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东方股份: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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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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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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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党组织 ........................................................... 6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六章 董事会 .......................................................... 19 第一节 董事 ............................................................ 19 第二节 董事会 .......................................................... 21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26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8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2 第九章 通知、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 33 第一节 通知 .............................................................. 33 第二节 公告 .............................................................. 34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7 第十二章 附则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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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设立时间以工商注册登记为

准。公司在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应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公司名称: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上街 96 号。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0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或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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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为全体股东谋取最大利益,承担社

会责任,塑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住宿(宾馆)服务;餐饮服务:大型餐馆;

卷烟、雪茄烟零售;打字、复印(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企业管理服务;

商业项目策划、设计、开发咨询及管理;酒店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

货、互联网信息);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

营)

;会议及展览服务;实业投资。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

司”)核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后,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十九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详

见附件一发起人情况一览表。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1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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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股东对于公司新发

行的股份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

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的股份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

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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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份。同时,公司股东在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

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

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

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公司其他法人治

理主体要自觉维护这个核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对涉及公司

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提出

意见建议;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

倡廉建设,领导公司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二)与董事会、和经理层做到权责边界明确,实现体制机制无缝衔接,形成各

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组织领导班子。

(三)公司要设立党务工作部门,配齐配强党务工作力量;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

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经理层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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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

承担股东义务的充分证据,由公司指定专人或部门保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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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

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

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权或承担控股东或其关联方的债

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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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履行出资人的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新设子公司或向其他企业投资(含增资)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

的企业与公司订立经济合同或进行非居民个人消费性交易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行为作

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董事长需兼任总经理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含下属各

级法人企业)兼职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对下一级控股以上公司对外投资(含增资)事项和本项所列之外的其他下

属企业对外投资(含增资)中涉及上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投资入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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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进行审议或作出决议;

(十五)对公司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整体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股份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和进行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及期货交易

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将资金借给全资子公司之外的他人事项(不包括公司日常内部经营

需要的借款)作出决议;

(十九)对公司一次性解聘 100 名以上员工、申请涉及 50 名以上员工的劳动仲裁

事项进行审议或作出决议;

(二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二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二十二)公司发生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关联交易、放弃权利等事项的权限如下,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或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或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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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四)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十五)审议除上述规定外的其它交易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关联交易;

(二十六)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下属的各级全资公司涉及本条第(二)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一)

(二十二)项所列事项进行审议或作出决议;

(二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个

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外的其它主体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线上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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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1/2 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前述 1/2 以上独立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前述 1/2 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董

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有关部门规

定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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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议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

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

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独立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新增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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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部门、机构的处罚和惩戒。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

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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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应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公司设

副董事长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未设副董事长的,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导致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16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

17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对公司新设子公司或向其他企业投资(含增资)事项作出决议;

(五)董事的报酬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七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新增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18

况。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的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的临时提案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

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

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审计委员会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要求立即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19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及时通知各股东,通知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本次股东会结

束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

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20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的,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状况;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21

(四)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

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的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

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能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

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

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22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本章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对公司提及涉及标的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民事诉讼、经济仲裁事项进行审议

或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以融资为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职工集资或借款,向银行单

次融资 1.5 亿元以上借款或银行一次性授信 3 亿元以上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配置单项资产价值 2000 万元以上、一次性配置固定资产价值总计 4000

万元以上和转让单项资产账面原值 500 万元或一次性转让价值总计 1000 万元以上的非

存货类、非短期投资类资产事项、资产原值 500 万元以上的出租(承包)事项、购买小

轿车和商务用车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核销、处置非存货类不良资产、报废单项资产原值 100 万元以上或

一次性报废资产原值总额 200 万元以上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 100 万元以上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事项和 5 万元以上非公益性、非

救济性捐赠及对外赞助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下属的各级全资公司涉及本条上述第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项所列事项进行审议或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预算 1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发包事项进行审议或作出决议;

(十五)对交易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1 亿元以内,且不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属于股东会权力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23

(十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事项进行合法合规

性审议;

