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莱宝电力: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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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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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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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

838479 证券简称:莱宝电力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江苏莱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

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

(3)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

(4)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所有“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均调整为“高级管理人员”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

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莱宝电力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公告编号:2025-025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证 券

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

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订本章程。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

设立方式由江苏莱宝电力滤波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常

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366258。

第七条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

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公告编号:2025-025

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

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证券期货纠纷

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或者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解决提起诉讼。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力电

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容器及其配

套设备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

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

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

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

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

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

销售;电器辅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机及其控制

系统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气设备销售;

工程管理服务;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数

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合同能源管理;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

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消防技术服务;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物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

计;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

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

装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

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

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容器及

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

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

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

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

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

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电线、电缆经

营;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机及其

控制系统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公告编号:2025-025

联网应用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

售;储能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

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理

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

开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

装、维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

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

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

气安装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

(配)电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气设备

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智能仓储装备销

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合同能源

管理;节能管理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

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

售;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器材销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

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5G 通

信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太阳能

热发电产品销售;储能技术服务;人工

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

售;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

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工业机器人制

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照明器具

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

调设备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

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

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对发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司发行股份时,

现有股东不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

公告编号:2025-025

的股票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购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为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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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

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

制 的 数 量 均 为 其 挂 牌 前 所 持 股 票 的

1/3,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之日、挂牌期满 1 年和 2 年。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5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

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

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及其委

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对有关信息

负有保密的义务,并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

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前述人

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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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决议等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

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

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

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

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

公告编号:2025-025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

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

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

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

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

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告编号:2025-025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

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二)公司代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

务;(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

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四)不及时

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

者不履行承诺;(三)严格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

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

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

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

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公告编号:2025-025

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务;(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

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六)中国

证监会、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

用资金情形。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

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

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

公司债券、其他证券和上市方案作出决

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

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十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

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

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

保、交易、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

公告编号:2025-025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

合法权益的以外;或者是公司单方面获

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

免于按照本条上述标准的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

时发生重大交易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

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

用本条的规定。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重大交易的

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的

规定。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

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

款等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

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

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股转公

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

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

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

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

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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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对 象 最 近 一 期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得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

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

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其他规定。

(十五)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

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公司可以在对外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

本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治理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免予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其他规定。第五十

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公司

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

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本

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

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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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行为。

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联自然人,下同)提供的担保;(六)

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但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披露。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

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五)

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额度;(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

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

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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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在必要的情况下,经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事

项相关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可以按本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等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确

定的地点。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

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网络、视频、电

话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以前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

会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主持人及董

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前对股东身份进行

验证,并录音录像留存会议过程。

第四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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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

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

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第四十九条对于监事

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条监事

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除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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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

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

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

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

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

更)

(五)股东大会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议

联系方式;(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

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

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五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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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

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

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

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

有效期限;(五)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

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六)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在委托书上

签名。委托人为法人的,委托书由法定

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并同

时提交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关于法定

代表人身份的证明。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

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出

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如半数以上董事仍无法推举出主持

人,则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

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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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

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三)发行公司债券、其

他证券和上市方案;(四)本章程的修

改;(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审议本章

程第四十条所列的担保事项;(七)股

权激励计划;

(八)变更公司形式;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

改;(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七)表

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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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

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

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

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

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事项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

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

过,如该关联交易事项属于特别决议范

围,应由三分之二有效表决权通过。关

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

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

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

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

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

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

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

董事(如有)、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八

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全体

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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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

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

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

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

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股东大会结

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

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

议根据本章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撤销。

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

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申请

要求其予以回避;(二)股东会在审议

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会

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

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

(三)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

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征求公司聘任的律

师的法律意见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回

避;(四)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

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

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

项参与表决;(五)股东会对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

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

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

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董事、监事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换

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

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

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

会选举。(二)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监事会提出,由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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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董事的候选人;(二)监事会换届

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

监事会、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

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监事的候选人;(三)股东应向现任

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

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

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

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

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

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

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

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

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四)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供其提

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

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任职资

格审查,符合董事或监事任职资格的提

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

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监事

为 2 名及以上时,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确定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实行累积

投票制的,则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公告编号:2025-025

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

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董事、监事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换届

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

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董事的候选人;(二)监事会换届改

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

事会、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

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监事的候选人;(三)股东应向现任董

事会、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

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

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

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

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

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

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

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

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如有)

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

票。(二)选举独立董事(如有)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

选。(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

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得票多者当选。(四)在候选人数

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

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

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五)股东

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

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

效。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公告编号:2025-025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

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

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监事

为 2 名及以上时,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确定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实行累积

投票制的,则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

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如有)

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

票。(二)选举独立董事(如有)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

选。(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

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公告编号:2025-025

人,得票多者当选。(四)在候选人数

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

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

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五)股东

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

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股东大会决

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

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中指明的时间,由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决议之日;若股东大会决议未指明

就任时间的,则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

时间为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

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

之日。

第九十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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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

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七)被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八)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公司现任董事违反本

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全国股转

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

将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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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

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

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

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六)不得接受

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九)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

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

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公告编号:2025-025

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

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

权;(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一)连续

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二)任职

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

1/2,且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

第九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如因董事的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公

