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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830861 证券简称:金诺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募集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的内部
控制制度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及《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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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用
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户集中管
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
户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
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
《定向发行规则》
”
)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
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
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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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
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监事会应当发表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
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
向发行规则》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遵守《定向发行
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
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
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
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
、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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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
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
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
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均须按照有关部门
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部审核,逐级核准,并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签字后方可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给总经理的权限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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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
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第十九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配合主办券商就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
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适
用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修改需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