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奥拓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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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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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4

证券代码:837814 证券简称:奥拓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四届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公告编号:2025-064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项账户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用

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可

以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

共同一方。

第八条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

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公告编号:2025-064

禁止的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

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

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

)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均须向有关

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中心审核,逐级由项目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核准,并根据《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

度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

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

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

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公告编号:2025-064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

、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公告编号:2025-064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遵守《定向发行

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从

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

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

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

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

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

公告编号:2025-064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公告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

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

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

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

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告编号:2025-064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

予以制止。监事会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

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达”、

“以上”

“以下”

“以内”

“内”

“前”

,都

含本数;

“不满”

、“不足”

“超过”

“过”

、“以外”

“外”

“低于”、“少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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