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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目 录
释
义 ........................................................................................................................... 3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6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8
四、 公司的设立
........................................................................................................ 12
五、 公司的独立性
.................................................................................................... 15
六、 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 17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21
八、 公司的业务
........................................................................................................ 3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4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 43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55
十二、 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59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 59
十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1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62
十六、 公司的税务
.................................................................................................... 64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67
十八、 社会保障
........................................................................................................ 69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0
二十、 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
.................................................................................... 72
二十一、 结论意见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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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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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
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挂牌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与假设: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2、本所假设公司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等,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完整
的陈述、说明与承诺,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
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足以信赖。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有关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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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机构出具的文件、承诺、说明等以及本所自相关公开网络查询的信息。
3、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行业、技术、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
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
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
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此外,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中国境外法
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相
关内容,均为对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引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
于中国境外律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本所不对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陈述与保证。
4、作为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自行或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在相关
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
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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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相关词语简称及全称如下:
太和坊
指
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太和坊有限
指
太和坊股改前名称,成都太和坊酿造有限公司
公司
指
太和坊或太和坊有限,视上下文文义而定
福瀚达
指
四川福瀚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福达置业
发展有限公司”
大王酿造
指
成都市大王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泰禾晟源
指
成都泰禾晟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蜀香厨道
指
成都蜀香厨道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川味汇
指
成都川味汇贸易有限公司
太禾味来
指
成都市太禾味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巴蜀食尚
指
成都巴蜀食尚食品有限公司
重要控股子公司
指
纳入太和坊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合并财务报表
10%以上的
子公司
本次挂牌
指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
转让并挂牌
《公司章程》
指
《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成都太
和坊酿造有限公司章程》,视上下文文义而定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
让并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
《发起人协议》
指
《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
议》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就 本 次 挂 牌 事 宜 出 具 的
“
XYZH/2025CDAA2B0139”号《成都太和坊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2023 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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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治理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
主办券商
/浙商证券
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报告期
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企业公示系统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会”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
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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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公司就本次挂牌所取得的批准如下:
1、董事会批准
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议案》《关于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
开转让并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有关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
准。
2、股东会批准
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议案》《关于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有关的议案。
(二)股东会就本次挂牌对董事会的授权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相关事
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
“
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实施本次挂牌的具体方案;
2、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办理本次挂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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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及备案的相关事宜;
3、聘请本次挂牌的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与中介机构签署与本
次挂牌有关的协议和文件;
4、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票托管登记、限售登记等
事宜;
5、在本次挂牌完成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公
司章程修订及所涉及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6、全权办理公司本次挂牌过程中的其他有关事宜;
7、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三)尚待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根据《业务规则》《挂
牌规则》的规定,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中国
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同意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审核决定或终止审
核决定。
本所认为,公司就本次挂牌事宜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挂牌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挂
牌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同意。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三会”会议文件,公司系由太
和坊有限于
2024 年 5 月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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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公司的
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4MA61U4GW7X
住所
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泡菜(食品)产业园区庆香路
388 号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道福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5 日
经营期限
2016 年 4 月 5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城市配送运输
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
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自设立以来有效存续
根据《公司章程》、企业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人民
法院公告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公开披露信息,公司自设立以来合
法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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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三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人民法院公告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公开披
露信息,公司系由其前身太和坊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自太
和坊有限成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
止的情形;公司股本总额为
10,000 万元,不低于 500 万元。
本所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持续经营不少于
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
(一)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的“三会”会议文件、公司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
以及公司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协议、支付
凭证、完税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公司股权权属
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
大权属纠纷;公司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履行了
必要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
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本所认为,公司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
第
2.1 条第(四)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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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运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公司已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公司
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并有
效运作,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四”。
根据公司的“三会”会议文件、《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已明确公司与股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
决机制,并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
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五
/(一)”。
2、合法规范运营
根据公司的说明、《营业执照》《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版)》及成都市新都生态环境局、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
的证明,并经查阅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已取得的业
务资质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
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
根据公司的说明、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新繁派出所出具的《犯罪记录查
询结果告知函》、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
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成都市新都生态环境局、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
综合行政执法局、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院、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12309 中国检察网、信
