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广正股份: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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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0

证券代码:871841 证券简称:广正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运作,保证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

律、法规及《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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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

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该聘

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及

第十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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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

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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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十条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十条

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十条。

第十四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

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

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十条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十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十五条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同一类

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第十条。

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十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十条。

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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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前两款关于财务资

助的规定。

上述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

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及非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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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

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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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

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出席会议股东资格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会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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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

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

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

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五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

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股东代理人依照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的发言权;

(二)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三)其他依法授权的权利事项。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身份证存在仿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规定的;

(二)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的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

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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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会

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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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

监事候选人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本条以下同)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不含由职工代表出

任的监事,本条以下同)候选人;

(二)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

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

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应当在股东

会会议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提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不实施累积投票制,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会议不得延期或

取消,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会议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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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除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章

程规定的应出席或列席人员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

入场。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除事先已经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

出请假外,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章 审议提案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审议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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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会议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拒绝回答股东询问,但应向股东陈述理由:

(一)询问事项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询问事项有待调查;

(三)询问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八章 会议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

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

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详细记

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需要关联股东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

有责任和义务如实作出说明。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披露其关联关系,否则其他股东、监

事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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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四)如有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股东会可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决议中对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特殊情况予以说

明。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第六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

的,召集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会议。

第九章 会议决议披露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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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会议资料,办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公告事宜。

第七十条 如果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会议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会议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章 会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等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三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

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遵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公告编号:2025-050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

“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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