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金晖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2-12
发布于
甘肃兰州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874882 证券简称:金晖隆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16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

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

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

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

事项。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

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告编号:2025-016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

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

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

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

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

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

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

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进入创新层,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

定。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告编号:2025-016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

报告。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另外规定的除外。

公告编号:2025-016

第十条 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

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

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

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

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

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

是否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

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

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

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

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公告编号:2025-016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

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六条出具

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

公告编号:2025-016

范性规定。

如本条所述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

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

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

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公告编号:2025-016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

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

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告编号:2025-016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有

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进入创新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

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定披露

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

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

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公告编号:2025-016

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

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相关

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

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

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

议公告披露。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

公告编号:2025-016

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

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髙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

公告编号:2025-016

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相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

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

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方发生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公

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

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

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

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公告编号:2025-016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

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

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

第四十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

投资者保护措施、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等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

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

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

第四十四条 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发布相应澄

清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公告编号:2025-016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己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

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

承诺的,应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

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

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用本制度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公告编号:2025-016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

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公告编号:2025-016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

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则于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当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

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5-016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

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公司不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5-016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五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通报董

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

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

书、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公告编号:2025-016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披

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

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进

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全国股转公司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五)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查并披露。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决议、中介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根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后,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

审核,中介机构意见等由中介机构签字、盖章;

3、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

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要

求提供相应材料;

公告编号:2025-016

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并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

商咨询;

3、董事会根据相关材料,依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编制涉及信息披露的临

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

5、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情况;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

第六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公告编号:2025-016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必须在该报告上签名保证报告

内容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时,应

做好履职记录,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

员。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投资人利益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设立专

卷存档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

档案予以保存。

公告编号:2025-016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职责的

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

以及前述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报经

董事会秘书书面或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全国股转

公司有关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项、第(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

使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公告编号:2025-016

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

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

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

任。

第七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前,公司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

通,并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监管、评价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发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

公告编号:2025-016

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上述信息披露平台。

第九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

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

录沟通内容,并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间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材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告编号:2025-016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主

办券商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参(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的负责人,参(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各参(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参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十条 公司各参(控)股子公司接到董事会秘书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

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参(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其公司严格执行

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参(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的责

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使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告编号:2025-016

(二)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公司章程应予以追究

信息披露责任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

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

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八十三条所

述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举报。董事会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对

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办公室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

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

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处理结果;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

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对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导致的违法违规和重大差错

行为的内部问责的责任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公告编号:2025-016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等公开谴责或

处罚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提议公司总经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

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主办券商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2025-016

执行。

第一百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