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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35462 证券简称:苏恒牛帆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苏恒牛帆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
1、全文“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2、全文“辞职”表述调整为“辞任”;
3、全文“半数以上”表述调整为“过半数”;
4、全文“总经理”表述调整为“经理”,删除“副总经理”的表述;
5、全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表述调整为“法律法规”;
6、全文“种类”表述调整为“类别”;
7、全文由于有新增条款,拟修订的章程条款顺序相应有变化;
8、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类、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
均新增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9、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
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告编号:2025-018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记载入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由公司董
事会另行制订。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的登记管
存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
司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记载入股
东名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的登记管存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
的其他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向社会公众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新股,公司
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向社会公众
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
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新股,公司
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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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选择合法的
方式进行。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选择合法
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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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
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
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提
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二)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
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
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
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
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
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
决策。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
的行为提出质询。
(四)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
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二)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公
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弥
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重
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
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
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
策。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
行为提出质询。
(四)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请
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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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复
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确认符合查询条件
的,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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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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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 189 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持股 5%以上公司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发生
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本章程和《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发
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本章程和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有关规定执
行。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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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9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
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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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
其他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本章程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
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本章程
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
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公司为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
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
额超过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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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70%的对外投
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
币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累计申请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70%的长期借款和
短期借款。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70%的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事
项;
(十二)审议批准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关联
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累计申请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70%的长期借款和
短期借款。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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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形式
将其法定职权以外的的某些具体事项
授权
董事会决定,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
董事会行使。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收购或
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购买或出售行为)、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等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股东会可以以决议形式将其法定职
权以外的的某些具体事项授权董事会
决定,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
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
条的规定;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
有规定事项外,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公告编号:2025-018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
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
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
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
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中单向金额计算;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
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交
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
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
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股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视
频、电话、线上会议等)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
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
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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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
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
时股东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
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
东会并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
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
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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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可以出席会
议,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股东
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与股东及其任何关联人的任何关
联交易;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与股东及其任何关联人的任何关
联交易;
(七)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变更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和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变更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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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
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六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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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
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
牌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
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
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三年以上。
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
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
牌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
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
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三年以上。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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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应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应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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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和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时间、内
容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
至少提前 2 日发出会议通知。但经全体
董事一致书面同意的,可以不提前通
知,直接召开董事会,作出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书面、电话、专人送达、邮件或
传真等形式。
公司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
会议召开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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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日两日前以书
面、传真或电话或专人送出或电子邮件
方式发出;经全体监事一致书面同意
的,可以不提前通知,直接召开监事会,
作出监事会决议。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
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
过。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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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
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
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公告编号:2025-018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
三、备查文件
(一)
《上海苏恒牛帆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
《上海苏恒牛帆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上海苏恒牛帆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