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ST信诺达: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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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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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430239 证券简称:ST 信诺达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信诺达泰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出现部分章节内容顺序调整、删减条款及增加条款的情形,

公司章程的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后的顺序相应调整。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为现股份公司发起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为现股份公司发起人。

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1L

第三条 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21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 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5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告编号:2025-048

公开转让。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

技术推广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

件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

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中介服

务);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及研发电子元器

件、仪器仪表、集成电路测试设备、委

托加工电子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销售代理;企业管理咨询;电子产品销

售;机械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

售;机械设备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

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仪器仪

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在册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公告编号:2025-048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公告编号:2025-048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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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

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

议。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交易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的审议标准,规范履行审议程序。

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

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

议。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交易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的审议标准,规范履行审议程序。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的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的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

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第六十一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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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

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通知各股

东,通知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

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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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五)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七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第七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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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就对外投资、收购和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关联交易

等其他重大交易事项,对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如下:

(一)对外担保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外,公

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

(二)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就对外投资、收购和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关联交易

等其他重大交易事项,对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如下:

(一)对外担保

除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外,

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提供财务资助

公告编号:2025-048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

外,公司发生的其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

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收购和出售资产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其他交易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

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相关事项

决策权限的授权期限为长期,审议公司

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机

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收购和出售资产、其他交易事

项等,若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权限的,则由公司的总经理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

助外,公司发生的其他提供财务资助的

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收购和出售资产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其他交易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

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相关事项决

策权限的授权期限为长期,审议公司对

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机构

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收购和出售资产、其他交易事项

等,若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权

限的,则由公司的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岀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岀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公告编号:2025-048

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提出罢免的建

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

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提出解任的建

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

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公告编号:2025-048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到期可以续聘。

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

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

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公告编号:2025-048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按下列顺序清

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一)至(四)项规定清偿

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按下列顺序清

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释义本章程所称"控

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対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点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

第一百八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対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点大影

响的股东;

公告编号:2025-048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

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髙级管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髙级管现人

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足”

“不满”

“以外”

“低于”

“多于”

“超

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超过”“低

于”

“少于”

“多于”不含本数。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

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本章程所述关联交易的定义、金额计算规则等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公告编号:2025-048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通知各股东,通知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决议中载明的时间。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十条 公司职工人数达到 300 人以上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修订《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公司章程》上述相关条款,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公告编号:2025-048

《北京信诺达泰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北京信诺达泰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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