(十七)对公司及下属各企业需以公司名义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的且未列入股东会

和经理职权(包括董事会书面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或进行审议(主要包

括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项目中有数额限制之内的事项和有企业范围、层级限制外的事

项等)

(十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

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二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十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聘任或解

聘律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对公司整体资产评估项目聘用资产评估机构作出决议;对上述

相关工作结果需确认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决策制度,在本章程范围内及股东会决议授权范

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董事会职权的,应当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4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对交易金额 5000 万元以下,不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会权力及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董事会权力,且不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中的购买商品、提供劳务行为

的关联交易作出决定;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

(二十二)、(二十四)

项职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1.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2.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3.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

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前 10 日。

25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第(八)至(十三)款事项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董事会作出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事项包括:

(一)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对关联方的重大投资或接受关联方的重大投资;

(四)其他董事会认为与关联事项有关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进行表决,但应在事后签署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26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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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监管机构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

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九规定,与公

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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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

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六)条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挂牌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29

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提名、薪

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九十七条(四)~(六)项、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0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

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需完成工作移交且披露相关公告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以内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

31

其他时间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

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

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2

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股本规模合理,董事会认

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

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

议和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和审计委员会审

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33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邮件发出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

传真的方式送出的,发送传真的当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送出的,以公告日期为

送达日。

34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全国统一发行的报纸、证券交易所网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及其他方式公

告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披露事宜,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

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

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

施,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

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公司已获同意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以获得

上市同意为终止挂牌议案生效条件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

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信息。

35

第一百七十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出现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网站;

(八)其他方式。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立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相关

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6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

相关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受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有本节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节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7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符

合相关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38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需要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本章程规定的纠纷的,

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内”、“以内”、

“以上”、

“以下”

,都含本数;“过”、

“超过”

“不满”

“低于”

“多于”

“以外”

,都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9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发起人情况一览表。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40

附件一 公司发起人情况一览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或名称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或证照号码)

认购的股份数

实缴的股份数

出资 方式

持股比例

(%)

出资时间

1

衢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

衢州市西区九龙南路 28 号 191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

25500000

25500000 净资产

51.0000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2

潘廉耻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仁德路 3 幢 4 单元 6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038

8338757

8338757

净资产

16.6775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3

吴丽春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仁德路 7 幢 3 单元 4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228

2779586

2779586

净资产

5.559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4

张帆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街仁德花园 1 幢 1 单元 6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11

1667752

1667752 净资产

3.3355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5

徐冬妹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一路清莲小区 51 幢 3 单元 3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85

833876

833876 净资产

1.6678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6

程能清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蝴蝶路综合楼 B 座 4 单元 6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1X

542240

542240 净资产

1.0845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7

朱晓敏

浙江衢州市柯城区新安路世通华庭 22 幢 3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6028

436609

436609 净资产

0.873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8

戴金香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雨花坊 21 幢 2 单元 1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023

352104

352104 净资产

0.704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9

陈伟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蝴蝶路付 1 号东 4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17

352104

352104 净资产

0.704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0

马凌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迎和小区 12 幢 3 单元 6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10

352104

352104 净资产

0.704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1

姚连忠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旧马路 112 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16

352104

352104 净资产

0.704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2

方净枝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巷 4 号 1 单元 08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040

352104

352104 净资产

0.704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3

夏艳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紫荆小区 9 幢 2 单元 1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226

352104

352104 净资产

0.704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4

傅金萍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紫荆花苑 4 号楼 1 单元 2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426

352104

352104 净资产

0.704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5

叶国建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路 6 号 5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11

281684

281684 净资产

0.563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6

刘延生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环城东路府东一区 8 幢 3 单元 4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018

281684

281684 净资产

0.563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7

周荣贵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东区 15 号楼 2 单元 104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11

218305

218305 净资产

0.4366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8

俞世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礼贤街二区 2 幢南楼 2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60

176052

176052 净资产

0.3521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9

毛春燕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迎合小区 12 幢 3 单元 6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6024

176052

176052 净资产

0.3521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20

詹志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斗潭 78 幢 1 单元 6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13

