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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
Tel.):*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Fax.):*开通会员可解锁*
网址(
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6
一、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6
二、
信达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6
三、
有关声明事项...................................................................................................... 9
第二节
正 文 ........................................................................................................... 11
一、
公司的概况........................................................................................................ 11
二、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12
三、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13
四、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4
五、
公司的设立........................................................................................................ 21
六、
公司的独立性.................................................................................................... 25
七、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7
八、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37
九、
公司的业务........................................................................................................ 57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0
十一、
公司的主要财产............................................................................................ 69
十二、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82
十三、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90
十四、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90
十五、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91
十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4
十七、
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95
十八、
公司的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标准........................................ 99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02
第三节
本次挂牌转让的总体结论意见 ................................................................. 105
附件一:专利权情况
...............................................................................................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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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
别代表的全称或含义为:
简称
全称或含义
亨龙智能、公司
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亨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亨龙有限
广州(从化)亨龙机电制造实业有限公司,为亨龙智能前身
亨龙焊接
广州市亨龙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英聚美胜
广州英聚美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荷风美辰
广州荷风美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卓越润都
共青城卓越润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广东卓越润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盛世润都
广东盛世润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盛世润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海汇
温州海汇商融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原股东)
北京中慧
北京中慧三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原股东,已注销)
亨龙科技
广州亨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亨龙制冷
广州亨龙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新加坡亨龙
HERON JOIN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HOLDING PTE. LTD.(中文名称:亨龙联合科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美国亨龙
HERON TECHNOLOGIES USA INC.(中文名称:亨龙技术美国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亨龙全资子公司
本次挂牌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报告期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 月-3 月
《公司章程(草案)》
于本次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的《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开转让说明书》
《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审计报告》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2025 年 3 月审计报告》(司农审字
[2025]2*开通会员可解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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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3
简称
全称或含义
《美国亨龙备忘录》
美国
Barnes & Thornburg LLP 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Limited
Legal Due Diligence Memorandum – Heron Technologies USA Inc.”(关于美国亨龙的法律尽职调查备忘录)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挂牌审核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
《章程必备条款》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中国
/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境外
境内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
广州农商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国联民生保荐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司农会所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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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4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
能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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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字(
2025)第 008 号
致: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发布的《业务
规则》《挂牌规则》和《挂牌审核指引》等相关的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
第一节
引言
一、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信达简介
信达于
1993 年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目前持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
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开通会员可解锁*66969W)。信达业务范
围主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法律业务等。截至目前,信
