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恩普特: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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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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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36216 证券简称:恩普特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郑州恩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29 日,郑州恩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

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恩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明确郑州恩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

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郑州恩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公告编号:2025-027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会的成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

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监事会股东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股东会。监事

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

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

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公告编号:2025-027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辞任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

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任报

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六条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

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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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监事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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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

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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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

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公告、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情况紧急时,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随时召开监事会。

公司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发出会议通知当日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

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出席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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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的监事,事后应当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补充签字。

第二十六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将所以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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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及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及

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及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音像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 附则

(一)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1、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

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2、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公告编号:2025-027

(四)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郑州恩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29 日

郑州恩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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