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ST优樟: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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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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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833074 证券简称:ST 优樟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江西优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

1、全篇“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2、全篇“法律、行政法规”表述调整为“法律法规”

3、因有新增条款,全篇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具体修订内容见下文。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由优万科

技(北京)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由优万科

技(北京)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公告编号:2025-045

11*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9 年5 月8 日迁至

江西省南昌市并更名,在南昌经济技术开

发区市场和质量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4M。

11*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9 年5 月8 日迁至

江西省南昌市并更名,在南昌经济技术开

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4M。

公司于2015 年7 月30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公告编号:2025-045

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要约方式;

(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公告编号:2025-045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其他股东自愿或根据约定锁定其

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

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其他股东自愿或根据约定锁定其

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

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

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

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

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

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

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告编号:2025-045

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

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司认

定的其他期间。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

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司认

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公告编号:2025-045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

公告编号:2025-045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告编号:2025-045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

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通知或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以通知或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公告编号:2025-045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公告编号:2025-045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

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

的规定进行编制。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

当前实际情况及经营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江西优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江西优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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