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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
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主办券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报告
2-1-1
目 录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 2
二、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情况
............................................................................... 3
三、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 3
四、挂牌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
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 5
五、挂牌公司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 10
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 14
七、聘请第三方合规性情况
............................................................................. 14
八、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 15
九、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 17
十、推荐意见
..................................................................................................... 17
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报告
2-1-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永志股份、申请挂牌公司、公司)就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批准,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主办券商)签署
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
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华泰联合证券对申请挂牌公司的业
务情况、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该公司股票
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
股份的情况;申请挂牌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华泰联合证券股份的情况;华
泰联合证券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
同时,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华泰联合证券项目组成员、内核委员及其配
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情况;华泰联合证券项目组成员、
内核委员及其配偶不存在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情
况;华泰联合证券项目组成员、内核委员及其配偶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不存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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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
二、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承担推荐永志股份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尽职调查指引》的要求,对永志股份进行了
尽职调查,调查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项目组与永志股份控
股股东、其他股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部分员工等进行了交谈,并同公
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
告、纳税凭证及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等;了解了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状况、
内控制度及财务状态、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组出
具了《尽职调查报告》。
三、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经初步尽职调查后,项目组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提交了立项申请文件。质量
控制部派员对立项申请文件进行了立项预审,并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出具了立项
预审意见。项目组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将立项预审意见回复提交质量控制部。质
量控制部认为申请材料及预审意见回复符合要求的,组织召开立项评审会议。
2025 年 6 月 27 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 2025 年第 5 次新三板推荐挂牌业务立项
小组会议,审议永志股份的立项申请,参加会议的立项委员包括史玉文、滕强、
黄慧丽、赵星、唐逸凡共
5 人。
经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汇总,本次会议讨论表决后同意票超过参加评审成员
有表决权票数的
2/3,永志股份的立项申请获得通过。2025 年 7 月 2 日,质量控
制部将立项结果通知送达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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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质量控制部对永志股份项目执行质量控制程序的具体过程如
下:
项目组于
2025 年 9 月 14 日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审核申请。2025 年 9 月 15 日
至
30 日,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了永志股份的全套挂牌申请文件,并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19 日赴永志股份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进行了现场核查。工作内容
包括:审核全套申请文件;实地查看申请挂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申请挂牌公
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验项目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查
验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与其他中介机构交流;就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与项目组进行
充分交流。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现场工作和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
出具了对于永志股份挂牌项目申请文件的质控评审意见,并送达了项目组。
2025
年
10 月 28 日,项目组完成对质控评审意见的回复,并将正式书面文件提交质量
控制部。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内核部门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发送内核评审会议通知。2025 年 11 月 20 日,
华泰联合证券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了
2025 年第 52 次投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
评审会议,审议永志股份的内核申请。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包括董雪松、王昱、
汪怡、许娟、黄晨、孔磊、张桐赈共
7 人。项目组成员参加会议,质量控制部审
核人员列席会议。内核评审会议过程中,参会委员在会议上就关注问题向项目组
进行询问,项目组进行解释说明。根据《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的要求,参会
委员对永志股份本次挂牌申请进行了讨论,并出具如下审核意见:
(一)项目组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申请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全国股转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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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评审会议结束后,内核部门对参会委员会后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内
核会后意见发至项目组,要求项目组予以回复。内核部门审核内核会后意见的回
复材料后,发至参会委员进行审阅。内核委员审核专项回复后进行投票。经内核
部门汇总,表决同意票超过参会委员票数的
2/3,本次内核申请获得通过。2025
年
11 月 23 日,内核部门将内核评审结果通知送达项目组。
四、挂牌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公开
转让条件、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一)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1、本次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审议情况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申请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相关的议案,并于同日发
出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5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相关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已包含了必要的内容,包括:(
1)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
公司治理机制;(
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履行了相
应的审议程序,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股东人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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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进
行审核的情形,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3、书面确认意见签署情况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了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条的
相关规定。
4、证券公司聘请情况
公司已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推荐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双方已签署《推荐挂牌
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持
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诚实守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二)公司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
1、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公司系由有限公司以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自永志厂
2002 年 4 月 22 日成立
之日起算。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存续时间已满两年。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1,333.1472 万股,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公司存续已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
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
资公司的情形。
因此,公司满足“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的要求。
2、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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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股权明晰
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
纠纷。
(
2)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
公司发生过的增资及股权(份)转让行为,均履行了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
程序(如需),并依法经过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出资真实、充足,出资程序完备、
合法合规,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公司股票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公司满足“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要求。
3、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健全
公司依法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