用中国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全国股转系统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平台、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重要控股子公司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的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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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
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
2)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
3)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
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
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财务部门设
置及人员组成情况、银行账户设立情况,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基于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本所认为:公
司设有独立的财务机构,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本次挂牌提交的财
务报表截止日不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
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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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五”。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审议程序,相关交易公平、公允,详
见本法律意见书“九
/(二)”。
根据公司的说明、《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
治理制度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曾存在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形,金额合计
8,700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均已全部归还,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
他资源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并已采取有
效措施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
本所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运营,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
第(三)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报告期内重大采购合同和
重大销售合同,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主要从事复合调味
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业务明确,拥有与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
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2.46 元/股,不低于 1 元/股;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以下同)分别为
6,292.03 万元、6,017.76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
3、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的《营业执照》、报告期内重大采购合
同和重大销售合同、已取得的业务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业务负责人及查阅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公司所属
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存在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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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
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
3)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
本所认为,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
第(二)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与浙商证券签署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主办券商出具
的推荐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股转系统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公司本次挂
牌由浙商证券推荐并持续督导,浙商证券具备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的业
务资质。
本所认为,公司已聘请主办券商推荐公司本次挂牌并持续督导,符合《业务
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具备本次挂牌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根据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公司设立有关“三会”会议文件、审计报告、评
估报告及验资报告,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履
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2024 年 4 月 22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了“XYZH/2024CDAA9B0089”
号《成都太和坊酿造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2023 年度审计报告》,根据该报
告,太和坊有限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的净资产值为 188,068,190.6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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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 年 4 月 23 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万隆评报字
(
2024)第 10183 号”《成都太和坊酿造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涉及的其净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太和坊有限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的
净资产价值评估值为
240,234,100.00 元。
3、2024 年 5 月 15 日,太和坊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约定将
太和坊有限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8,806.82 万元中的 10,000
万元折算为股份公司总股本
1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剩余 8,806.82 万元计
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各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变。
4、2024 年 5 月 15 日,全体发起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
股东大会,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了“
XYZH/2024CDAA9B0154”号《成都太和坊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确认发起人以其在太和坊有限拥有的净资
产对股份公司出资,截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已足额缴纳。
5、2024 年 5 月 16 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公司整体变更后的《营
业执照》。
本所认为,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协议
根据《发起人协议》,全体发起人对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
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设立方式、股份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议事机构、设立费用、发起人的声明和保证、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等
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所认为,《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引致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行为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整体变更涉及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如本节上文所述,太和坊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已由相关专业
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14
本所认为,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过程已履行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根据公司创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
及会议记录等文件,为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发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
开了创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所议事项如下:
1、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筹备委员会发出公司创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2、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确认成都太和坊酿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评估
结果及折股方案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股份公司筹建
费用的报告》《关于制定〈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选举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成都太
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制定〈成都
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成都太和坊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的议案》《关于聘请股份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授权董
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确认、批准有
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以及为筹建股份公司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协议等均由股份
公司承继的议案》。
本所认为,公司创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所议事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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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业务独立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开转让说明书》、报告期内重大采购合同和重大销售
合同、关联交易合同和履行凭证,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业务负责人,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
司不存在业务资源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二)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公司的说明、主要财产权属证书或采购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相关付款
凭证,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
查档证明,公司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注册商标、
专利、著作权及域名等主要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前述资产的情况。
本所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公司人员独立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出具的声明,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未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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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财务独立
根据公司的说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部门设置及人员组成情况、银行账户
设立情况,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公司已建立独立的财务
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所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五)公司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的说明、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三会”会议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经
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六)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开转让说明书》、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三会”会议
文件、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报告期内重大采购合同和重大销售合同、关联交易合
同及其履行凭证,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业务负责人,公司的
主营业务为复合调味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运作体
系,独立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公司
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所认为,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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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股东)情况
1、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及相关验资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公司系由福瀚达、陈道福、陈晓平、陈超、杜
勇彬、陈道兴、马国洪、陈道培、安天星、陈浩、张颖、刘迎涛、马俊芳作为发
起人于
2024 年 5 月共同发起设立。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福瀚达
净资产折股
4,200.00
42.00
2
陈道福
净资产折股
3,820.00
38.20
3
陈晓平
净资产折股
300.00
3.00
4
陈超
净资产折股
300.00
3.00
5
杜勇彬
净资产折股
260.00
2.60
6
陈道兴
净资产折股
240.00
2.40
7
马国洪
净资产折股
200.00
2.00
8
陈道培
净资产折股
200.00
2.00
9
安天星
净资产折股
200.00
2.00
10
陈浩
净资产折股
100.00
1.00
11
张颖
净资产折股
80.00
0.80
12
刘迎涛
净资产折股
50.00
0.50
13
马俊芳
净资产折股
50.00
0.50
合计
-
10,000.00
100.00
根据《发起人协议》以及各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其签署的调
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公司的发起人中,福瀚达为根据中国法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18
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发起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
民,且全部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本所认为,公司的发起人均具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且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起人的出资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XYZH/2024CDAA9B0154”
号《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截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
