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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839433 证券简称:龙腾佳讯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龙腾佳讯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龙腾佳讯科技股份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龙腾佳讯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北京龙腾佳讯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科学化、
制度化及内部机构的规范运作,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
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龙腾佳讯科技
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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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为全体董事。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包括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
(一)定期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二)临时会议召开
5 日前以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题)
;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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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
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
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
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
席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
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但不能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有权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非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以及与
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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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策议案:
(一)议案提出:根据董事会的职权,议案应由董事长提出,也可以由一个
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事联名提出;
(二)议案拟订: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董事长提出的议案,由其自行拟订或者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
订。一个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事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董事拟订,或者
经董事长同意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部门拟订。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
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记名书面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
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
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表决董事签字。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对关联关系事项的表决,与
该等关联关系有关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且应当回避。对有关关联事项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有以下情形的董事,属关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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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个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董事、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
股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有关法规、
《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制度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职工工资、住房、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
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事应严格就议题本身进行,不得对议题以外的事项作出
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作出董事会休会决定和续会安
排。
第二十一条
董事议事,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则视同放
弃本次表决权利。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应就会议议题和内容做详细记录,
在会议结束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签字。出席会议的董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保存期限为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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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既不按前条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四章
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通过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关
于董事会担保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于董事会职权范围事项,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实施的,如
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除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决
议通过者外,即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
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
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文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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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决议或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形
成文字材料,董事长签发,并于会后分发至各董事和有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将历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财务审计
报告、股东名册等材料存放于公司以备查。存放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拟订董事会文档管理办法,并按有关规定对
董事会文档进行有效管理。
第六章
董事会其他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
情况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除可要求和督促有关责任人立
即予以纠正外,还可进一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关于中介机构的聘任
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除会计师事务所外的顾问、咨询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聘
任。聘任程序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调查、提出候选单位及聘任条件,提交董事
会审批。有关聘任合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洽谈,经董事长同意后签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
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规定为准,并应及时对本规
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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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