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隆鑫天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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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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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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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6

证券代码:871945 证券简称:隆鑫天润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

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滨州

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披露。

公告编号:2025-036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的、依法具有资质

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募

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

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三)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

集资金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

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

第十一条

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

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后,才能使用募集资金:

公告编号:2025-036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

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

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

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投资于理财产品,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承诺保本;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适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转让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用途等;

(二)限制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

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

公告编号:2025-036

事会授权董事长范围内,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

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

围的,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

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

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

专项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

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公告。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其全资子公

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更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

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四)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五)

全国股转系统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

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有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

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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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

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

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第十九

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的,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任

董事的职务,公司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

董事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

,公

司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

假、营私舞弊,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

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公告编号:2025-036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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