公司已收到全体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出资方式为以其拥有的太
和坊有限经审计的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的净资产出资。
本所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权属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
法律障碍。
(二)公司现有股东
公司发起设立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详见
本法律意见书“六
/(一)”。
根据公司的股东名册、企业登记资料、《公司章程》、“三会”会议文件、
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法人股东的企业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公司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的机构股东
公司共有
1 名机构股东福瀚达,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
下:
企业名称
四川福瀚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5MA671APT3N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杉板桥路
333 号 1 栋 1 单元 11 楼 11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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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道福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9 年 5 月 8 日
经营期限
2019 年 5 月 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福瀚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
1
陈道福
7,700.00
77.00
2
吴大兰
1,000.00
10.00
3
陈超
650.00
6.50
4
陈晓平
650.00
6.50
合计
10,000.00
100.00
2、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境外永久
居留权
1
陈道福
中国
51*开通会员可解锁*******
成都市青羊区
无
2
陈晓平
中国
51*开通会员可解锁*******
成都市青羊区
无
3
陈超
中国
51*开通会员可解锁*******
成都市青羊区
无
4
杜勇彬
中国
511002196912******
成都市武侯区
无
5
陈道兴
中国
51*开通会员可解锁*******
成都市新都区
无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20
序号
股东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境外永久
居留权
6
马国洪
中国
37*开通会员可解锁*******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无
7
陈道培
中国
51*开通会员可解锁*******
成都市新都区
无
8
安天星
中国
51*开通会员可解锁*******
成都市青羊区
无
9
陈浩
中国
51*开通会员可解锁*******
成都市锦江区
无
10
张颖
中国
51*开通会员可解锁*******
海口市龙华区
无
11
刘迎涛
中国
51*开通会员可解锁*******
成都市金牛区
无
12
马俊芳
中国
51*开通会员可解锁*******
成都市郫都区
无
本所认为,公司现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三)私募投资基金和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核查
公司现有
12 名自然人股东和 1 名法人股东。根据福瀚达现持有的营业执照
及公司章程、签署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福瀚达由其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对外以非公开方式
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
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或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四)公司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现有股东签署的调查表并经访谈公司现有股东,公司现有股东之间
存在下述关联关系:
1、陈道福与吴大兰系夫妻关系;
2、陈超系陈道福与吴大兰之子,陈晓平系陈道福与吴大兰之女;
3、陈道福、吴大兰、陈超及陈晓平合计持有福瀚达 100%股权,且陈道福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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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执行董事,吴大兰担任经理,陈晓平担任监事;
4、陈道福与陈道培、陈道兴系兄弟关系;
5、陈道培与陈浩系父子关系。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的说明、股东名册、“三会”会议文件、陈道福及其配偶、子女签
署的调查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福瀚达直接持有公司
42%股份,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陈道福直接持有公司
38.20%股份,通过持有福瀚达 77%股权控
制公司
4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超直接持有公司
3%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道福和陈超系父子,二人合计控制公司
83.2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吴大兰为陈道福的配偶,通过持有福瀚达
10%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4.20%股
份,报告期内,除曾受福瀚达委派于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5 月期间担任公司董
事并按照福瀚达指示行使董事权利外,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陈晓平为陈道福
的女儿,直接持有公司
3%股份,通过持有福瀚达 6.50%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2.73%
股份,自持股以来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仅作为直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二
人虽然是陈道福的直系亲属,但均未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不是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的说明、企业登记资料及“三会”会议文件,最近两年内,陈道福
和陈超合计控制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一直超过
80%;陈道福一直担任公司董
事长,自
2024 年 5 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陈超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历任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二人对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生产经营管理均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公司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一)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22
太和坊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具体情况及股权结构详见本法律
意见书“四/(一)”及“六/(一)”。
本所认为,太和坊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
法、有效。
(二)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
根据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及其历史上股权变动有关的协议、股东出资凭证、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股东,公司的股权变动情
况如下:
1、公司前身太和坊有限的股权变动
(
1)2016 年 4 月,设立
太和坊有限设立时的住所为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泡菜(食品)产业园区和平村
六组,法定代表人为陈道培,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及销售:
发酵调味品、其他调味品、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
货物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 年 4 月 5 日,太和坊有限取得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
设立时,太和坊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大王酿造
5,000.00
100.00
合计
5,000.00
100.00
(
2)2019 年 11 月,股东变更
2019 年 3 月 8 日,大王酿造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大王酿造派生分立出福
瀚达,同日,大王酿造与福瀚达(筹)签署《分立协议》。
2019 年 5 月 7 日,大王酿造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通过上述《分立协议》。
根据大王酿造分立相关文件,太和坊有限的全部股权由大王酿造分立后新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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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瀚达持有。
2019 年 11 月 5 日,太和坊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因公司股东大王酿造派生分
立出福瀚达,同意公司股东由大王酿造变更为福瀚达,并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
程》。
2019 年 11 月 18 日,太和坊有限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东变更完成后,太和坊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福瀚达
5,000.00
100.00
合计
5,000.00
100.00
(
3)2020 年 7 月,第一次增资
2020 年 6 月 25 日,太和坊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8,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福瀚达认缴 1,740 万元、陈超认缴 300
万元、李华琼认缴
300 万元、杜勇彬认缴 260 万元、安天星认缴 200 万元、罗时
琼认缴
200 万元,并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根据有关出资凭证并经本所律
师访谈确认,本次增资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
2020 年 7 月 22 日,太和坊有限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太和坊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福瀚达
6,740.00
84.25
2
陈超
300.00
3.75
3
李华琼
300.00
3.75
4
杜勇彬
260.00
3.25
5
安天星
200.00
2.50
6
罗时琼
200.00
2.50
合计
8,000.00
100.00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24
(
4)2021 年 7 月,第二次增资
2021 年 6 月 28 日,太和坊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8,000
万元增加至
8,8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陈超认缴 250 万元、陈晓平认缴 550 万
元,并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根据有关出资凭证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确认,
本次增资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
2021 年 7 月 22 日,太和坊有限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太和坊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福瀚达
6,740.00
76.59
2
陈超
550.00
6.25
3
陈晓平
550.00
6.25
4
李华琼
300.00
3.40
5
杜勇彬
260.00
2.95
6
安天星
200.00
2.28
7
罗时琼
200.00
2.28
合计
8,800.00
100.00
(
5)2022 年 9 月,第三次增资
2022 年 9 月 21 日,太和坊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8,800
万元增加至
1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200 万元由泰禾晟源认缴,并审议通过
新的《公司章程》。根据有关出资凭证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确认,本次增资价格为
2 元/注册资本。
2022 年 9 月 23 日,太和坊有限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太和坊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25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
1
福瀚达
6,740.00
67.40
2
泰禾晟源
1,200.00
12.00
3
陈超
550.00
5.50
4
陈晓平
550.00
5.50
5
李华琼
300.00
3.00
6
杜勇彬
260.00
2.60
7
安天星
200.00
2.00
8
罗时琼
200.00
2.00
合计
10,000.00
100.00
(
6)2022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22 年 10 月 25 日,太和坊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李华琼将其持有的
公司
3%股权(对应 3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道福,泰禾晟源将其持有的公司
12%股权(对应 1,2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道福,罗时琼将其持有的公司 2%股
权(对应
2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道培,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审议
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22 年 10 月 25 日,上述转让方及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事项分别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根据前述协议、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确认,李
华琼向陈道福转让股权的价格为
1.50 元/注册资本,泰禾晟源向陈道福转让股权
的价格为
2 元/注册资本,罗时琼向陈道培转让股权的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罗
时琼向陈道培转让股权系夫妻间股权代持还原,故陈道培未实际向罗时琼支付股
权转让价款。
2022 年 12 月 26 日,太和坊有限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太和坊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26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福瀚达
6,740.00
67.40
2
陈道福
1,500.00
15.00
3
陈超
550.00
5.50
4
陈晓平
550.00
5.50
5
杜勇彬
260.00
2.60
6
安天星
200.00
2.00
7
陈道培
200.00
2.00
合计
10,000.00
100.00
(
7)2023 年 4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23 年 3 月 20 日,太和坊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陈道福将其持有的公
司
2%股权(对应 200 万元出资额)作价 400 万元转让给马国洪、将其持有的公
司
1%股权(对应 100 万元出资额)作价 200 万元转让给陈浩、将其持有的公司
0.8%股权(对应 80 万元出资额)作价 160 万元转让给张颖、将其持有的公司 0.5%
股权(对应
50 万元出资额)作价 100 万元转让给刘迎涛、将其持有的公司 0.5%
股权(对应
50 万元出资额)作价 100 万元转让给马俊芳,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
购买权,并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23 年 3 月 20 日,陈道福与股权受让方就上述股权转让分别签署《股权转
让协议》。
2023 年 4 月 6 日,太和坊有限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太和坊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福瀚达
6,740.00
67.40
2
陈道福
1,020.00
10.20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27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3
陈超
550.00
5.50
4
陈晓平
550.00
5.50
5
杜勇彬
260.00
2.60
6
安天星
200.00
2.00
7
陈道培
200.00
2.00
8
马国洪
200.00
2.00
9
陈浩
100.00
1.00
10
张颖
80.00
0.80
11
刘迎涛
50.00
0.50
12
马俊芳
50.00
0.50
合计
10,000.00
100.00
(
8)2023 年 7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23 年 7 月 24 日,太和坊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福瀚达将其持有的公
司
8%股权(对应 800 万元出资额)作价 1,688 万元转让给陈道福、将其持有的
公司
2.4%股权(对应 240 万元出资额)作价 506.40 万元转让给陈道兴,其他股