176052

176052 净资产

0.3521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21

郎姝梅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松园西区 13 幢 3 单元 2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5028

140843

140843 净资产

0.281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41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或名称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或证照号码)

认购的股份数 实缴的股份数

出资 方式

持股比例

(%)

出资时间

22

张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松园西区 10 幢 4 单元 3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017

140843

140843 净资产

0.281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23

程美珍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金桂小区 26 幢 5 单元 6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48

140843

140843 净资产

0.281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24

方芳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门街洗马塘 2 幢 5 单元 5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2326

140843

140843 净资产

0.281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25

曹景萍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路底塘 2 幢 2 单元 502 室

362334*开通会员可解锁*1

112673

112673 净资产

0.2253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26

郑小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区 79 幢 1 单元 5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21

112673

112673 净资产

0.2253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27

姜雪芬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东街 732 号 58 幢 406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945

112673

112673 净资产

0.2253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28

姜静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宁绍巷 24 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421

105631

105631 净资产

0.211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29

夏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百汇路丹桂小区 8 幢 10 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5020

105631

105631 净资产

0.211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30

徐爱萍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新村 2 幢 6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920

105631

105631 净资产

0.211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31

徐春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蝴蝶路 50 号 6 幢 2 单元 4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7270

105631

105631 净资产

0.211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32

徐海风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杨家巷 19 幢中单元 25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25

105631

105631 净资产

0.211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33

楼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化龙巷 81 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44

105631

105631 净资产

0.211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34

毛剑华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清莲小区 39 幢东单元 2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42

105631

105631 净资产

0.211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35

罗永姣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新村 8 幢 2 单元 2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026

105631

105631 净资产

0.211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36

叶雪筠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下营街 22 号 2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025

105631

105631 净资产

0.211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37

黄煦鑫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铁路南村 53 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12

91547

91547 净资产

0.1831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38

陈小燕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东路 24 幢 404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922

84505

84505 净资产

0.1690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39

陈丽明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 1 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2823

84505

84505 净资产

0.1690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40

夏丽玲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太真路 21 幢 1 单元 1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424

84505

84505 净资产

0.1690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41

孙爱莲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依锦坊 40 号 2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22

84505

84505 净资产

0.1690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42

罗谊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 7 幢 1 单元 5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5367

70421

70421 净资产

0.1408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43

陈永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 477 号玫瑰园 1 号楼 3 单元 601 室 62*开通会员可解锁*0316

70421

70421 净资产

0.1408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44

董霞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环城东路 306 号 1 幢西单元 5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428

70421

70421 净资产

0.1408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45

汪建凤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银桂小区 17 幢 2 单元 5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1628

70421

70421 净资产

0.1408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46

姜雪珍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三路 73 幢西单元 5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7662

70421

70421 净资产

0.1408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42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或名称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或证照号码)

认购的股份数

实缴的股份数

出资 方式

持股比例

(%)

出资时间

47

吴红卫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河沿滨江雅苑 3 幢 3 单元 3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7X

70421

70421 净资产

0.1408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48

孙亚静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兴华东区 25 幢 3 单元 3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43

70421

70421 净资产

0.1408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49

周俐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四路梅花小区 74 幢 2 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20

70421

70421 净资产

0.1408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50

徐小伟

浙江省衢州市柯桥区双港开发区 12 幢三单元 2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5514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51

占驰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洪桥路 A 号南单元 303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3X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52

李锦高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东路 11 幢西单元 6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5015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53

张璐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东区 15 幢 1 单元 5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25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54

王丽娟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二路 39 号 2 幢 2 单二单元 3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40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55

王丽芬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银桂小区 41 幢 5 单元 6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6528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56

陈洁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迎和小区 35 幢东单元 3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2326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57

徐春华

浙江省衢州市劳动路 1 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037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58

胡巧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清莲小区 11 幢 1 单元 2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29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59

方正美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银桂小区 39 幢 2 单元 5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29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60

蒋兰英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车站西路 82 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5220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61

