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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0
证券代码:
835169 证券简称:新华物流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条款中“股东大会”
所有条款中“股东会”
所有条款中“董事会临时会议
所有条款中“临时董事会会议”
部分条款中“公司住所地发行的报刊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部分条款中“公司住所地发行的报刊 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所有“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调整为“高级管理人员”;
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
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
所有“半数以上”、
“1/2”
调整为“过半数”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条款中“5 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条款中“及时”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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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
立,经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条 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由永宁县新华物流有限公司以
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经银川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宁夏新华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夏新华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
第四条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银川公铁港
联检大楼一楼 301 室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银川
公铁港联检大楼一楼 301 室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至长期。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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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有效、经
济、快速、便捷、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要求,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
式,以诚信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
挥股份制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
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使全体股
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最佳收益,并创
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采取记名方式,并登记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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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
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股权
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
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票发行前的在册股东不享有股份
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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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
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
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
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应遵守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规则进行转让。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无需向全体股东发出
全面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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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并
将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查阅公司信息;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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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
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
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
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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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
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出资;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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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
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不得以以下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
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
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
还债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防止股东及关联方通
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
资金、资产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公司可申请对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司法
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
“红利抵债” 、“以股抵债”或者“以资
抵债”等方式追偿侵占资金、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被股东及关联
方占用或转移。如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协助、纵容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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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
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和业务的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
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
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
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
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防止股东及关联方通过
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股东及关
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资产占用行为,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可申请对股东所
持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 、“以股
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追偿侵占
资金、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被股东及关联
方占用或转移。如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协助、纵容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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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
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述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第四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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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计算。
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
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
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
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通讯、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时通知明确指出的其他
地点。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股
东会(含年度股东会)可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通讯表决方式或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公司
将提供网络、视频、电话等便捷方式,为股
公告编号:2025-050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
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
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
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
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
集。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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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第五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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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
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
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 ”、“15 日 ”的
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
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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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
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
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
更。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
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
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第五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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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
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会议记录人、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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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通讯、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
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
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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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三条 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六)公司在一年内投资或购买、出售、
置换重大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回购本公司股份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
形式和清算;
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
牌;
(八)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九)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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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
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
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
形。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
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
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
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
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
联股东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回
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
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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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
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
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须重新表决。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
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
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
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
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有关公司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
召开之前作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
职责。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第八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公告编号:2025-050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
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
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
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通讯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结束前,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八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公告编号:2025-050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八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立即就任。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公告编号:2025-050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
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聘任董事的,该选
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
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
期限尚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九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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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人数不得违反法定人
数的要求。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第九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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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的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且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第九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
职责。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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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在此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
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
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
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
成。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公司
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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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决定以下购买、出售资产、担保、
贷款、投资事项:
1、公司在一年内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累计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下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
等事项;
2、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
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
预计,根据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
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
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
项根据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
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1、公司在一年内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累计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的重大资
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
2、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
可以按类别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金
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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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的,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800 万元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30%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3、单笔贷款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一年
内累计贷款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贷款
事项;
4、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之外的
提供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东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
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根据权限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
元以上的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公司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以上且超过 800 万元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30%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3、单笔贷款金额 100 万以上、500 万元以
下,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 1200 万元以下的
贷款事项;
未达董事会审议权限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决定,超出董事会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
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
讨论、评估;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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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
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零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
和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
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其他通讯方式或
者专人送出等方式。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全体董
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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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1/2
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
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书面表决,也可以是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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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10 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
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
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
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
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
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财务负责
人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总监一名,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
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
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不得通过辞
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
事会秘书辞职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
告披露后生效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
生效。有关高管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或劳务)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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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
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
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
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一)监事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公告编号:2025-050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上述情形
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
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
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
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 1 人。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
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
(二)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
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
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 , 要 求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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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
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
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 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
当妥善保存。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四)会议
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
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
的日期。
公告编号:2025-050
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
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
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说明。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期间,同时遵循
相关规则编制财务报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由双方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
书约定,到期后可以续聘。
第一把五十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四十五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
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 积 金 将 不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法定公积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股利分配将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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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任意公积金后,按股东在公司注册
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原则,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以现金、股
票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信函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进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信函、传真、公告、邮件、电话、
短信、微信、或其他网络交流工具、专人送
出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信函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进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信函、传真、公告、邮件、电话、
短信、微信、或其他网络交流工具、专人送
出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回复
日为送达日期,或公司专人与被送达人
电话联络后,确认其收到电子邮件,并
由公司记录在案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
其他方式送出的,以通知到达被送达人处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行政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公告
及信息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
报告及临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当按
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
》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的信息披露在董事会
的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
公告编号:2025-050
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及
审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董事
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如董事
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
责时,公司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
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
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公司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
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
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
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
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
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
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
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
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
管理行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
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
互动原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在
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
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
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
的对外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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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定期报告。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
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
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
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
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 单 。 公 司 应 当 自 作 出 合 并 决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或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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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
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
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
进行分配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
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于股东大会或人民法
院确认后 30 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释义(一)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第一百八十八条 释义 (一) 控股股
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 以 对 股 东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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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
“以内” 、“以下” , 都含本数;“不
满”、 “以外” 、“低于” 、“多于” 、
“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
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
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
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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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不能利用内幕消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违反,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
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不合法的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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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实行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 股东在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
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人数、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
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二) 候选人得票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的当选;实行差额选举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当选。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
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度建设、信息披
露、组织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维护公共关系、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其
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素质和技
能。董事会应对信息采集、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作出安排。
公告编号:2025-050
第一百六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与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
息;
(二)股东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一百六十八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的,应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终止挂牌过程
中应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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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
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
资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
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
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得以以下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偿还债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通讯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七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至少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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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
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第八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二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四条第(四)
、
(五)
、
(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八)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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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要求;
(二)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应依法披露公司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一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10 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5 日以书面方式
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五十条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公告编号:2025-050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 保密和竞业禁止
(一)任何发起人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对外泄露未经董事会
决议对外公开的任何公司文件、资料、技术、客户资料、市场信息。以上保密
义务在股东转让股份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
(二)公司任何发起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及公司参股的
公司相同的业务,或在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或实体中任职。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争议解决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
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解决。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公告编号:2025-050
理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
三、备查文件
《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