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三科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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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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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

873217 证券简称:三科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浙江三科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 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

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半数以上

过半数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进行登记。

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变更登

记。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

(一)签署公司文件;

(二)在发行的股票上签名,并由公司

盖章;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签

订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参

加诉讼、仲裁;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即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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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

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

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

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

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

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

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

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

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

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公告编号:2025-041

通股。

普通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266

万股。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 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

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

式,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 主

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一)项至第(五)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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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期间,股份转让应遵守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份

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法设立

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股票不在依

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

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

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

股份,并明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

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

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期间,股份转让应遵守全

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 系统的有关规

定。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

应当在依法设 立的证 券交易场所进

行;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

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

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

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明

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

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

记过户。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

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

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

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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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

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遵

守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 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公告编号:2025-041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

司股东。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 三 十 条 公 司 股 东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

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 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 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

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

利。

公告编号:2025-041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自行、

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九)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董事

会提出股东会议案的权利;

(十)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向

法院起诉的权利;

(十一)法律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

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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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

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

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告编号:2025-041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公告编号:2025-041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

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应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

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

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公司应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2025-041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

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

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

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

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

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

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年度股东

会可以依法授权董事会在募集资金总额

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发 行股票,该项授权

在下一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相关

要求参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

定执行。

(十四)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

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依法授权董事会

在募集资金总额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发

行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

会召开日失效,相关要求参照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公司单方面获

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公告编号:2025-041

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董

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五)挂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

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 构或

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

( 50%)以上

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

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

资产 70%( 70%)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可免于履行董 事会和 股东会审议程

序。

(十三)挂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

(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

机构或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

50%)以上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

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70%( 70%)的事

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公告编号:2025-041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

资助等,免予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免予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挂牌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挂牌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

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免予董事会和股东会审

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行为,免予董事会和股东会审

议。

挂牌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

的,挂牌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

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告编号:2025-041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挂

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或者公 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

保。

挂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规

定。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受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

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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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召开股东

会的地点及召开方式应在会议通知中明

确。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

会 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

票并披露,同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召开股

东会的地点及召开方式应在会议通知

中明确。

股东 会除设置 会场以现场 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

审议影响中小 股东利 益的重大事项

时,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

计票并披露,同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在本章程第

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二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公告编号:2025-041

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二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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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

东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和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

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公告编号:2025-041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

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

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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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董事长(如有)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的,由副董事长(如有)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

东会做出报告。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

出报告。

第七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公告编号:2025-041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

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

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发行公司债券;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

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

止挂牌;

公告编号:2025-041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

章程第三十九条第十四款规定的交易

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日常性关联交

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 或者其 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

子公司等 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 联方发

生本章程 第四十 七条 规定 的交易和

日常经营 范围内 发生的可能 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日常性关联

交易指公 司和关 联方之间发 生的购

公告编号:2025-041

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行为。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

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 公

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

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 原

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

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

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

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

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

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

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

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

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 别

适用第三十九条第十四款、第一百〇一

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 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

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

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应当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 关联方

以垄断采 购或者 销售渠道等 方式干

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

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

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

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

及其关联 方不得 利用关联交 易输送

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

隐瞒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

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

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

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每年 与关联 方发生的日 常性关

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

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

分别适用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

条的规定 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

公告编号:2025-041

条第十八款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 行

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三十

九条第十四款、第一百〇一条第十八

款: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

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 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

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

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 出金额 所涉及事项 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

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

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

事或高级 管理人 员的法人或 其他组

织。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挂牌公司 与关联 方进行下列 关联交

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

公告编号:2025-041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水平不高 于中国 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

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

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

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

选举。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

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

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

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

股东会选举。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

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

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

公告编号:2025-041

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

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

选举。

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

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

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 选

举产生。

(三)关于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形成

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1.董事会对于被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 否同