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约二百名。信达已为上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发行
与上市、配股与增发、重大资产重组、控股权收购与转让等提供过法律服务。目
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二)签名律师简介
本项目签名律师麻云燕、王翠萍、陈佳然均无违法违规记录,简介如下:
麻云燕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金融类法律业务,
具备丰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股权与债券再融资、资产收购等
项目经验,邮箱:
yunyanma@sundiallawfirm.com,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王翠萍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金融类法律业务,
具备丰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股权与债券再融资、资产收购等
项目经验,邮箱:
wangcuiping@sundiallawfirm.com,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陈佳然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金融类法律业务,
曾参与多家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收购项目,邮
箱:
chenjiaran@sundiallawfirm.com,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
信达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制作《法律意见书》,信达指派律师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了解公司基本情况、编制查验计划,并向公司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及补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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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7
信达律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查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的概况、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股本及
其演变、公司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财产、公司的重大债权
债务、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等。结合前述查验计划,信达律师向公司出具了尽职调查清单及补充
清单。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在查验过程中,信达律师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走访和访谈、查询、
计算、复核等多种方法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能全面、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公司的
各项法律相关事实。这些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审查
信达律师除了向公司发出尽职调查清单及补充清单外,还到现场协助公司收
集、整理相关资料,该等文件和资料构成信达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工作底稿资料。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或其副本或复印件等书
面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对公司全面审慎
核查,起草《法律意见书》。
2.实地走访和访谈
信达律师多次前往公司场所,查验有关资产状况;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相关部门人员以及部分主要供应商和客户代表了解情况,并做了相应访谈
(包括面谈或视频访谈);就公司本次挂牌所涉及的问题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必
要的讨论,并就信达律师认为重要且不可或缺的问题向公司及有关人士发出书面
询问。在进行实地走访和访谈过程中,信达律师已制作了访谈笔录,形成工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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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8
稿;有关人士提供的书面答复、说明,已获其确认或认可,经核查和验证后为信
达律师所信赖,构成信达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3.查档、计算和复核
信达律师取得了公司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商档案,计算并复核相关的
股权比例等重要数据;取得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
文件,通过查看证书原件以及网络查询等进行复核;取得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及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通过查询主管
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复核。前述相关材料、证明文件,经相关机构盖章确认,或经
信达律师查询和复核,均构成信达律师完成、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上述
查档、计算和复核所获得的相关材料,均已经信达律师整理后,归入本项目的工
作底稿。
(三)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对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信达律师通过参加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等
方式,及时与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沟通,对有关问题深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
的解决方案。
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问题,信达律师还多次启动内部业务讨论会,
对这些重要问题的法律事实、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并据以
得出结论意见。
(四)信达内控部以及内核小组复核
按照信达证券业务内核要求,经办律师在完成《法律意见书》初稿后,将《法
律意见书》以及工作底稿一并提交信达内控部,由内控部安排的内核小组审核。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内核小组召开内核会,对本项目的查验计划及其落实
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结论性意见的支持性证据是否足够、
《法
律意见书》的制作等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并形成会议记录。经办律
师根据内核会意见,补充查验、相应修改完善了《法律意见书》。
(五)制作文件及审阅《公开转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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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9
基于以上工作,信达律师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公开
转让说明书》进行了总括性审阅。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概括地计算,信达律师为公司本次挂牌的工
作时间(包括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及非公司现场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法律
申报文件的时间)总计约为
180 个工作日。
三、
有关声明事项
1. 信达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任何中国
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2. 信达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
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 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
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
公司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
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4.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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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10
5. 信达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信达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
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信达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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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
公司的概况
(一)
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资料并经公司书面确认,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
