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智慧交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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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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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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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873506 证券简称:智慧交通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第二批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南京智慧

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公告编号:2025-053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

)的要求,并在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时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核实。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向发行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进行验资,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

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规

定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12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书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公告编号:2025-053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

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

分析与说明。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

司的影响等。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

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仍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

领域。

公告编号:2025-053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

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

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

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披露公司年度

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

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审计

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提议或单独聘请审计机构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

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他人员应配合主办券商就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的现场核查,并配合主办券商将现场核查报告在公

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公告编号:2025-053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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