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23 年 7 月 24 日,福瀚达与陈道福、陈道兴就上述股权转让分别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
2023 年 7 月 27 日,太和坊有限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太和坊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福瀚达
5,700.00
57.00
2
陈道福
1,820.00
18.20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28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3
陈超
550.00
5.50
4
陈晓平
550.00
5.50
5
杜勇彬
260.00
2.60
6
陈道兴
240.00
2.40
7
安天星
200.00
2.00
8
陈道培
200.00
2.00
9
马国洪
200.00
2.00
10
陈浩
100.00
1.00
11
张颖
80.00
0.80
12
刘迎涛
50.00
0.50
13
马俊芳
50.00
0.50
合计
10,000.00
100.00
(
9)2024 年 1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24 年 1 月 25 日,太和坊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福瀚达将其持有的公
司
15%股权(对应 1,5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道福,陈晓平将其持有的公司 2.5%
股权(对应
2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道福,陈超将其持有的公司 2.5%股权(对
应
2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道福,并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24 年 1 月 25 日,福翰达、陈晓平、陈超与陈道福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分
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前述协议、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
访谈确认,福瀚达向陈道福转让股权的价格为
2.41 元/注册资本,陈晓平、陈超
向陈道福转让股权的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陈道福为陈晓平、陈超的父亲,故
陈道福未实际向陈晓平、陈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024 年 1 月 29 日,太和坊有限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29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太和坊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福瀚达
4,200.00
42.00
2
陈道福
3,820.00
38.20
3
陈超
300.00
3.00
4
陈晓平
300.00
3.00
5
杜勇彬
260.00
2.60
6
陈道兴
240.00
2.40
7
安天星
200.00
2.00
8
陈道培
200.00
2.00
9
马国洪
200.00
2.00
10
陈浩
100.00
1.00
11
张颖
80.00
0.80
12
刘迎涛
50.00
0.50
13
马俊芳
50.00
0.50
合计
10,000.00
100.00
本所认为,太和坊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
2、公司的股权变动
太和坊有限于
2024 年 5 月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设立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
太和坊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
3、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30
根据公司的说明、企业登记资料、相关股东出资凭证及其填写的调查表,并
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股东,公司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具体如下:
(
1)陈道培与罗时琼之间的股权代持
①
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及解除过程
2020 年 6 月 25 日,太和坊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8,000 万元,其中,罗时琼认购太和坊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200 万元,
该部分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罗时琼的配偶陈道培。
上述股权代持形成后至解除前未发生变更。
2022 年 10 月 25 日,罗时琼与
陈道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罗时琼将其持有的太和坊有限
200 万元出资
额转让给陈道培,本次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转让价款。自此,罗时琼与陈道培之
间的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②
股权代持的背景原因
陈道培和罗时琼系夫妻关系,股权代持系出于家庭内部规划,未签署代持相
关书面协议。
③
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纠纷、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罗时琼与陈道培就股权代持事项不涉及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陈道培具备法
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涉及通过股权代持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
(
2)陈道福与陈浩之间的股权代持
①
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及解除过程
2022 年 9 月 21 日,太和坊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8,800
万元增加至
1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200 万元由泰禾晟源认购,并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办理完毕前述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泰禾晟源合伙人陈浩持有
的泰禾晟源财产份额中的
1,460 万元财产份额系代陈道福持有,自此,陈浩通过
泰禾晟源间接代陈道福持有公司
730 万元出资额。
上述股权代持形成后至解除前未发生变更。
2022 年 10 月 25 日,陈浩根据
陈道福的指示,分别与陈道福、马俊芳签署《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将
陈浩其持有的泰禾晟源
1,440 万元财产份额、20 万元财产份额分别转让给陈道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31
福、马俊芳。马俊芳系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之一,该
20 万元财产份额系马俊芳增
加认购的激励股权份额。代持期间,前述代持财产份额未实缴出资,因此,前述
财产份额转让时未实际支付转让价款。自此,陈道福与陈浩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
解除。
②
股权代持的背景原因
陈浩系陈道福的弟弟陈道培的儿子,担任公司销售总监,系公司股权激励对
象之一。泰禾晟源系公司原持股平台,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设立,因公司筹划设
立持股平台之初,持股平台
1,460 万元财产份额尚未确定授予对象,因此,陈道
福安排由陈浩代其持有前述财产份额。
③
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纠纷、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陈道福与陈浩就股权代持事项不涉及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陈道福具备法律、
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涉及通过股权代持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本所认为,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均已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不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公司股份质押、冻结及权属清晰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企业登记资料、公司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访
谈公司股东和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
文书网的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权属清晰。
八、
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
食品互联网销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32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
及其他相关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
/(一)”。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资质和许可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
询平台、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查
查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
主要资质、备案或认证如下:
序
号
持证主体
证书名称
编号
发证
/备案机构
有效期至
1
太和坊
食品生产许可
证
SC1*开通会员可解锁*6
成都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2028.07.30
2
太和坊
仅销售预包装
食品经营者备
案
YB*开通会员可解锁*023
成都市新都区
政务服务管理
和行政审批局
-
3
太和坊
排污许可证
91510114MA61U4G
W7X001Y
成都市生态环
境局
2030.04.29
4
太和坊
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016CD24Q31707R1
M
新世纪检验认
证有限责任公
司
2027.07.26
5
太和坊
食品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
016FSMS2100101
新世纪检验认
证有限责任公
司
2027.07.26
6
蜀香厨道
食品生产许可
证
SC1*开通会员可解锁*6
成都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2027.08.18
7
蜀香厨道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
91510114MA66AQ6
H6G001X
-
2027.11.03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33
序
号
持证主体
证书名称
编号
发证
/备案机构
有效期至
8
太禾味来
仅销售预包装
食品经营者备
案
YB*开通会员可解锁*473
成都市成华区
行政审批局
-
本所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报告期内重大采购合同和重大
销售合同,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等主体开展经营活
动。
(三)公司主营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报告期内《营
业执照》《公司章程》、报告期内重大采购合同和重大销售合同,并经本所律师
访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最近两年公司的主营业务一直为复合调味品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
90%。
本所认为,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五)公司的持续经营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与经营活动
相关的业务资质证书、报告期内重大采购合同和重大销售合同、企业信用报告、
诉讼
/仲裁资料、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34
中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查档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及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
息公开网,公司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涉及主
要财产、核心技术的重大权属纠纷及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亦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
情形。
本所认为,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审计
报告》及相关方签署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关联方和曾经的关联方主要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为福瀚达,实际控制人为陈道福和陈超,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法
律意见书“六
/(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其他主要企业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1
大王酿造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
陈道福的配偶吴大
兰担任董事、经
理,陈道福及陈道
培的弟弟陈道富担
任财务负责人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商业综
合体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
(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2
福瀚达(三
亚)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
代理;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食品进出
口;艺术品进出口;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35
序号
企业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一般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创业投
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总部管理;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
会经济咨询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
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旅游开
发项目策划咨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
包工程(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
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
股东为陈晓平,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
/(二)”。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共
5 名,分别为陈道福、陈超、陈道培、马国洪、杜勇彬;监事共
3 名,分别为马俊芳、姚玲、安天星;高级管理人员共 4 名,分别为陈道福、陈
超、马国洪、杜勇彬。
5、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福瀚达为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福瀚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如下:执行董事为陈道福,经理为吴大兰,监事为陈晓平。
6、上述第 1 项、第 3 项、第 4 项所述之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构成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7、除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其他主要企业外,上述第
1 项、第 3 至 6 项所述之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36
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
关系
经营范围
1
古城区晓梦庄
酒店
陈道培经营的
个体工商户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会议
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新都区新都镇
新宏建筑机具
租赁站
陈道福及陈道
培的弟弟陈道
兴经营的个体
工商户
建筑机具、架管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成都龙泉科易
机械厂
杜勇彬配偶的
弟弟曾崇宽经
营的个体工商
户
机械零配件加工销售,模具,刀具制作销售。
4
新津纵海水产
科技有限公司
马俊芳的配偶
李平担任经理
的企业
水产养殖技术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销售:饲料、
农用机械销售、兽药(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
按核定的项目和时限经营)、微生态制剂。(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8、公司的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3 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蜀香厨道、
巴蜀食尚及太禾味来,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一)”。
9、在报告期内具有上述各项所列情形之一以及报告期期初前十二个月内或
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曾经或将具有上述第
1-7 项所列情形之
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1
川味汇
公司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注销