层”),并按照《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三会一层”运行规则、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建立了全面完整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规范、
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公司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
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对报告期
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了讨论、评估。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或特
许经营权。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挂牌规则》之第十六条的情形。公司设立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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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财务机构,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不早
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
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被工商、税务、社保、环保等部
门处罚的情况,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公司满足“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要求。
4、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芯片封装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引线
框架和封装基板。引线框架是一种重要的半导体封装材料,引线框架的引脚与芯
片的焊盘通过键合引线进行连接,将芯片的内部信号引出,引线框架发挥电气连
接、机械支撑、热管理等作用,对芯片的电气特性、可靠性、散热性产生直接影
响,广泛应用于各类半导体产品。封装基板也是集成电路封装的关键材料,是集
成电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裸芯片与外部电路之间的桥梁。公司的封装基板产品
主要为预包封互连系统(
Molded Interconnect System,MIS)基板。
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分开。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
公允性,有效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
为发生,切实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
必要的决策程序,交易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
用的情形,并采取了有效措施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公司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
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公司具有经营主营业务所需的资质,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不
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以及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拥有其开展业务所需的场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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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设备及人员;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了报告期的财务报表,
公司在报告期内具有持续的营运记录。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也不存在法院依法
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根据项目组的尽职调
查结果,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清晰;公司
的主要产品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能够为公司带来稳定且持续的收入。
因此,公司满足“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华泰联合证券已与申请挂牌公司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同
意推荐永志股份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在其挂牌后对其进
行持续督导。
6、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挂牌适用标准
结合公司自身规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公司选择《挂牌
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挂牌条件:“(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
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
公司
2023 年、2024 年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247.92
万元、
6,008.64 万元,累计净利润为 6,256.56 万元。综上,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公司符合上述标准。
7、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
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
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
3)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业务规则》《挂牌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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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已结合自身情况及所属行业特点、发展趋势,按
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充分披露以下信
息:(
1)挂牌后拟进入的市场层级、拟采用的交易方式、选用的挂牌条件指标
等;(
2)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要产品或服务、业务模式、经营
情况、市场竞争、所属细分行业发展情况、重要会计政策、财务状况等;(
3)
能够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经营持续性等产生重大
影响的资源要素和各种风险因素;(
4)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对公开转让说
明书签署书面意见,保证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五、挂牌公司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一)毛利率无法维持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5.43%、20.29%和 22.30%,2024
年以来,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提升较多。未来,如果受到半导体下游市场需求疲
软、行业政策不利变化、市场竞争加剧、原辅材料价格上升、用工成本上升等不
利因素影响,公司如果无法顺利地向下游转嫁相关风险,或者新技术积累、新产
品开发不利无法满足客户持续的创新需求,可能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水平下
降。
(二)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余额分别为
12,402.52 万元、13,546.99 万元和
15,598.73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5.07、6.31 和 6.16(已年
化)。公司的存货余额较大且逐步增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按照客户的订
单需求,考虑相关原材料的采购周期等因素,会适当提前对相关原材料进行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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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能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或客户的订货计划出现变动,
或相关原材料的市场价值大幅下跌,则将可能导致公司的存货出现减值的风险,
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4,559.76 万元、20,124.00 万元和
22,170.89 万元,占当年(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8.79%、20.51%和 49.02%。
应收账款余额有所增加,若未来下游终端市场需求不足导致半导体行业复苏不及
预期或者进入下行周期,从而导致公司的客户不能及时收回,可能影响公司的现
金流和日常运营。亦或是公司部分客户如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导致资金链紧张,
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四)税收优惠风险
公司目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增强了公司的盈利能
力,但若未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亦或是公司未来未能顺利通过高新技
术企业的重新认定,则无法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将对公司以后年度的净利润
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77,471.18 万元、98,102.02 万元和
45,224.98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47.92 万元、6,008.64 万
元和
3,271.20 万元,2024 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幅较大。公司产品主要
应用于半导体封测领域,因此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与半导体行业发展状况及景气程
度密切相关。近年来,半导体行业受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而出现周期波动,自
2022 年下半年开始进入周期性下行趋势,2024 年开始回暖。但是,若未来市场
变动、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半导体行业需求出现下滑,公司将面临
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人工智能、
5G 通信、高性能计算以及新型显示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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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封装技术的发展,根据
Yole 数据,2024-2028 年全球先进封装市场规模复合增
长率预计将达到
10.93%,增速快于传统封装市场。公司的产品应用以功率类分
立器件等传统封装为主,如上述应用领域的增速不及预期或放缓,公司将存在业
绩增速放缓的风险。
(六)客户及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
49,497.91 万元、
63,494.96 万元和 28,884.85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82.77%、82.89%和
83.89%,集中度较高,如果主要客户因生产经营或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原因终止或减少从公司的采购,则公司经营业绩将面临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名供应商的合计采购金额分别为
44,683.76 万元、
61,477.60 万元及 29,776.11 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4.55%、79.75%及
80.79%,公司主要供应商的集中度较高,若主要供应商出现产能紧张或经营问题,
亦或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出现问题,则公司的原材料供应、产能扩张均将遭受不利
影响。
(七)主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冲压引线框架,在其生产过程中铜带是主要原材料。报告
期各期,公司采购铜带的金额分别为
46,797.64 万元、61,717.43 万元和 30,066.05
万元,占当期总采购额的比重分别为
78.08%、80.06%和 81.57%,铜价的波动对
公司成本影响较大。报告期内,铜价受全球和下游行业经济周期的影响变化快、
波动大,总体呈现上涨趋势。公司销售合同签订与铜带的采购存在时间差异,如
果电解铜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使得公司不能很好的平衡铜带等原材料的库存、
铜带采购计划及产品销售,则公司会面临铜带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从而影
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同时,如果铜价大幅下跌,相关贵金属原材料亦存在减值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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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技术升级与产品迭代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半导体材料行业为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客户对产品质量及成本
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必须持续的进行技术及产品研发,从而适应市场及客户的
需求。若未来市场竞争者推出更先进、更具有竞争力的产品,而公司未能保持持
续的技术创新,未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并制定新的研究方向,或技术、产品
