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闽南配: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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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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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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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35582 证券简称:华闽南配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告编号:2025-041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如有)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和股东。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公告编号:2025-041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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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提案接受人,代董事会接受提案。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邮件或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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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件等方式说明原

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

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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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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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若有)、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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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公告编号:2025-041

第四十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

容交由公司董事长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落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

开始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草拟报股东会批准,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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