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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834002 证券简称:易构软件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
、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监管办法》
”
)
、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
、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监管办法》
”
)
、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7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由山东易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易构软件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天泺路龙翔大厦 A 座 701 室。
邮政编码: 250101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 万元,实
收资本为人民币 6000 万元。
第五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
司法》的规定,公司建立党的组织,设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
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
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
在公司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由山东易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易构软件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天泺路龙翔大厦 A 座 701 室。
邮政编码: 250101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 万元,实
收资本为人民币 6000 万元。
第五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第六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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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
等方式解决。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智能
交通领域,依托团队、合作伙伴对持续
创新的执着追求,专注大数据、移动互
联在交通领域的应用,为交通管理者与
交通参与者提供应用开发、软件平台、
运营服务,让交通生活更便捷、高效、
安全、环保。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信息及
网络通信设备的设计、开发、销售、集
成及技术服务;高速公路及等级公路收
费系统、通信系统、监控系统工程;智
能交通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及技术
第七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
司法》的规定,公司建立党的组织,设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
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
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
在公司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
等方式解决。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7
服务;软件外包及咨询服务;安防工程
的设计与施工;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
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分包;交通设
施、机电设备、五金产品、水暖器材、
消防器材的销售与安装;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
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
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
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
记机构”)集中登记存管。股东名册根
据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
行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智能
交通领域,依托团队、合作伙伴对持续
创新的执着追求,专注大数据、移动互
联在交通领域的应用,为交通管理者与
交通参与者提供应用开发、软件平台、
运营服务,让交通生活更便捷、高效、
安全、环保。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信息及
网络通信设备的设计、开发、销售、集
成及技术服务;高速公路及等级公路收
费系统、通信系统、监控系统工程;智
能交通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及技术
服务;软件外包及咨询服务;安防工程
的设计与施工;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
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分包;交通设
施、机电设备、五金产品、水暖器材、
消防器材的销售与安装;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
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
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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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公司是由山东易构软件有限公司以经
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公司。
发起人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量
(万股)
出资
方式
持股比
例(%)
1
山东易联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
1200
净资产
50
2
朱勇
600
净资产
25
3
清大国宏(北
京)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
360
净资产
15
4
北京梦天行投
资有限公司
240
净资产
10
合 计
2400
100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
记机构”)集中登记存管。股东名册根
据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
行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
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公司是由山东易构软件有限公司以经
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公司。
发起人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量
(万股)
出资
方式
持股比
例(%)
1
山东易联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
1200
净资产
50
2
朱勇
600
净资产
25
3
清大国宏(北
京)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
360
净资产
15
4
北京梦天行投
资有限公司
240
净资产
10
合 计
2400
100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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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
式,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主
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符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
的除外。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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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等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
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
式,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主
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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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将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
公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供股东
查阅。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等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
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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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将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
公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供股东
查阅。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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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时
间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7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
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
易,导致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转
移的,应遵循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规
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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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
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
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
利。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
:
诉讼。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时
间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股东及其关联
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转移的,应遵循本
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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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
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
(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
构或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总 资 产 30%( 含
30%) 以上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
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含 50%)的事
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
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
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
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
利。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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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
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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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
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
(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
构或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总 资 产 30%( 含
30%) 以上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
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含 50%)的事
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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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
《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
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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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
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额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公
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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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
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
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
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
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及时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
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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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的规定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
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到提议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
出股东会通知。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
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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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
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规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
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
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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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
公
司股份计算。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
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
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
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的规定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
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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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
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规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
公
司股份计算。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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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六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召集
人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
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
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
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
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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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条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
议。
第六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召集人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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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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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三款标
准的交易,以及根据相关规定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
(五)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
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 构
或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含 30%)以
上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
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律师(如有)
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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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总资产 50%(含 50%)的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
,
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三款规定的交易和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日常性关联交易
指公司 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
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
供或者接受 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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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
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
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
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
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
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
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
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
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
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
第四十条第十六款、第一百〇六条第十
九款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三款标
准的交易,以及根据相关规定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
(五)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
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 构
或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含 30%)以
上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
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总资产 50%(含 50%)的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九)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十)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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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四十
条条第十六款、第一百〇六条第十九
款: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
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
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第七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
,
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三款规定的交易和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日常性关联交易
指公司 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
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
供或者接受 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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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
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
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
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
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
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
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
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
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用第四十条第十六款、第一百〇六条第
十九款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四十
条条第十六款、第一百〇六条第十九
款: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
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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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与董
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
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核后,与董事会提名的监事候选人
一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就选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
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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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及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八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与董
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
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
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核后,与董事会提名的监事候选人
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7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
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九十四条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五章 董事会
一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就选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
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
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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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
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八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九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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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
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每届董事会任期
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九十四条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
召集股东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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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
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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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两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每届董事会任期
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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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
完成董事补选。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公司将根
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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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除提
供担保外),但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
完成董事补选。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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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九)债权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