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32051A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一路
63 号
法定代表人
邹春芽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4,857.6500 万元
营业期限
1997 年 4 月 17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
术进出口;金属成形机床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通用机械设备销
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
制造;软件开发;软件服务;机械配件零售;机械技术开发服务;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
类商品除外);机械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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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
二、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程序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拟采取集合竞
价交易方式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
案,同意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本次申请挂牌决议的有
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董
事会提请审议的上述议案。
(二)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挂牌事宜的授权范围与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等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向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本次挂牌的申请材料,并根据
反馈意见补充、更新申请材料;
2.批准、签署与本次挂牌相关的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
3.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不时要求或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新的规定,对本次挂牌方案、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或修改;
4.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包括监管政策的变化),
中止或终止本次挂牌;
5.本次挂牌完成后,办理包括《公司章程(草案)》在内的工商变更登记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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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
6.负责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公司股票托管登记、限售登
记等事宜;
7.办理与本次挂牌相关的其他程序事宜;
8.授权有效期: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事宜的授权内容及程
序合法、有效。
(三)
本次挂牌转让尚需取得的批准
经核查,公司本次挂牌属于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依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挂牌不需
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直接向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挂牌转让已获得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所要求的公司内部批准与授权,本次挂牌转让尚需获得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同
意。
三、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公司的设立”及“八、公司的股本及其演
变”部分的核查,公司系由亨龙有限以其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在广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
《营业执照》。
(二)
公司合法存续
根据《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存续。根据公司书面
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
等文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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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信用中国等网站,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
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
四、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及《挂牌规则》所规定的股
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
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且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公司系依
法设立且已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4,857.65 万股,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项的
规定。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报告期
内主营业务为“金属连接设备及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
公司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
97%以上,公司主营业务明
确、突出。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公司的独立性”“九、公司的业务”及“十
一、公司的主要财产”部分的核查,公司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
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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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业务合同等资料,公司在报告期内每一个会
计期间内均形成了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
费用支出等营运记录。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一季度的净利润(合
并口径,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下同)分别为
829.87 万
元、
3,929.82 万元和 12.56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
报告期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资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
产申请的情形,也不存在导致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事项或情
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限制类、
淘汰类行业,未被纳入市场禁止准入类行业,经营业务不属于落后产能和过剩产
能。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
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规范运作”“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的核查,
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法人治理结构,聘
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公司按
照《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治理制度履行相应职责。
根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的调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6
录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信息,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规定
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
2)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3)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
4)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
情形尚未消除。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以及美国律师
出具的《美国亨龙备忘录》,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及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
动,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不存在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的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
规则》第