2
成都星润博瑞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陈道福曾经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已于
2024 年 11 月注销
3
成都市新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陈道福曾经担任董事长的企业,已于
2024 年 7 月
注销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37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4
泰禾晟源
曾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陈道福曾经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于
2022 年 12 月转让公司全
部股权,并于
2023 年 2 月注销
5
成都福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瀚达曾经持股
98.2324%的企业,已于 2023 年
1 月注销
6
丽江梓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福瀚达曾经持股
100%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9 月
注销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合同,并经本所律师
抽查部分履行凭证,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销售商品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福瀚达
大米、食用油
-
1,144.16
古城区晓梦庄酒店
香肠、腊肉
-
871.55
合计
-
2,015.71
注:以上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2、关联租赁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福瀚达
向关联方承租房屋
280,845.71
280,845.71
大王酿造
向关联方承租房屋
108,000.00
-
合计
388,845.71
280,845.71
注:以上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3、接受关联方担保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38
单位:元
序号
被担保人
担保人
担保权人
担保债权
本金
是否履
行完毕
1
太和坊
陈道福、陈超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都新繁支行
10,000,000
否
2
太和坊
陈道福、陈超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都新繁支行
10,000,000
是
4、关联方资金拆借
(
1)向关联方拆入资金
①
2023 年度
单位:元
关联方姓名
应付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陈道福
本金
-
10,000,000.00
10,000,000.00
-
注:因借款时间仅
3 天,太和坊未向陈道福支付利息。
(
2)向关联方拆出资金
①
2023 年度
单位:元
关联方姓
名
/名称
应收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大王酿造
本金
-
41,000,000.00
-
41,000,000.00
利息
-
224,679.45
224,679.45
-
福瀚达
本金
48,000,000.00
22,000,000.00
70,000,000.00
-
利息
4,732.05
1,009,790.68
1,014,522.73
-
陈道福
本金
-
20,000,000.00
-
20,000,000.00
利息
5,124.66
134,136.99
5,124.66
134,136.99
②
2024 年度
单位:元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39
关联方姓
名
/名称
应付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大王酿造
本金
41,000,000.00
4,000,000.00
45,000,000.00
-
利息
-
236,602.74
236,602.74
-
陈道福
本金
20,000,000.00
-
20,000,000.00
-
利息
134,136.99
136,801.09
270,938.08
-
5、关联方资产转让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4年度
2023年度
福瀚达
向关联方购买川味汇、蜀香
厨道、太禾味来股权
8,546,408.02
3,525,000.00
福瀚达
向关联方出售川味汇、蜀香
厨道股权
-
10,525,000.00
大王酿造
向关联方出售机器设备
102,647.38
-
大王酿造
向关联方购买商标
-
56,603.77
大王酿造
向关联方采购办公家具
-
18,584.07
注:以上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6、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00,505.31
2,148,186.28
7、关联方应收应付账面余额
(
1)应收项目
单位:元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40
项目
关联方姓名
/名称
2024.12.31
2023.12.31
其他应收款
大王酿造
20,000.00
41,000,000.00
其他应收款
陈道福
-
20,134,136.99
合计
20,000.00
61,134,136.99
(
2)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
关联方姓名
/名称
2024.12.31
2023.12.31
其他应付款
大王酿造
36,000.00
-
其他应付款
福瀚达
-
380,500.00
其他应付款
陈道福
-
172,423.06
合计
36,000.00
552,923.06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根据相关“三会”会议文件,因无关联董事不足
3 人,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
交易事项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
进行了回避表决。依据相关会议决议,公司股东会已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予
以确认。
本所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确认,合法、真实,不存在
显失公平的情况,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会议文件,公司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41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
及决策制度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认为,《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制度中
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有效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
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具体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承诺人及本承
诺人关联方与太和坊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人承诺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太和坊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
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
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关联方与太和坊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在本承诺人作为太和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行动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关联方将尽量避免、
减少与太和坊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
交易无法避免的,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按照公平、公允、合理、
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利用关联交易从
事任何损害太和坊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并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承诺人继续作为太和坊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持续有效。如本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本承诺人将承担太和坊、太和坊其他股东
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42
(六)同业竞争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报告期内重大采购合同和重大销售合同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
诺,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并经本
所律师访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具体内容如下: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太和
坊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太和坊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
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
与太和坊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获
取与太和坊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的控制权。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
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太和坊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
同业竞争的,本承诺人将立即通知太和坊,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太和坊或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5、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太和坊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
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承诺人将向太和坊赔偿一切
直接和间接损失。”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43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包括:公司直接拥有的股权,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房屋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
(一)公司持有的股权
根据公司子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
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蜀香厨道
企业名称
成都蜀香厨道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4MA66AQ6H6G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泡菜(食品)产业园庆香路
388 号 2 栋
附
1 号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超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9 年 11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2019 年 11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餐饮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
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道路
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
100%股权
2、巴蜀食尚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44
企业名称
成都巴蜀食尚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4MAE95JLT0X
住所
成都市新都区庆香路
436 号 1 栋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周毅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5 年 1 月 9 日
经营期限
2025 年 1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
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品牌管理;业务培训(不
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销售代理;
机械设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包装材
料及制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
100%股权
3、太禾味来
企业名称
成都市太禾味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8MA6BEDUC9J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杉板桥路
333 号 1 栋 11 楼 1106 号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梁远忠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6 日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45
经营期限
2020 年 8 月 6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市场营销策划;货物进出口;广告
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
70%股权,鲁霖持有20%股权,梁远忠持有10%股权
本所认为,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子公司的股权。
(二)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
1、已取得产权证书的不动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
2025 年 2 月 8 日
出具的《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号
证书编号
坐落
权利类型
权利
性质
共用宗地
/
房屋面积
(㎡)
用途
土地使用
期限截至
他项
权利
1
川(
2024)
新都区不动
产权第
0063343 号
新都区新
繁街道庆
香路
388
号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
房屋(构筑
物)所有权
出让
/
其它
41,202.40/
34,216.36
工业用地
/豆豉生
产包装车
间、工业
用房、其
他工业用
房、物管
用房
2040.04.24
无
2
川(
2024)
成都市不动
产权第
0234306 号
金牛区金
府路
799
号
1 栋 1
单元
13 层
1 号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
房屋(构筑
物)所有权
出让
/
普通
14,356.70/
70.84
其他商服
(办公)
/办公
2046.07.06
无
3
川(
2024)
成都市不动
金牛区金
府路
799
号
1 栋 1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
出让
/
普通
14,356.70
/76.06
其他商服
(办公)
/办公
2046.07.06
无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46
序
号
证书编号
坐落
权利类型
权利
性质
共用宗地
/
房屋面积
(㎡)
用途
土地使用
期限截至
他项
权利
产权第
0234376 号
单元
13 层
2 号
房屋(构筑
物)所有权
4
川(
2024)
成都市不动
产权第
0234374 号
金牛区金
府路
799
号
1 栋 1
单元
13 层
16 号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
房屋(构筑
物)所有权
出让
/
普通
14356.70/
50.61
其他商服
(办公)
/办公
2046.07.06
无
5
川(
2024)
成都市不动
产权第
0234365 号
金牛区金
府路
799
号
1 栋 1
单元
13 层
17 号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
房屋(构筑
物)所有权
出让
/
普通
14,356.70/
72.44
其他商服
(办公)
/办公
2046.07.06
无
6
川(
2024)
成都市不动
产权第
0238285 号
成华区成
华大道杉
板桥路
333
号
1 栋 11
层
1101 号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
房屋(构筑
物)所有权
出让
/
商品
房
38,382.06/
241.77
商务金融
用地
/办
公
2051.10.11
无
7
川(
2024)
成都市不动
产权第
0238492 号
成华区成
华大道杉
板桥路
333
号
1 栋 11
层
1102 号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
房屋(构筑
物)所有权
出让
/
商品
房
38,382.06/
187.68
商务金融
用地
/办
公
2051.10.11
无
8
川(
2024)
成都市不动
产权第
0238489 号
成华区成
华大道杉
板桥路
333
号
1 栋 11
层
1103 号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
房屋(构筑
物)所有权
出让
/
商品
房
38,382.06/
279.54
商务金融
用地
/办
公
2051.10.11
无
9
川(
2024)
成都市不动
产权第
0238280 号
成华区成
华大道杉
板桥路
333
号
1 栋 11
层
1104 号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
房屋(构筑
物)所有权
出让
/
商品
房
38,382.06/
240.67
商务金融
用地
/办
公
2051.10.11
无
本所认为,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47
(
2)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物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物清单,相关机构出具的
