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固力发: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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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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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41

证券代码:874588 证券简称:固力发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 年 8 月修订)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5 年 8 月 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

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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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41

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内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门受董事会

领导,有权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审部门对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门有权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配置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

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

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

不得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审部门有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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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

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审部门

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有权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

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

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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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评价报告可以包括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

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可以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门可以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有权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内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门有权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

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

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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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门有权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门有权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门有权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

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

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

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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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门有权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在

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

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门有权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进行审计。在审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可以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

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内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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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

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

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记录和反映内审

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

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

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

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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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门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

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内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

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

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

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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