-020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公告编号:2025-020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无需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

方(不含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每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超出预计

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关联方(不含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为公司有偿提供

担保(含反担保)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需由股

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

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公告编号:2025-02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

,免于

按照上述交易事项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

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

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

律意见书。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告编号:2025-020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三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

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在

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

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

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

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

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

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一百七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

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发现股东侵占公司资金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股份。凡不能以现

金清偿的,应通过司法拍卖等形式将股东所持股权变现偿还。

如果公司与股东及其它关联方有资金往来,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该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

(二)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

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

代为其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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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中国证

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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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四)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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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票等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2 年内仍然应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但对涉

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董事应永久保密。

第九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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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治理机制

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的权利,以及公司治理机构是否合理、

有效等情况,于年度股东大会前形成评估报告,并向股东大会进行关于公司治

理机制情况专题报告,该评估报告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

议。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公司运营状况。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或劳动合同期

限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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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且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

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

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其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

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总经理离职,董事会应组织专门小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以明确其在任职

期间的经济、法律责任,并作为评价其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监事

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非现场表决。现场表决有举手表决或

记名投票表决两种方式。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视频、邮件、通讯等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监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二)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制定利润分配制度,并可以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

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内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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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五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细则》之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公司董事会适时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通过公告、公司网站等多种方式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董

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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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现场参观和投资者见面会;

(九)公司网站。

第一百七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

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

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企业文化;

(四)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股东(投资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公司住所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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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

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

准。

二、 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

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三、 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成都网动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成都网动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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