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拥有的以下建筑物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序号
主要用途
坐落
面积(㎡)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临时仓库
新都区新繁
街道庆香路
388 号
1,736.46
自建
无
2
临时办公室、卫生间等
934.52
自建
无
3
配电房等辅助用房
849.87
自建
无
4
门卫室
67.07
自建
无
合计
-
3,587.92
-
-
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物均系公司在自有土地上建设,该等房屋主要为
辅助用房,不属于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会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出具《确认
函》,确认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确认函出具日,不存在因太和坊建设和使用
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庆香路
388 号厂区内的全部建筑物或其他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而被其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
师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网站、成都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网站、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规划和自然资
源、城市管理、住建等领域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研发大楼的权属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58
同城网站,公司研发大楼正在装修,后续研发大楼投入使用后,临时办公室等可
以不再使用;临时仓库主要系公司在冬调产品生产期间仓储需求增加时使用,公
司附近可供出租的同类型仓库较多,可替代性较强,即使公司需搬迁仓库,也不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48
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就上述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书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
因公司自有建筑物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导致公司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应
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对该瑕疵进行整改而发生损失或支出或遭受任何其他损失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处罚款项、公司进行整改或拆除重
建而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公司遭受的其他损失,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
定。”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部分自有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书不会导致公司的持续
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使用权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租赁登记备案等
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取得的房屋使
用权情况如下所示:
序
号
出租人
承租方
坐落
租赁面积
(
m²)
租赁
用途
租赁期限
是否办理
租赁登记
备案
1
太和坊
蜀香
厨道
新都区新繁街
道庆香路
388
号
2 栋
2,548.70
厂房
2025.01.01-
2025.12.31
已办理
2
太和坊
太禾
味来
成华区成华大
道杉板桥路
333 号 1 栋 11
楼
1101 号
241.77
办公
2024.11.01-
2025.12.31
已办理
3
大王
酿造
太和坊
新都区庆香路
436 号 5 栋 1
楼
1 号
363.70
宿舍
2025.01.01-
2025.12.31
已办理
4
福瀚达
太和坊
成华区成华大
道杉板桥路
333 号 1 栋 11
楼
1105 号
241.81
办公
2022.12.01-
2025.11.30
已办理
注:大王酿造与太和坊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宿舍保底数量为
10 间,低于保
底数量按保底数量结算,超出保底数量的按实际入住房间数量结算。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49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商标注册证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2025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
站,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境内注册商标
34 项,具体情况如
下:
序
号
商标
权利人
国际
分类号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公司
30
20749272
2017.11.14-
2027.11.13
原始
取得
无
2
公司
30
37779724
2019.12.14-
2029.12.13
原始
取得
无
3
公司
30
37788635
2019.12.14-
2029.12.13
原始
取得
无
4
公司
30
37788588
2019.12.14-
2029.12.13
原始
取得
无
5
公司
29
37794755
2020.02.28-
2030.02.27
原始
取得
无
6
公司
29
37786679
2020.02.28-
2030.02.27
原始
取得
无
7
公司
30
39034400
2020.03.07-
2030.03.06
原始
取得
无
8
公司
30
1393561
2020.05.07-
2030.05.06
继受
取得
无
9
公司
30
41015493
2020.05.07-
2030.05.06
原始
取得
无
10
公司
29
1510361
2021.01.21-
2031.01.20
继受
取得
无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50
序
号
商标
权利人
国际
分类号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1
公司
21
51930883
2021.08.21-
2031.08.20
原始
取得
无
12
公司
30
1946881
2022.10.28-
2032.10.27
继受
取得
无
13
公司
30
111749
2023.03.01-
2033.02.28
继受
取得
无
14
公司
30
111701
2023.03.01-
2033.02.28
继受
取得
无
15
公司
29
67456571
2023.05.07-
2033.05.06
原始
取得
无
16
公司
30
71670424
2024.02.14-
2034.02.13
原始
取得
无
17
公司
30
204507
2024.02.15-
2034.02.14
继受
取得
无
18
公司
30
11374554
2024.04.21-
2034.04.20
继受
取得
无
19
公司
29
75198497
2024.08.21-
2034.08.20
原始
取得
无
20
公司
29
77279970
2024.09.21-
2034.09.20
原始
取得
无
21
公司
29
77277717
2024.09.21-
2034.09.20
原始
取得
无
22
公司
30
77210678
2024.10.07-
2034.10.06
原始
取得
无
23
公司
42
78314930
2024.10.21-
2034.10.20
原始
取得
无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51
序
号
商标
权利人
国际
分类号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24
公司
35
78313163
2024.10.21-
2034.10.20
原始
取得
无
25
公司
35
78337838
2024.12.28-
2034.12.27
原始
取得
无
26
公司
30
13943597
2025.04.14-
2035.04.13
继受
取得
无
27
蜀香厨道
30
44795384
2020.11.14-
2030.11.13
继受
取得
无
28
蜀香厨道
29
44802188
2020.11.21-
2030.11.20
继受
取得
无
29
蜀香厨道
29
49724672
2021.05.28-
2031.05.27
继受
取得
无
30
蜀香厨道
30
64796937
2023.01.28-
2033.01.27
继受
取得
无
31
蜀香厨道
29
68161284
2023.05.21-
2033.05.20
原始
取得
无
32
蜀香厨道
29
68237128
2023.05.28-
2033.05.27
原始
取得
无
33
蜀香厨道
29
68227505
2023.06.07-
2033.06.06
原始
取得
无
34
蜀香厨道
35
71468417
2024.01.07-
2034.01.06
原始
取得
无
本所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
2、专利权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52
《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境
内专利权
20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专利名称
专利
权人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取得
方式
权利
期限
他项
权利
1
一种耐高温的
总状毛霉及其
应用
公司
发明
2020111516
95.5
2020.10.26
原始
取得
20 年
无
2
一种用于甜面
酱生产工序的
立式翻酱装置
公司
实用
新型
2020224073
98.4
2020.10.27
原始
取得
10 年
无
3
一种用于甜面
酱方形保温发
酵池的均匀翻
酱装置
公司
实用
新型
2020224073
97.X
2020.10.27
原始
取得
10 年
无
4
一种总状毛霉
及其应用
公司
发明
2021112593
54.4
2021.10.27
原始
取得
20 年
无
5
一种食品加工
的蒸煮罐
公司
实用
新型
2021228360
92.5
2021.11.18
原始
取得
10 年
无
6
一种用于发酵
池的回淋桶
公司
实用
新型
2021228240
09.2
2021.11.18
原始
取得
10 年
无
7
一种麻辣包装
机的主震盘
公司
实用
新型
2021228240
06.9
2021.11.18
原始
取得
10 年
无
8
一种豆豉生产
线的提升机
公司
实用
新型
2021228581
49.1
2021.11.19
原始
取得
10 年
无
9
一种经纬机上
料工序的防漏
料装置
公司
实用
新型
2021228540
72.0
2021.11.19
原始
取得
10 年
无
10
一种下料防溢
料装置
公司
实用
新型
2021233866
50.9
2021.12.31
原始
取得
10 年
无
11
一种便于放置
物料的托盘
公司
实用
新型
2021233876
50.0
2021.12.31
原始
取得
10 年
无
12
一种连续式真
空机的控制装
置
公司
实用
新型
2021234463
12.X
2021.12.31
原始
取得
10 年
无
13
一种升降机构
防护装置
公司
实用
新型
2021233977
88.9
2021.12.31
原始
取得
10 年
无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53
本所认为,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2025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
6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软件名称
证书号
著作
权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
日期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风冷机保护运
维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8919017 号
公司
2021SR219
6391
2021.06.17
原始
取得
无
2
PID 程序运行
电压检测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8917116 号
公司
2021SR219
4490
2020.08.12
原始
取得
无
序
号
专利名称
专利
权人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取得
方式
权利
期限
他项
权利
14
一种便于移动
的物料箱
公司
实用
新型
2021233867
17.9
2021.12.31
原始
取得
10 年
无
15
一种豆豉整形
装置
公司
实用
新型
2023210418
82.7
2023.05.05
原始
取得
10 年
无
16
一种润水装置
公司
实用
新型
2023210418
79.5
2023.05.05
原始
取得
10 年
无
17
一种豆豉筛选
台
公司
实用
新型
2023210781
52.4
2023.05.08
原始
取得
10 年
无
18
一种豆豉加工
的盐水添加装
置
公司
实用
新型
2023218409
17.3
2023.07.13
原始
取得
10 年
无
19
一种软管送曲
装置
公司
实用
新型
2023218409
14.X
2023.07.13
原始
取得
10 年
无
20
具有耐高温能
力的枯草芽孢
杆菌
公司
发明
2023113921
86.5
2023.10.25
原始
取得
20 年
无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54
序
号
软件名称
证书号
著作
权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
日期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3
去石机电机控
制器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8878925 号
公司
2021SR215
6299
2020.05.21
原始
取得
无
4
PID 程序控温
控湿监测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8878928 号
公司
2021SR215
6302
2020.08.12
原始
取得
无
5
圆盘制曲机生
产材料监管系
统
V1.0
软著登字第
8878926 号
公司
2021SR215
6300
2021.05.07
原始
取得
无
6
圆盘制曲机生
产质量检测系
统
V1.0
软著登字第
8878927 号
公司
2021SR215
6301
2021.05.07
原始
取得
无
本所认为,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作品著作权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作品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
库管理平台,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作品著作权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著作
权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
日期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太和坊
美术作品
公司
国作登字
-2021-F-
00074746
未发表
原始
取得
无
2
蜀香
美术作品
公司
国作登字
-2021-F-
00024519
未发表
原始
取得
无
本所认为,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作品著作权。
5、域名
根据公司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
理系统,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
1 项已备案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网站域名
备案号
审核日期
1
公司
cdthf.com
蜀
ICP 备 2022022266 号-1
2024.05.29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55
本所认为,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域名。
(五)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公司的说明、
《审计报告》、相关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抽取的购买凭证,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查询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合法拥有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六)主要财产的产权风险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属纠纷。
(七)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
根据公司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形。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销售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报告期任一期累计销售金额超过
500
万元(未含税)的客户签署的正在履行的主要销售框架合同如下:
序
号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主要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有效期
1
仁寿祺缘商贸
有限责任公司
《经销商合同》
太和豆豉、蜀香
调料(不含蜀香
冬季调料)
以订单为准
2024.01.01-
2024.12.31
《
2024 年“蜀香”
/“锦桥”香肠、酱
腊肉调料销售合同
(经销商)》
香肠调料、酱
(腊)肉调料
以订单为准
2024.09.14-
2025.03.31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56
序
号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主要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有效期
2
成都香城新惠
捷商贸有限公
司
《经销商合同》
太和豆豉、蜀香
调料(不含蜀香
冬季调料)
以订单为准
2024.01.01-
2024.12.31
《
2024 年“蜀香”
/“锦桥”香肠、酱
腊肉调料销售合同
(经销商)》
香肠调料、酱
(腊)肉调料
以订单为准
2024.09.10-
2025.03.31
3
成都添鑫商贸
有限公司
《经销商合同》
太和豆豉、蜀香
调料(不含蜀香
冬季调料)
以订单为准
2024.01.01-
2024.12.31
《
2024 年“蜀香”
/“锦桥”香肠、酱
腊肉调料销售合同
(经销商)》
香肠调料、酱
(腊)肉调料
以订单为准
2024.09.10-
2025.03.31
4
成都市金牛区
味源食品添加
剂经营部
《经销商合同》
太和豆豉、蜀香
调料(不含蜀香
冬季调料)
以订单为准
2024.01.01-
2024.12.31
《
2024 年“蜀香”
/“锦桥”香肠、酱
腊肉调料销售合同
(经销商)》
香肠调料、酱
(腊)肉调料
以订单为准
2024.09.10-
2025.03.31
四川比优特商
贸有限公司
《经销商合同》
太和豆豉、蜀香
调料(不含蜀香
冬季调料)
以订单为准
2024.01.01-