迭代未能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可能导致公司产品被竞争者替代的风险。同时随着
公司规模的不断增长,产品种类不断丰富,公司的产线、产品种类扩张可能带来
一定的经营管理风险。
(九)附条件恢复的特殊投资条款的风险
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不成功,或未能于
2028 年 3 月 31 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新潮集团、金浦新兴等外部机构股东已
终止的赎回权、优先认购权、共同出售权等特殊投资条款将自动恢复,公司实际
控制人熊志及其一致行动人殷杰女、殷继平可能因此承担回购等相关义务,由此
对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
(十)公司治理的风险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
日,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现代化企业发展所需的内控体系。
但由于股份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需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逐渐完善。随着公司的发展和经营规模扩大,将对公司治理提出更高要求。因此,
在股份公司设立初期,存在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十一)部分土地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风险
子公司永强电子厂区存在
4,098.27 平方米土地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主要
系历史上其厂房建设测量误差导致
3、4 号厂房部分超出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未
就超出部分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永强电子正在办理厂区
的规划调整工作,以期后续获取厂区所在整宗土地的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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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如永强电子后续无法取得相关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因前述厂房超出规划
情况受到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可能影响其厂房的正常使用,进而对生产经营造
成一定不利影响。
(十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失败风险
公司已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服务相关协议,拟于
挂牌后
12 个月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公司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将受到申请发行上市时国内
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指标情况、投资者对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因不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条件,或其他影响发行上市的不利情
形,而导致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失败的风险。
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2025 年 11 月,主办券商已对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
信息披露要求、财务规范、完善公司治理、承诺履行和规范运作等。
七、聘请第三方合规性情况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8]22 号)、《关于规范主办券商推荐业务中聘请第
三方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
[2018]1106 号)的规定,就主
办券商及申请挂牌公司在本次挂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
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主办券商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本主办券商在本次推荐挂牌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
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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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申请挂牌公司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行为的说明
本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
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
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八、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一)对公司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
金,及其是否遵守相应的规定进行备案的核查
华泰联合证券会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就挂牌公司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通过查阅股
东工商资料、访谈挂牌公司股东、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获取挂牌公
司股东备案信息、查阅挂牌公司股东管理人备案登记文件等方式,核查了挂牌公
司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
是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备案程序。
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 4 名自然人股东无需履行前述备案程序。
2、泰兴永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江阴永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无需履行前述备案程序;江苏新潮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易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胤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股东或
合伙人协商设立的企业;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系
1 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
上述股东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用于投资的
情形,不存在聘请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也不存在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情形,故
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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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登记或备案手续。
3、南京金浦新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JH997;其基金管理人为金浦新潮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已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完成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1057。
4、南京金浦新潮吉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完
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NR783;其基金管理人为金浦新潮投资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已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1057。
5、杭州浙创百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完成
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AZR04;其基金管理人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
70,000 万元,已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登记编号为
P1009536。
6、中金传化(宁波)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完成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JF351;其基金管理人为中金
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000 万元,已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完成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7、上海汇付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80728;其基金管理人为上海汇付朗程
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176.47 万元,已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完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16287。
8、南京金浦新潮晨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
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QS349;其基金管理人为江苏新潮创新投资集
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已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完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3088。
9、泰兴市启辰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QQ098;其基金管理人为无锡国联金投启
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已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完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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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泰兴市双创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
案,基金编号为
STP068;其基金管理人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
伙),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已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登记编号为
P1032972。
11、湖南钧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完成私募基金
备案,基金编号为
SQB462;其基金管理人为上海维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已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
记编号为
P1065215。
(二)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
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九、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项目组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核查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基
本情况、历史沿革与股本演变、独立性与同业竞争问题、主营业务与商业模式、
持续经营能力、行业情况及发展前景、最近两年一期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与合法
合规情况、重大事项与重大风险等。项目组采取的主要核查方法包括:查阅公司
内部资料、凭证,查询公开网站、行业资料、同行业公司公告,访谈公司主要股
东以及核心管理人员等,实地查看公司工作场所,走访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向银行、客户和供应商函证,盘点固定资产、存货,征询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机
构人员意见等。
十、推荐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业务规则》《挂牌规
则》《业务指引》《尽职调查指引》等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申请
挂牌公司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
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挂牌
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同意作为主办券商推荐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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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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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之签章页)
主办券商(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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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