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发行债
券等)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20%(含 20%)以上,30%(不含 30%)
以下的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
考核目标和办法,并负责对高级管理人
员的年度业绩评估考核;
(十九)审议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公司将根
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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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
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和
出具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长由公司董事
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决定或授权总经理决定未达到董
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等事
项;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除提
供担保外),但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
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九)债权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
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发行债
券等)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20%(含 20%)以上,30%(不含 30%)
以下的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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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
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
权。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
或者他人行使。
(一)授权原则
以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运行的
实际需要,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一定范
围内处理日常性事务,同时授权其可以
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以
及影响公司正常运转、影响股东及公司
利益的事件。
(二)授权内容
1、对公司经营运作有监督职权。凡总
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应于会
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报告给董
事长;董事长就各项业务活动或会议决
定,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董事长有
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
期报告工作;董事长有权通过审计委员
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运作进行审
计监督,包括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监
督。
2、审批总经理所有借支及报销。
3、审批其他董事的所有借支及报销。
4、根据经营需要,签署应由法定代表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
考核目标和办法,并负责对高级管理人
员的年度业绩评估考核;
(十九)审议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
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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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署的文件,向总经理和公司其他的
人员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5、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
6、审核和修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
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或通讯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该提前 3 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
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出具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长由公司董事
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
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
权。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
或者他人行使。
(一)授权原则
以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运行的
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7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或电
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实际需要,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一定范
围内处理日常性事务,同时授权其可以
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以
及影响公司正常运转、影响股东及公司
利益的事件。
(二)授权内容
1、对公司经营运作有监督职权。凡总
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应于会
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报告给董
事长;董事长就各项业务活动或会议决
定,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董事长有
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
期报告工作;董事长有权通过审计部
门,对公司经营运作进行审计监督,包
括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监督。
2、审批总经理所有借支及报销。
3、审批其他董事的所有借支及报销。
4、根据经营需要,签署应由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文件,向总经理和公司其他的
人员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5、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
6、审核和修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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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
及董事会秘书,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或通讯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该提前 3 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
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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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或电
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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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
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在总经理不能
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指定一
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
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
及董事会秘书,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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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
关系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
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
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
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
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三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
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
未披露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在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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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下,董事会秘书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
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
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辞任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
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在总经理不能
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指定一
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
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
系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
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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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在
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
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
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
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
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三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
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
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
未披露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自辞任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在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且
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下,董事会秘书
的辞任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
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
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会秘
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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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1/3。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辞任应当提交书
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任自辞任报告
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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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
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5 日以书面方式送
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
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
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一)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监事仍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在
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
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
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
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1 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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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作为公司档案,
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年度
报告并披露,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半年度报告。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
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
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上述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进
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1/3。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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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编制并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日前书面或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
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3 日以书面或通讯
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
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
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作为公司档案,
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7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按
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
例分配给各方。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
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
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编制年度报告并披露,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
制半年度报告。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
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
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上述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进
行编制并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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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
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传真方式送出;
(二)以专人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邮寄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公司向被送达
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地发送
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按
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
例分配给各方。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
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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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
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指定电子邮箱
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依法需要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
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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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
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传真方式送出;
(二)以专人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邮寄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公司向被送达
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地发送
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
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指定电子邮箱
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依法需要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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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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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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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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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
第一百八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
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
管理行为。
第一百九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
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原
则、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
则、高效互动原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
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人为公司的对外发言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度建设、信息披露、
组织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维
护公共关系、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他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一百九十三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素质和技
能。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应对信息采集、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作出安排。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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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
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等;
(四)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
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
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
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
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与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大会;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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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
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第一百九十七条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纠
纷解决机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
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
分考虑股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
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
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 公司
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
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
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
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
第一百九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
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
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
管理行为。
第一百九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
遵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
原则、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
原则、高效互动原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
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人为公司的对外发言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度建设、信息披露、
组织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维
护公共关系、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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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一百九十四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素质和技
能。
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应对信息采集、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作出安排。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百九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
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等;
(四)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
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
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
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
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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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〇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
“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低
与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
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第一百九十八条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纠
纷解决机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
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
分考虑股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
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
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 公司
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
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
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
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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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未作规定的,适用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章程与颁布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
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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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〇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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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
“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未作规定的,适用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章程与颁布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同时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相关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部署安排,2025 年 4 月 25 日,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5 件基本业务规则和 31 件细则、指引及指南。
根据上述规则,拟修订公司章程条款。
三、备查文件
《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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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