2024.12.31
5
德阳宜康商贸
有限公司
《经销商合同》
太和豆豉、蜀香
调料(不含蜀香
冬季调料)
以订单为准
2024.01.01-
2024.12.31
《
2024 年“蜀香”
/“锦桥”香肠、酱
腊肉调料销售合同
(经销商)》
香肠调料、酱
(腊)肉调料
以订单为准
2024.09.13-
2025.03.31
6
南充市顺庆区
星辰副食品经
营部
《经销商合同》
太和豆豉、蜀香
调料(不含蜀香
冬季调料)
以订单为准
2024.01.01-
2024.12.31
四川柏钟铃食
品有限公司
《
2024 年“蜀香”
/“锦桥”香肠、
酱腊肉调料销售合
同(经销商)》
香肠调料、酱
(腊)肉调料
以订单为准
2024.09.27-
2025.03.31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57
序
号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主要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有效期
7
北京京东世纪
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食品购销协议
(生鲜业务)》
纳豆
以订单为准
2024.04.01-
2025.03.31
《食品购销协议》
蜀香调味品、熟
食腊味、酱卤熟
食;太和调味品
以订单为准
2024.04.01-
2025.03.31
注:若公司客户之间存在同一控制关系,则相关主体向公司采购金额合并计算。
2、采购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报告期任一期累计采购金额超过
500
万元(未含税)的供应商签署的正在履行的主要采购框架合同如下:
序
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主要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有效期
1
四川省盐业集
团成都有限公
司
《原料采购合同》
食用盐、味
精、白糖
以订单为准
2024.01.01-
2024.12.31
2
中江胜康农副
产品有限公司
《原料采购合同》
香辛料
以订单为准
2024.01.01-
2024.12.31
《购销合同》
干辣椒
以订单为准
2024.01.18-
2024.12.31
3
成都金盛鑫农
产品有限公司
《原料采购合同》
香辛料
以订单为准
2024.01.01-
2024.12.31
《购销合同》
干辣椒
以订单为准
2024.01.18-
2024.12.31
4
讷河市华龙经
贸有限责任公
司
《原料采购合同》
黄豆、小黄
豆、黑豆
以订单为准
2024.01.01-
2024.12.31
5
云南东方糖酒
有限公司
《购销合同》
白砂糖
以订单为准
2024.07.10-
2024.12.31
注:若公司供应商之间存在同一控制关系,则相关主体向公司销售金额合并计算。
3、借款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借
款合同如下: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58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金额(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太和坊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新都
新繁支行
1,000
2023.10.19-
2025.10.10
陈道福、陈超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合同的履行
根据公司的说明、相关合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抽查部分合同履行凭证,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影响该等合同履行的重大法律障碍。
(三)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
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查询企
业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报告期内,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
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公司的说明、《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及履行凭证,并经本所
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九
/(二)”)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
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的合法和有效性
1、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公司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合并口径)为 1,091,873.10 元,
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前述其他应收款系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59
2、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公司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付款(合并口径)为 23,159,137.67 元,主要为
押金及保证金,前述其他应付款系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公司报告期内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
售资产
根据公司的说明、“三会”会议文件、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
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协议和价款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及查询企业公示系统,公司报告期内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及减
少注册资本事项;除控股子公司股权变动外,公司报告期内未进行其他收购或出
售重大资产行为。
(二)公司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剥离、出售或收购等变化安排。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公司章程》已经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完成工商备案程序。
2、最近两年内《公司章程》的修改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60
2023 年 3 月 20 日,因陈道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马国洪、陈浩、张颖、刘迎
涛、马俊芳,太和坊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23 年 7 月 24 日,因福瀚达将部分股权转让给陈道福、陈道兴,太和坊有
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24 年 1 月 25 日,因福瀚达、陈晓平、陈超将部分股权转让给陈道福,太
和坊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24 年 5 月 15 日,因太和坊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召开创立大会
暨
2024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2025 年 3 月 4 日,因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公司内
部治理制度,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三会”会议文件,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的
制定及最近两年内《公司章程》的修改均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已履行法定程序,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合法有效。
本所认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两年内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了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配和审计,通知,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等内
容。
本所认为,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形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根据公司的“三会”会议文件,公司依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定了公司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并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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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将自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
转让并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所认为,公司股票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已履行法定
程序,形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
根据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三会”会议文件及内部治理制度,公司设
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采供部、生产管理部、设备动
力部、计划物控部、销售部、大客户部、市场部、营管部、行政部、环安后勤部、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研发技术部、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部。公司前述组织机构
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所认为,公司已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并有效运作。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公司的“三会”会议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公司章程》
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程序有详细的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依法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62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根据公司的“三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自
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以来,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均履行
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程序,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通知所载一致,参加会议人员均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人数;会议提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每次会议均依法制作会议记录并由相关人士依法签署。
本所认为,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历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根据公司的“三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自
整体变更设立以来,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得到有效执行。
本所认为,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公司现任董事 5 名,分别为陈道福、陈超、杜勇彬、马国洪、陈道培,
均为非独立董事。
2、公司现任监事 3 名,分别为马俊芳、姚玲、安天星。其中,安天星为职
工代表监事,马俊芳为监事会主席。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 名,分别为总经理陈道福、副总经理陈超和马国洪,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杜勇彬。
根据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新繁派出所出具的《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
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填写的调查表,并经
本所律师查询
12309 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上交所网站、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63
北交所网站、全国股转系统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企查查网站,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治理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情形:
(
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
3)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
4)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财务负责人杜勇彬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提供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杜
勇彬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三年以上,符合《治理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所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
根据公司的“三会”会议文件、企业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1、董事的变化
报告期期初,公司时任董事为陈道福、陈超、杜勇彬。自报告期期初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的变化情况如下:
2024 年 1 月 25 日,太和坊有限召开股东会,增选吴大兰、马国洪为公司董
事。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陈
道福、陈超、杜勇彬、马国洪、陈道培为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吴大兰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
2、监事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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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期初,公司未设立监事会,时任监事为陈道培。自报告期期初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监事的变化情况如下:
2024 年 1 月 25 日,太和坊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成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安
天星、陈道培、马俊芳组成。其中,安天星为职工代表监事。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马
俊芳、姚玲为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安天星共
同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陈道培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报告期期初,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陈超、副总经理马国洪、财务
负责人杜勇彬。自报告期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
化情况如下: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陈道福为公司
总经理,聘任陈超、马国洪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杜勇彬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董
事会秘书,陈超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
本所认为,公司近两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变动
原因主要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六、
公司的税务
(一)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及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
1、报告期内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公司的说明、《审计报告》、相关纳税申报资料,报告期内,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纳税增值额(按应纳税销售额乘
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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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适用税率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后的余额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应交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
7%
教育费附加
以应交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
3%
地方教育附加
以应交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
2%
企业所得税
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25%、15%
