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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
831321 证券简称:顺电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
,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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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会需律师见证。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八)
修改本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应该由股东会表决通过
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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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股东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本条所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
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八条
股东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授权董事会行
使本规则第五条股东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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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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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或其他符合法律
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兼职等个人情况;
(三)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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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中
所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会
议现场、电子通讯等方式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当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且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单独
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为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使
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并按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同时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明确相关内容。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采用其他方式召开的,应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表决方式、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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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出席股东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在股东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该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
股东的代表出任。参与股东会的股东均与审议的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或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全体股东无需回避。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
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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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四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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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5-031
(五)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规则第六条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会。
第五十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应符合法律法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