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苏恒牛帆: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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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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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35462 证券简称:苏恒牛帆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苏恒牛帆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

1、全文“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2、全文“辞职”表述调整为“辞任”;

3、全文“半数以上”表述调整为“过半数”;

4、全文“总经理”表述调整为“经理”,删除“副总经理”的表述;

5、全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表述调整为“法律法规”;

6、全文“种类”表述调整为“类别”;

7、全文由于有新增条款,拟修订的章程条款顺序相应有变化;

8、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类、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

均新增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9、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

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告编号:2025-018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记载入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由公司董

事会另行制订。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的登记管

存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

司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记载入股

东名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的登记管存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

的其他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向社会公众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新股,公司

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向社会公众

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

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新股,公司

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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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选择合法的

方式进行。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选择合法

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8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

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

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提

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二)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

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

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

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

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

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

决策。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

的行为提出质询。

(四)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

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二)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公

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弥

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重

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

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

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

策。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

行为提出质询。

(四)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请

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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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复

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确认符合查询条件

的,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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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公告编号:2025-018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 189 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持股 5%以上公司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发生

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本章程和《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发

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本章程和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有关规定执

行。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告编号:2025-018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9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

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公告编号:2025-018

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

其他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本章程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

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本章程

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

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公司为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

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

额超过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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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70%的对外投

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

币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累计申请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70%的长期借款和

短期借款。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70%的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事

项;

(十二)审议批准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关联

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累计申请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70%的长期借款和

短期借款。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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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形式

将其法定职权以外的的某些具体事项

授权

董事会决定,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

董事会行使。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收购或

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购买或出售行为)、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等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股东会可以以决议形式将其法定职

权以外的的某些具体事项授权董事会

决定,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

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

条的规定;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

有规定事项外,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公告编号:2025-018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

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

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

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

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中单向金额计算;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

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交

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

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

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股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视

频、电话、线上会议等)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

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

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

公告编号:2025-018

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

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

时股东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

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

东会并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

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

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公告编号:2025-018

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可以出席会

议,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股东

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与股东及其任何关联人的任何关

联交易;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与股东及其任何关联人的任何关

联交易;

(七)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变更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和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变更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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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

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六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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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

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

牌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

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

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三年以上。

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

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

牌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

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

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三年以上。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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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应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应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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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和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时间、内

容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

至少提前 2 日发出会议通知。但经全体

董事一致书面同意的,可以不提前通

知,直接召开董事会,作出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书面、电话、专人送达、邮件或

传真等形式。

公司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

会议召开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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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日两日前以书

面、传真或电话或专人送出或电子邮件

方式发出;经全体监事一致书面同意

的,可以不提前通知,直接召开监事会,

作出监事会决议。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

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

过。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公告编号:2025-018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

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

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公告编号:2025-018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

三、备查文件

(一)

《上海苏恒牛帆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

《上海苏恒牛帆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苏恒牛帆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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