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擎科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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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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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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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 审议通过。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警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因 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 务并披露。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 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 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十大股东持 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 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 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 ,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原因。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 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 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 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 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易 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 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 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 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 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相关事项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审 计委员会委员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审计委员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 束后及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

公告编号:2025-019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五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股东 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 定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对外提供任何担保的(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或控股子公司),均应事先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的金额按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 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 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 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七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 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 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今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 ,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向董事会提出披露信 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事宜。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长 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 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 w.neeg.com.cn/)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 间。信息披露方式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分类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并应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进行内幕知情人登记。

公司寄送给董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 未对外公告前董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五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超过5%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 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 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章 其他

第六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信息披露规则》有

2025年329 日

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信息披露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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