朱建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北门外书院村 10 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028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62

任荣富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南湖府苑 5 幢 3B1 单元 4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13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63

杨卫平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区 8 号楼东单元 4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5010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64

郑欣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南湖春苑 8 幢 2 单元 1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75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65

吴文仙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松园北区 14 幢 1 单元 5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223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66

吴有松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斗潭 13 幢 4 单元 010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715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67

姚懋芳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文苑村 8 幢 306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2X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68

吴和平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 1 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6872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69

翁莉芳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门街新安花园 2 栋 2 单元 3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2X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70

尹卸香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松园东区 2 幢 3 单元 5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426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71

周延香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洪桥路 1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26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43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或名称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或证照号码)

认购的股份数 实缴的股份数

出资

方式

持股比例

(%)

出资时间

72

徐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忠烈庙前29号西单元402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5020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73

张军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区31幢4单元302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5728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74

董花萍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洪桥路116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27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75

郑启明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区6幢4单元201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11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76

张璟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黄衙巷5号

42*开通会员可解锁*0041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77

周水仙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307号2幢2-22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020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78

余蕾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斗潭14幢1单元503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082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79

高东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1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7212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80

柴生珍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金港1号楼东101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222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81

郑银才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松园北区33幢3单元602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631X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82

张水良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23幢6-7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8312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83

魏芳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雨花坊22幢一单元501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6065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84

刘秋华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松园路信托综合楼1号楼二单元401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022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85

王素芬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花径村34幢3单元201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24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86

杨全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131号1单元02-02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530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87

余建华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环城东路府东一区16栋4单元438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6511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88

诸葛斌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蝴蝶路26幢2单元202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14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89

郎建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区36幢5单元602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52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90

郑敏峰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10幢2单元401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5028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91

徐建英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迎和小区2号3单元601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445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92

余燕飞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落马桥村3-27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2825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93

程旭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雨花坊16幢3单元302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6066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94

盛慧英

浙江省上虞市曹娥街道新兴苑8幢204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426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95

张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兴华东区26幢3单元201室

362426*开通会员可解锁*5

56337

56337 净资产

0.11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96

占慧芳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9幢602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24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开通会员可解锁*

44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或名称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或证照号码)

认购的股份数

实缴的股份数

出资 方式

持股比例

(%)

出资时间

97

胡浙英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 44 幢 3 单元 3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222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98

戴建英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迎和小区 8 幢 3 单元 6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67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99

戴继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天宁巷 7 号西单元 503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026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00

王艳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区 23 幢 4 单元 4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28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01

余军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区 23 幢 4 单元 4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6475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02

钱小芳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环城东路 306 号 2 幢 2 单元 3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1244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03

劳燕峥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区 76 幢 2 单元 2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2X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04

沈兰花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蝴蝶路 9 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28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05

王伟英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金都花园 32 幢 3 单元 30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42X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06

吴亚勤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松园西区 23 幢东单元 6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13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07

余凤媛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路 51 幢 2 单元 404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5321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08

兰金仙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忠烈庙前 11 号 11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225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09

罗红梅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四路裕丰花园 2 幢 2 单元 5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41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10

邵爱慧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蝴蝶路 120-1 幢 1 单元 4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02X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11

毛有良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巷东区 24 幢三单元 406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5013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12

毛锡君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县学街综合楼东单元 7-6 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42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13

陈利霞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东区 46-1-4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1221

35210

35210 净资产

0.070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14

蓝龙中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礼贤街维多利亚翡翠园 9 幢 1 单元5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81X

14084

14084 净资产

0.028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15

王元春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银桂小区 14 幢 1 单元 3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3645

14084

14084 净资产

0.028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16

汪晓华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南湖府苑 7 幢 3 单元 402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59

14084

14084 净资产

0.0282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17

李金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坊门街 24 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2016

7042

7042 净资产

0.0141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118

童哲明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斗潭 54 幢 504 室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014

7042

7042 净资产

0.0141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合计

/

50,000,000.00 50,000,000.00

/

100.0000

/

45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盖章页)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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