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的补选。在

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生效。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公告编号:2025-025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在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 1 人。第一百零六条 董

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

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

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借款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指定人员;根据总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

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六)拟订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制订

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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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

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

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

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

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按

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十七)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员工持股计划;(十八)对管理层业绩

进行评估;(十九)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

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他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实施情况;(三)组织制定董事会运作

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四)

组织公司制定良好的企业治理常规及

程序;(五)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

约束力的重要文件;(六)提出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指定人员的建议名单;

(七)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

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提出指导性意见;(八)负责投资者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告编号:2025-025

系管理事务;(九)在发生不可抗力或

重大危急情形,且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十)在董事会闭

会 期 间 行 使 本 章 程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第

(二)

、第(十三)

、第(十五)项职权;

(十一)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董事会决

议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可以根据需

要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函、传

真、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

不得晚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前 10 日通

知或送达。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专人

送出、邮件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可以不受

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可以以举手通过方式表决,由董事

在书面决议上签名确认,同意决议内

容。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决采用现场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电话、视频、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通

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授权范围。涉及表决事项的,委

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

公告编号:2025-025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

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

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而免责。同一董事不得在一次

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

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职责。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

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可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公司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设副经理

若干;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设董事

会秘书 1 名,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公告编号:2025-025

会秘书。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设财务负

责人 1 名,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

作,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

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第一百

二十八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条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四条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

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

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除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外,公

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借款事项由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

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在本章程规定

的或者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

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

事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告编号:2025-025

公司总经理批准。未担任公司董事的总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

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

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

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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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

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本章程中董事会定期会议、临

时会议关于通知时间、通知方式的规定

适用于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或

电子通信方式通知全体监事。若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会议通知可以不受通知方式及通知时

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

数通过。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

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

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

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

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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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

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

的数据电文形式送出;(五)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

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E-mail)、传真、

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发出;(五)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发送的,传真发送单记录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电子邮件、短信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送出的,发出日期

即为送达日期,但应采取合理的方式确

认送达对象是否收到。公司通知以公告

形式发出的,第一次公告的刊登日期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可以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送出的,发出日期即

为送达日期,但应采取合理的方式确认

送达对象是否收到。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信

息。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其中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定期报

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

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

述指定网站。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董

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

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

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

作。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负责人,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

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第一百七十八条 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

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

括:(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

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

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 法定信息

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等;(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

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

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

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

作。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百八十九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

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

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

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三)公司

的经营管理信息;(四)公司的环境、

社会和治理信息;(五)公司的文化建

设;(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

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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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

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公司如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

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

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

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

企业文化建设;(六) 若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

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

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

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

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

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

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

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七) 公司的其

他相关信息。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

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

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

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一) 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挑战;(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

一百九十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东

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

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

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

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

关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

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已获同

意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以获得

上市同意为终止挂牌议案生效条件的

除外;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

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

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

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第一百

九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

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协商

或者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编号:2025-025

(二) 股东大会;(三) 公司网站;(四)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五) 一对

一沟通;(六) 邮寄资料;(七) 电话咨

询;(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

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

场参观;(十一)其他符合股转公司相

关规定的方式。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

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第一百八

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

括:(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进

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

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

询;(二)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

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

材料;(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

监管部门、股转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五) 媒体合作:

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

采访报道;(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

查询;(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

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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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

作。

第一百八十四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四)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

制操作细则如下:1、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公司股

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

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

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一)控股股

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

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

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5-025

选董事(监事)人数。2、股东既可以

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

分散投向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

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

弃权。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

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所得

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

(监事),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

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

(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4、实行累积

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

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

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

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5、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

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

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的部分外,还

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

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

项:

(1)会议名称;

(2)董事(监事)

候选人姓名;

(3)股东姓名;

(4)代理

人姓名;

(5)所持股份数;

(6)累积投

票时的表决票数;(7)投票时间。6、

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

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

的平均数。(五)中小股东,是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公告编号:2025-025

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

股东。(六)重大交易,是指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行为。(七)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所 称 “ 以

上”、“以内”、“以下”、“达到”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 一 百 九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所 称 “ 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超

过”、“低于”、“少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第一百九十条 本章程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

行。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实施,修订亦同。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告编号:2025-025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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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〇四条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取

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

结束。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为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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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

)等机构的规定,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方式

向投资者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起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

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披露。

对于其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予以披露。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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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以下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重大交易、

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事项行使职权,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集中决策程序;

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必须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同意。

(二)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高于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对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

的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本章程第三十

九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与董事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三)银行借款: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限度内,根据生产经营需

公告编号:2025-025

要,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的银行借款;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为银行借款到期续期的,不纳入新增银

行借款的计算范围。

(四)资产抵押: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银行借款,董事会权限依据前

款银行借款权限规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保,董事会权限依据对外担保

规定。

(五)重大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重大交易的批准权限如下(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且不属于股东大

会审批范围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同时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

(六)公司对法律、法规允许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以及投资基金

等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

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未达到本条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超过本条公司

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邮件、公告、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数据电文形式进行。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告编号:2025-025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新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

通知》及《关于落实新等相关要求的工作提示》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2023 修订)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

修订)

》等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对《公司章程》进行系统修订。

三、备查文件

《江苏莱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江苏莱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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