意成为候选董事、监事的意见。 2.董

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监事的候选人,

应当要求其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

面承诺,表明其同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披

露其本人的相关资料,保证所披露的本

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当选后

能够依法有效的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

情况,并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4.董事会根据对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

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 荐,

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决定。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

股东会选举。

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

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

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

(三)关于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形

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1.董事会对于被提名推荐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

否同意成为候选董事、监事的意见。

2.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监事的候

选人,应当要求其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表明其同意接受提名

和公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资料,保证

所披露的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保证当选后能够依法有效的履行

董事或监事职责。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

基本情况,并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董事会根据对候选董事、监事简历

公告编号:2025-041

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

荐,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决

定。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

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当选董事、监事 须

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股份数的赞成票。对于获得

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根据预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名额,

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具体确定当选

董事或监事。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或其他方式表决。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

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

公告编号:2025-041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

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三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

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

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 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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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

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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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董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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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董事会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发生上述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

补选。

第九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被免职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自辞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

求继续履行忠实义务,未经公司股东会

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的收

益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辞任生效、解任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

效。董事自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

日起三年内,要求继续履行忠实义务,

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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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 司

形式的方案;

(八)制订需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批准控股、

参股企业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人

选;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方案、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

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除

提供担保外),但尚未达到股东会审

议标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

且超过 300 万元。

(十二)审议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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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七)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除

提供担保外)

,但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

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

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十八)审议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 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十九)评估公司治理机制。定期对公

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

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

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

评估;

(二十)债权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

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发 行

债券等)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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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30%( 30%)以上,50%(不

30%)以下的交易事项;

(二十一)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情况。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会议届次;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审议事项及议题资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

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会议届次;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审议事项及议题资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 头 会 议 通 知 至 少 应 包 括 上 述 第

(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 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 议的说

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做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方可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做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告编号:2025-041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视频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

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

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

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

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

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

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

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董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公告编号:2025-041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会议 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的票数、反对 或

弃权的票数)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

人委托出席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的票数、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

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四条关于董事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辞任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对董事会秘书有任职条件的,从其

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

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

秘书 应当列席 公司的董事 会和股东

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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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秘书有任职条件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

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

公告未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

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报告方能生

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董事会秘

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

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聘任。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

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

关公告未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完成工

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辞任报告方

能生效。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董

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

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聘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

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

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

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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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 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

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

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

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

且 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辞任应当提交

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

外,监事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

会时生效:(一)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

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

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上述情

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

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

后方能生效。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

拟辞任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

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

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公告编号:2025-041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

委托事宜适用本章程第五章的有关规

定。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如有)主持; 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委托事宜适用本章程第五章的有

关规定。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如有)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

主管机关报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

公告编号:2025-041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东 会

决议明确。

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

东会决议明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紧急情况,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

录。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电

公告编号:2025-041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监事会会议通知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会计年度前

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

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

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 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披 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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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

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

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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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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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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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

责任。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注重投资者关系

管理,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

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注重投资者关

系管理,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

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若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

牌的,将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

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

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

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

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

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

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

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

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

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

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第二百零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

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公告编号:2025-041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 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都 本数; “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过”不

本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 本数;

“低于”

“多于”

“过”

“超过”“少于”不 本数。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研发生产各类电气设备连接线,电器安

公告编号:2025-041

装线,机车车辆配线,太阳能光伏电缆,电动汽车充电缆等高品质特种电线电缆

的专业厂家。公司自成立以来, 以其自身独有的“3Q”精神,即:Quality(高

品质)

,Quickly(高效率)

,Quantity(高量产)打造引领行业的精品三科团队。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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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公告编号:2025-041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

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公告编号:2025-041

产、资金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

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及其关联

方的债权或承担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务。公司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

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

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发生占用公司资

金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等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公司

股东及其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相关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凡公司股东及

其关联方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关联方所持有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

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

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

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

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

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

公告编号:2025-041

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

据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 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浙江三科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浙江三科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浙江三科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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