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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70
证券代码:832555 证券简称:ST 金宇农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夏
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关联交
易,亦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
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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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十三)其他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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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五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根据预计金额,按照
第(一)项标准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累计达到下列标准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在达到“成交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标准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第六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并披露
第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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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执行。
第八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与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总经理有权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的方式决定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
总经理与其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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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
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
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结算周期、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
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
隐瞒关联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
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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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
并按季度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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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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