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唯普汽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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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1
发布于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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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41

证券代码:872019 证券简称:唯普汽车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唯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唯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唯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

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

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

问题解答

(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

2025-041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董事会

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

规范。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收付。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

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

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

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

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告编号:

2025-041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资金投入的,应当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

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置换发生时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

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

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该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告编号:

2025-041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存在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唯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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