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隆基仪表: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25-12-31
发布于
宁夏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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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律師(銀川)事務所 ANDALL LAW FIRM (YINCHUAN)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5】683 号

致: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接 受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国浩 律师刘庆国、刘宁出席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之目的使用,国 浩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会议决议及其它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國浩律師(銀川)事務所 ANDALL LAW FIRM (YINCHUAN)

2. 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 公司董事会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的《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董事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的《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5. 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6. 公司监事会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决议公告》;

7.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文件。

国浩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决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了各股 东,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会议 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书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 议召开方式、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國浩律師(銀川)事務所 ANDALL LAW FIRM (YINCHUAN)

本次会议于 2025年 12月 30日召开,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四海先生主持,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就《会议公告》 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了表决权。

经核查,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截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并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人员所持身份证明及相关 授权委托书,国浩经办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7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9,717,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数 6,471,996 股,占公司总股 份数的 4.03%。

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

经核查,国浩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与本次 会议的会议通知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3页共6页

3.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6.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经核查,国浩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的与本次会议通 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临时提案,亦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

六、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国浩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审议并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 案,按照《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程序,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 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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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提供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和 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的网络投票平台供参 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和官方微信公众号行使 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 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和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6,189,7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7.39%。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票的 100%获得通过。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议案在本次会议上均获通过,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国浩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 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國浩律師(銀川)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YINCHUAN)

0 柳向阳 律 师 刘庆国 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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