2.1 条第(三)项的规定。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八、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
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公司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核查,公司历
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外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7
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的规定。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经核查,公司与国联民生保荐已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约
定公司聘请国联民生保荐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推荐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
务。
经核查,国联民生保荐已经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同意备案为主办券商,具备推
荐公司本次挂牌的业务资质。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
的规定。
(二)
本次挂牌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节“(一)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
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符合
《挂牌规则》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
2.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15]010049 号),以及信达律师在本《法律
意见书》正文“七、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八、公司的股本及其
演变”部分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实际控制人邹春芽已于公司
2012 年股改前通过现金弥补历史有关出资瑕疵,公
司及相关股东未因出资瑕疵受到行政处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
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
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3. 根据公司及重要控股子公司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核查,公司的股
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外部审批程序,公
司重要控股子公司自设立以来尚未发生增资和股权转让,公司及重要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符合《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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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18
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4.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及规范运作”部分的核查,公司已依据《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章程必
备条款》等规定制定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公司治
理组织机构,并有效运作;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公司与股东
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
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及第三款的规定。
5.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变化”部分的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第四
款的规定。
6.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不适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7.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
文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规证明文件及《无违法
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并经信达
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等网站信息,公司及相关主体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六条的约定,不存在以
下情形:
(
1)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
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
2)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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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9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
3)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
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
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根据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审计报告》并经公司书面确认,公司已设立独
立的财务机构,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司农会所出具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本次挂牌提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不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
立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
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9.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公司的独立性”“九、公司的业务”及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部分的核查,公司的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为“金属连接
设备及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拥有与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
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
定。
10.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公司的独立性”“十、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部分的核查,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均完整、独立,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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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报告期内,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
已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关联
董事及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公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情形,并采取了有效措施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符合《挂牌规则》
第十九条的规定。
11.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内档,公司的前身亨龙有限于 1997
年
4 月 17 日设立,公司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不适用《挂牌规
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12.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829.87
万元和
3,929.82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报告期期
末的公司净资产为
21,740.20 万元,股份总额为 4,857.65 万股,报告期末每股净
资产不低于
1 元/股,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13. 根据公司提供的业务合同,信达律师对管理层的访谈,并经信达律师查
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
本)》,公司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金属连接设备
及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的业务符合《挂
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存在下述不得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情形:
(
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