注:公司按照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控股子公司蜀香厨道、川味汇、太禾味来
按照
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税收优惠
根据公司的说明、《审计报告》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公司报告期内享
受的税收优惠主要如下:
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
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的相关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鼓励类产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
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公司主营业务属于上述
鼓励类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
60%以上,适用前述税收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报告期内公司的财政补贴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
《审计报告》、有关财政补贴的依据文件及资金凭证,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收到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入账年度
补贴对象
金额(元)
依据文件
2024 年度
公司
300,000.0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新
都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的
通知》
公司
150,000.00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2024 年成都市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拟立项项目的公示》
公司
116,420.32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公示明细(
2023 年第三
批)》《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66
入账年度
补贴对象
金额(元)
依据文件
局
2024 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公示名单(第三
批)》
2023 年度
公司
380,250.00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
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司
150,000.00
《成都市新都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关于
2022 年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拟立项项目的公
示》
公司
200,000.00 《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太禾味来
214,400.00
《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
府关于成华区勇当成都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排
头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的相关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真实、
合法、有效。
(二)公司最近两年的纳税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成华区税务局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出具的《无欠税
证明》,截至
2025 年 2 月 7 日,太禾味来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未发现有欠税情
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新都区税务局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出具的《无欠税
证明》,截至
2025 年 2 月 12 日,公司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新都区税务局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无欠税
证明》,截至
2025 年 2 月 19 日,蜀香厨道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未发现有欠税情
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金牛区税务局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无欠税
证明》,截至
2025 年 2 月 19 日,川味汇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未发现有欠税情
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上述证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
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及查询国家税务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67
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站,最近两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
存在税务重大违法违规及行政处罚记录。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环境保护
1、公司所处的行业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
2013]150 号)的规定,重
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
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
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14 食
品制造业”大类下的“
C1469 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根据《挂牌公司管
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属于“
C14 食品制造业”大类下的“C1469
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根据《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
于“
14 日常消费品”大类下的“14111111 包装食品与肉类”。
根据公司的说明、
《公开转让说明书》、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公司主营业务为复合调味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生产的产品包括豆豉、甜
面酱、黄豆酱、纳豆等发酵调味品。经核查,前述发酵调味品不属于《环境保护
综合名录(
2021 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公司不属于《固定
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同时,经本所律师查询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报告期内,公司未在成都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因
此,本所认为,尽管公司部分产品系发酵制品,但公司不属于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重污染行业。
2、排污许可证及排污登记
2025 年 4 月 30 日 , 成 都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向 公 司 核 发 了 编 号 为
“
91510114MA61U4GW7X001Y”的《排污许可证》,行业类别为“其他调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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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制品制造,其他方便食品制造,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有效期至
2030
年
4 月 29 日止。
2022 年 11 月 4 日,蜀香厨道取得了编号为“91510114MA66AQ6H6G001X”
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行业类别为“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有效期
至
2027 年 11 月 3 日。
3、环保合规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
违规证明版)》及成都市新都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华人
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最
近两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环保重大违法违规及行政处罚记录。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1、公司采取的质量标准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初次取得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7 日)取得新世纪
检 验 认 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颁 发 的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 编 号 :
016CD24Q31707R1M),有效期至 2027 年 7 月 26 日,证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符
合
GB/T19001-2016/ISO9001:2015 标准,适用于豆制品(豆豉)、酱类(甜面酱、
大豆酱(黄酱))、调味料(半固体(酱)调味料[火锅底料、复合调味料(含油
型)、香肠酱腊肉调料]、固体调味料[其他])的生产和销售。
2、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
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网站、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报
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重大违法违规及行政处
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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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
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
部网站、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报告期内,公司未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纠纷,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及行
政处罚记录。
十八、
社会保障
(一)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
明细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具体如下:
1、社会保险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249 人,未缴
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为
20 人。其中 10 人为退休返聘员工,无需缴纳;7 人为
当月新入职员工未缴纳;
2 人因领取失业保险金终止手续未办理完毕,公司无法
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1 人自愿放弃缴纳。
2、住房公积金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249 人,未缴
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为
76 人。其中 10 人为退休返聘员工,无需缴纳;5 人
为当月新入职员工未缴纳;
2 人为试用期员工,于转正后开始缴纳;59 人自愿放
弃缴纳。
(二)合规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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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报
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及行政
处罚记录。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公司及
/或其子公司
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要求公
司及
/或其子公司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或者出现其他导致公司及/或其子公司需
要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关主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则本公司
/本人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罚款及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
形,但不存在与此相关的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承
诺全额承担公司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遭受的任何损失。本所认为,
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
性法律障碍。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1、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公司的说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
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成
都市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及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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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了结或
可预见的、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
审理机构
案由
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
太和坊
太禾
味来
成都市成
华区人民
法院
民间借
贷纠纷
判令被告偿还借
款本金
200 万元
及利息,并承担
诉讼费用。
该诉讼案件已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太禾味来尚
未履行前述判决。
本所认为,上述诉讼案件涉及借款本金占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金额、截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0.76%、0.81%,占比均较低,且
法院已支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持续性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
违规证明版)》及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成都市新都生态环
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网
站,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记录。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以上主要股东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填写的调查表,
公司控股股东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成都市成华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
院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全国
股转系统网站、北交所网站、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及前述股东所在地政府主
管部门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
裁案件;报告期内,前述主体亦不存在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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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及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全国股转系统网站、
北交所网站、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报告期内,前述主体亦不存在行政处罚记录。
二十、
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
公司已聘请浙商证券作为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经本所律师核查,浙商证券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授予的主办券商业务资
格,具备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资质。
二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已符合《挂牌规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实质条件,
本次挂牌尚需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自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tmp/dc2245ff-084a-4612-9745-4197dbe1959c-html.html(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
刘云梦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
侯燕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