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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9
证券代码:872230 证券简称:青岛积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定向发行优先股相关文件的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开展
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优先股业务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青岛积成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
)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本次优先股定向发行说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
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发行中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
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协议》对合同签订主体、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票面金
额、发行价格、票面股息率、认购方式及支付方式、存续期、限售安排、优先股
股东参与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的方式、赎回及回售条款、表决权限制与恢复、知
情权、募集资金用途、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变更、终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
条款做出了明确约定,符合《民法典》《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
议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中公司拟与主办券商、商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告编号:2025-049
4.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储存、使用、用途变更、使用管理与
监督、责任追究均进行了规定,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
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