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
3)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及《挂牌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各项实质条件;公
司的本次挂牌尚需获得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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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五、
公司的设立
(一)
公司的设立方式、程序、资格、条件
1.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系亨龙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将亨龙有限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公司的股本 4,500 万股,未折股的净资产
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公司的设立程序
公司前身亨龙有限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登记设立,经过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
截至亨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亨龙有限的股东为邹春芽、邹春华、
邹春保、温州海汇、北京中慧、盛世润都、卓越润都。
*开通会员可解锁*,大华出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2]392号),亨龙有
限截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01,869,064.99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卓
信大华评报字
[2012]第035号),亨龙有限于评估基准日*开通会员可解锁*的净资产
账面值为
10,186.91万元,评估价值为11,440.37万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亨龙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亨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亨龙有限股东持有的亨龙有限注册资本比例对应折为各自持有的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
*开通会员可解锁*,邹春芽、邹春华、邹春保、温州海汇、北京中慧、盛世润
都、卓越润都签署《发起人协议》。
*开通会员可解锁*,大华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2]095号),确认
亨龙有限已将截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经审计的净资产101,869,064.99元按1:0.4417的
比例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4,500万股,每股1元,大于股本部分56,869,064.99
元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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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
*开通会员可解锁*,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相
关议案。
*开通会员可解锁*,亨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完成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广州亨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为
4,500万元,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整体变更的折股方案合法合规;公司由亨龙
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及设立登记程序,
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过
程合法、合规。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境内自然人或境内注册的
企业,住所都在中国境内,各发起人持有的亨龙有限出资数额、出资比例,以及
亨龙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其所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数额、股份比例如
下:
序
号
股东
亨龙有限出
资额(元)
亨龙有限出资
比例(
%)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股)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比例(
%)
1
邹春芽
3,234,700.00
54.2214
24,399,584
54.2214
2
邹春华
924,200.00
15.4918
6,971,310
15.4918
3
邹春保
462,100.00
7.7459
3,485,658
7.7459
4
温州海汇
642,447.00
10.7689
4,846,026
10.7689
5
北京中慧
553,146.00
9.2720
4,172,422
9.2720
6
盛世润都
29,829.00
0.5000
225,000
0.5000
7
卓越润都
119,315.00
2.0000
900,000
2.0000
合计
5,965,737.00
100.000
45,000,000.00
100.000
经核查(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的发起人数量、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
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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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4.公司的设立资格与条件
经核查,公司具备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七十九条规定的股
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资格及条件,具体如下:
公司由邹春芽、邹春华、邹春保、温州海汇、北京中慧、盛世润都、卓越润
都等
7名发起人股东设立,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4,500.00万元,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
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以其各自在亨龙有限所占的注册资本比例对应折为各自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已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
且已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名称为“广州亨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等股份有限公司需具备的组织机构。
公司设立时有住所。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
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签定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2 年 7 月 28 日,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亨
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
份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发行股份总额、方式、股份类别、发起人的权利
和义务、费用负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起人在发起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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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
(三)
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亨龙智能于
2012 年 9 月 4 日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股东代表监事与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
表监事组成第一届监事会,还通过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费用情况的报告、发起人出资情况的报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等议案。
(四)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及验资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公司的设立”之“(一)公司的设立方式、
程序、资格、条件”之“
2.公司的设立程序”所述,公司设立时已经过相应的审
计、评估及验资程序。
综
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
序。
(五)
亨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注册资本由
596.5737
万元变更为
4,500 万元,增加注册资本 3,903.4263 万元。根据大华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2]392 号),亨龙有限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01,869,064.99 元,包括实收资本 5,965,737.00 元、
资本公积
49,122,797.75 元、盈余公积 5,178,053.03 元、未分配利润 41,602,477.21
元。在亨龙有限整体变更为公司的过程中,各发起人在《发起人协议》中约定应
