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森泰英格: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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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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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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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74784

证券简称:森泰英格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森泰英格(成都)数控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森泰英格(成都)数控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及《森泰英格(成都)数控刀具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

或者对类别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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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其所获悉的内幕信息。公司应

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

说明。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

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

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

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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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

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

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

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

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如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

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

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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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

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事会及其审

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

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

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

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

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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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

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购方案作出

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

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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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

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

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

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

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

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相关事项须经董事

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

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

及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

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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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规定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相关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

生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

行情况。

第四十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关联交易

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公告编号:2025-021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

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

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在发生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特别表决权股

份转换等情形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

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等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

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六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

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

告。

第五十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

到 5%的整数倍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

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

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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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

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

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

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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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

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

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

对外发布的事项。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以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

作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 早于上述指定披露平台的

披露时间。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后,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

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 为公司与股转系统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

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

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为公司新闻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

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

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意见;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

以解释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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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等资料;

(八) 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股转系统股票信息

披露规则及股票信息披露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

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十)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 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接待工作;

(十二)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董事会秘书

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披露

之前,应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

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四章 附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

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森泰英格(成都)数控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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