各自承担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其承担的税费,根据公司确认,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前的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47,659,263 元大于本次注册
资本增加金额,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于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邹春芽、邹春华、邹春保已出具承诺,
“如税务机关后续向其征缴或要求公司代
缴,其将以自有资金自行申报缴纳;如果公司已代缴,其将以自有资金偿还公司
代缴税款;如公司因此遭受处罚、征收滞纳金或其他经济损失,其将予以足额补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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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25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导致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
纠纷;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亨龙有限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相关自然人邹春芽、邹春华、邹春保已出具承诺,
“如税
务机关后续向其征缴或要求公司代缴,其将以自有资金自行申报缴纳;如果公司
已代缴,其将以自有资金偿还公司代缴税款;如公司因此遭受处罚、征收滞纳金
或其他经济损失,其将予以足额补偿
”。
六、
公司的独立性
(一)
公司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经核查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重大业务合同,公司的
经营范围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公司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设有必须
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业务经营,该等经营管理系统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二节
公司
的重大债权债务”部分的核查,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
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公司的设立”及“八、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部分所述,公司是由亨龙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由股东缴足。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部分的核查,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与其生产经营、办公有关的房屋、机器设备以及注册商标、
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均由公司及其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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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26
公司独立拥有或使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资产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
为股东担保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分开并独立运营,
不存在与股东或其他主体共用的情形。
(三)
公司人员独立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的三会会议文件,公司的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选与任免,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均在公司专职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根据公司提供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经信达律师抽查部分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
动合同,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人事管理体系,制定了一整套独立的劳动、人事
及工资管理制度。
(四)
公司机构独立
经核查,公司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聘任
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业务开展
的需要设置了必要的内部职能部门。该等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公司章
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行使职权,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
公司财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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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27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配备专职
的财务会计人员,全体财务会计人员均在公司专职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中领取薪酬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独
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独
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
账户的情况;公司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产
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
七、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公司的发起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身份
证明文件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等网站,公司设立时共有
7 名发起人股东,共持有公司
股份
45,000,000 股,占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
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1
邹春芽
24,399,584
54.2214
净资产折股
2
邹春华
6,971,310
15.4918
净资产折股
3
邹春保
3,485,658
7.7459
净资产折股
4
温州海汇
4,846,026
10.7689
净资产折股
5
北京中慧
4,172,422
9.2720
净资产折股
6
盛世润都
225,000
0.5000
净资产折股
7
卓越润都
900,000
2.000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45,000,000
100.0000
——
1.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
1)邹春芽
邹春芽,
1966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广州市从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8
化区,身份证号码为
23*开通会员可解锁*******。
(
2)邹春华
邹春华,
1970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广州市白云
区,身份证号码为
44*开通会员可解锁*******。
(
3)邹春保
邹春保,
1973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广州市黄埔
区,身份证号码为
36*开通会员可解锁*******。
(
4)温州海汇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的核查,温州
海汇已于
2022 年 12 月退出投资公司,不再具备公司股东身份。
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官网等网站,温州海汇符合当时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
5)北京中慧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的核查,北京
中慧已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解散注销,其所持公司股权按照各有限合伙人所占的
合伙份额转让给其各有限合伙人。
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北京中慧符合
当时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
6)盛世润都
根据盛世润都最新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盛世润都的基本情况如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9
企业名称
广东盛世润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盛世润都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19007R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勇
营业期限
2011 年 6 月 22 日至长期
登记状态
存续
登记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西约大路
5 号 6 栋 6409 房
经营范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世润都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1
广东润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00.0000
60.0000
2
李希
400.0000
40.0000
合计
1,000.0000
100.0000
盛世润都已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11035。
(
7)卓越润都
根据卓越润都最新的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卓越润都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共青城卓越润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广东卓
越润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87206Q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盛世润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期限
2011 年 11 月 16 日至 2061 年 11 月 15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登记机关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
(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
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卓越润都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名称
出资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盛世润都
执行事务合伙人
2,200.0000
21.7822
2
邹茂祺
有限合伙人
4,000.0000
39.6040
3
欧继生
有限合伙人
1,600.0000
15.8416
4
陈鹤喜
有限合伙人
500.0000
4.9505
5
向阳
有限合伙人
500.0000
4.9505
6
王娜
有限合伙人
400.0000
3.9604
7
曾文
有限合伙人
300.0000
2.9703
8
黄颖冰
有限合伙人
300.0000
2.9703
9
王慧
有限合伙人
300.0000
2.9703
合计
10,100.0000
100.0000
卓越润都系盛世润都管理的私募基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完成私募基金
备案,基金编号为
SH2205。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发起人数量、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2.发起人的出资
经信达律师核查,各发起人按照其各自持有的亨龙有限的出资比例,以亨龙
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对公司出资。根据大华于
2012 年 8 月 12 日出具的
《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12]095 号)验证,各发起人的出资已经全部到位。
信达律师认为,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公司
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
公司的现有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20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16 名,企业
股东
4 名,具体情况如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1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股份比例(
%)
1
邹春芽
2,342.8054
48.23
2
邹春华
697.1310
14.35
3
邹春保
348.5658
7.18
4
黄明寒
368.6665
7.59
5
英聚美胜
262.3000
5.40
6
张婧
194.3094
4.00
7
姜鑫
178.5668
3.68
8
谢荣斌
111.7264
2.30
9
荷风美辰
95.3500
1.96
10
卓越润都
90.0000
1.85
11
盛世润都
22.5000
0.46
12
孙祥恕
58.0304
1.19
13
王秀静
24.1793
0.50
14
史育瑛
15.1604
0.31
15
张明
9.6717
0.20
16
周颖舟
9.6717
0.20
17
刘丹红
9.6717
0.20
18
颜华林
9.6717
0.20
19
焦淑娟
4.8359
0.10
20
陈勇
4.8359
0.10
合计
4,857.6500
100.0000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相关信息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邹春芽、邹春华、邹春保、盛世润都、卓越润都的基本情
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
“七、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
公司的发起人
”部分所述,其余 15 名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 黄明寒
黄明寒,
1972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广州市白
云区,身份证号码为
36*开通会员可解锁*******。
2、 张婧
张婧,
1977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广州市番禺
区,身份证号码为
23*开通会员可解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2
3、 姜鑫
姜鑫,
1987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身份证号码为
371311198710******。
4、 谢荣斌
谢荣斌,
1969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济南市历下
区,身份证号码为
37*开通会员可解锁*******。
5、 英聚美胜
根据英聚美胜最新的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等网站,英聚美胜系公司
的持股平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聚美胜持有公司
262.3000 万股
股份,持股比例为
5.40%,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英聚美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77625Y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春芽
出资额
870.836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5 年 7 月 21 日至 2030 年 7 月 21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登记机关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
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丰盈路
11 号办公楼 3 楼办公
室(仅限办公用途)
经营范围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
理服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聚美胜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
姓名
出资人类型
是否在公司
任职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
1
邹春芽
普通合伙人
是
39.8400
4.5749
2
郭勇
有限合伙人
是
49.8000
5.7186
3
邹春保
有限合伙人
是
46.4800
5.3374
4
邹春华
有限合伙人
是
33.2000
3.8124
5
王小良
有限合伙人
否
33.2000
3.8124
6
黄辉
有限合伙人
否
33.2000
3.812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3
序
号
姓名
出资人类型
是否在公司
任职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
7
孔祥玉
有限合伙人
是
26.5600
3.0499
8
罗忠茂
有限合伙人
是
26.5600
3.0499
9
邹春仔
有限合伙人
是
26.5600
3.0499
10
巫玉娟
有限合伙人
是
26.5600
3.0499
11
艾军
有限合伙人
是
26.5600
3.0499
12
刘小根
有限合伙人
是
26.5600
3.0499
13
傅凯
有限合伙人
是
26.5600
3.0499
14
郭逸龙
有限合伙人
是
26.5600
3.0499
15
黄相玉
有限合伙人
是
26.5600
3.0499
16
艾俊
有限合伙人
是
24.9000
2.8593
17
喻燕燕
有限合伙人
是
23.2400
2.6687
18
郑素芬
有限合伙人
是
23.2400
2.6687
19
邹凌燕
有限合伙人
是
16.6000
1.9062
20
陈紫琴
有限合伙人
是
14.2760
1.6393
21
毛平芳
有限合伙人
是
13.2800
1.5250
22
薛云
有限合伙人
是
13.2800
1.5250
23
黄煜荣
有限合伙人
是
13.2800
1.5250
24
罗青龙
有限合伙人
是
13.2800
1.5250
25
王贵春
有限合伙人
是
13.2800
1.5250
26
张正平
有限合伙人
是
13.2800
1.5250
27
邹冬宝
有限合伙人
是
13.2800
1.5250
28
邹柳根
有限合伙人
是
13.2800
1.5250
29
李志勇
有限合伙人
是
13.2800
1.5250
30
罗宝喜
有限合伙人
是
13.2800
1.5250
31
林伟强
有限合伙人
是
13.2800
1.5250
32
杨东
有限合伙人
是
13.2800
1.5250
33
郑文彬
有限合伙人
否
9.9600
1.1437
34
曾柳洪
有限合伙人
是
9.9600
1.1437
35
何锦元
有限合伙人
是
9.9600
1.1437
36
江洪旗
有限合伙人
是
9.9600
1.1437
37
胡梦雅
有限合伙人
否
9.9600
1.1437
38
王琨
有限合伙人
是
8.9640
1.0294
39
幸仁桦
有限合伙人
是
8.3000
0.9531
40
张士滨
有限合伙人
是
8.3000
0.9531
41
黄新华
有限合伙人
是
7.6360
0.8769
42
艾水根
有限合伙人
否
7.3040
0.8387
43
罗守文
有限合伙人
是
6.6400
0.7625
44
朱秋荣
有限合伙人
是
6.6400
0.7625
45
曾华
有限合伙人
是
6.6400
0.762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4
序
号
姓名
出资人类型
是否在公司
任职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
46
艾青青
有限合伙人
是
6.6400
0.7625
47
宋德钊
有限合伙人
是
6.6400
0.7625
48
刘春平
有限合伙人
是
4.3160
0.4956
49
钟焕明
有限合伙人
是
3.3200
0.3812
50
蒋丽霞
有限合伙人
是
3.3200
0.3812
合计
870.8360
100.0000
6、 荷风美辰
根据荷风美辰最新的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等网站,荷风美辰系公司
的持股平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荷风美辰持有公司
95.3500 万股
股份,持股比例为
1.96%,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州荷风美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7757XQ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春芽
出资额
316.562 万元
营业期限
2015 年 7 月 21 日至 2030 年 7 月 21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登记机关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
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丰盈路
11 号办公楼 3 楼
办公室(仅限办公用途)
经营范围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投资
咨询服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荷风美辰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
姓名
出资人类型
是否在公司
任职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邹春芽
普通合伙人
是
21.5800
6.8170
2
邹春仔
有限合伙人
是
22.2440
7.0267
3
胡梦雅
有限合伙人
否
18.9240
5.9780
4
李军华
有限合伙人
是
16.6000
5.2438
5
熊县平
有限合伙人
否
14.9400
4.7195
6
郑素芬
有限合伙人
是
13.2800
4.1951
7
邹小燕
有限合伙人
是
11.6200
3.6707
8
周小保
有限合伙人
是
9.9600
3.146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5
序
号
姓名
出资人类型
是否在公司
任职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9
李冬方
有限合伙人
是
9.9600
3.1463
10
陈雪平
有限合伙人
是
9.9600
3.1463
11
蒋友生
有限合伙人
是
9.9600
3.1463
12
龚宗波
有限合伙人
是
9.9600
3.1463
13
杨东
有限合伙人
是
9.9600
3.1463
14
何喜凤
有限合伙人
是
9.9600
3.1463
15
邹秀梅
有限合伙人
否
9.9600
3.1463
16
刘冬保
有限合伙人
否
9.9600
3.1463
17
艾细英
有限合伙人
否
9.9600
3.1463
18
王强
有限合伙人
是
6.9720
2.2024
19
叶炎林
有限合伙人
是
6.6400
2.0975
20
胡菊华
有限合伙人
是
6.6400
2.0975
21
蒋春华
有限合伙人
是
6.6400
2.0975
22
艾俊
有限合伙人
是
6.6400
2.0975
23
陈伟强
有限合伙人
是
6.6400
2.0975
24
邹青霞
有限合伙人
是
6.6400
2.0975
25
陈芙蓉
有限合伙人
是
6.6400
2.0975
26
伍维香
有限合伙人
是
4.9800
1.5732
27
何立华
有限合伙人
是
3.3200
1.0488
28
车瑞涛
有限合伙人
是
3.3200
1.0488
29
欧阳琦
有限合伙人
是
3.3200
1.0488
30
郭群
有限合伙人
是
3.3200
1.0488
31
李毅成
有限合伙人
是
3.3200
1.0488
32
邹小勇
有限合伙人
是
3.3200
1.0488
33
熊华锦
有限合伙人
是
3.3200
1.0488
34
宋德钊
有限合伙人
是
3.3200
1.0488
35
张正平
有限合伙人
是
3.3200
1.0488
36
蒋丽霞
有限合伙人
是
3.3200
1.0488
37
梁翠云
有限合伙人
是
2.6560
0.8390
38
朱春云
有限合伙人
是
2.4900
0.7866
39
许罗彬
有限合伙人
是
0.9960
0.3146
合计
316.5620
100.0000
经信达律师核查,英聚美胜、荷风美辰系公司的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份
外,未实际经营任何业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6
7、 孙祥恕
孙祥恕,
1964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北京市朝
阳区,身份证号码为
11*开通会员可解锁*******。
8、 王秀静
王秀静,
1964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北京市海淀
区,身份证号码为
11*开通会员可解锁*******。
9、 史育瑛
史育瑛,
1985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深圳市福田
区,身份证号码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4******。
10、 张明
张明,
1981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北京市崇文
区,身份证号码为
11*开通会员可解锁*******。
11、 周颖舟
周颖舟,
1967 年 7 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51*开通会员可解锁*******。
12、 刘丹红
刘丹红,
1971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持有香港永久居留权,住址中国香
港,香港身份证号码为
M34****。
13、 颜华林
颜华林,
1976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萍乡市芦溪
县,身份证号码为
36*开通会员可解锁*******。
14、 焦淑娟
焦淑娟,
1971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北京市海淀
区,身份证号码为
23*开通会员可解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7
15、 陈勇
陈勇,
1971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为
44*开通会员可解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现有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
存在权利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的现有企业股东均为依法存续的企业,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三)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邹春芽直接持有公司
48.23%的股份,通过
英聚美胜和荷风美辰间接控制公司
7.36%表决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邹春华直接持有公司
14.35%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邹春保直接
持有公司
7.18%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邹春芽、邹春华、邹春保
三人为兄弟关系,三人合计控制公司
77.12%的表决权,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核心管理职位,能够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2022 年 7
月,邹春芽、邹春华和邹春保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公司经营决策及
管理层任免等重大事项上均保持一致行动,如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邹春
芽的意见为准;一致行动的期限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
(包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公司申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届满
36 个月后止。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邹春芽、邹春华和邹
春保三人。
八、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公司前身亨龙有限的股权沿革
1. 亨龙有限设立(1997 年 4 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8
根据亨龙有限设立的工商档案,邹春芽及曾惠英签订《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
程》,约定共同出资
50 万元设立亨龙有限。从化市第二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资报告》,审验确认,亨龙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
50 万元货币出资。
从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7 年 4 月 17 日核准亨龙有限设立,其设立时的
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邹春芽
40.0000
40.0000
80.0000
2
曾惠英
10.0000
10.0000
20.0000
合计
50.0000
50.0000
100.0000
根据邹春芽及曾惠英的书面确认,曾惠英为邹春芽岳母,其本次出资实际由
邹春芽提供,系代邹春芽持股。
2. 第一次增资(1998 年 8 月)
根据亨龙有限本次增资的工商档案,
亨龙有限注册资本从
50 万元增加至 500
万元,新增的
450 万元注册资本全部由邹春芽认缴。邹春芽、曾惠英认可本次增
资事项,并据此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
从化市审计师事务所就本次增资事项出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亨龙有
限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已变更为
500 万元;新增的 450 万元注册资本由邹春芽
以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等实物资产认缴。
从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8 年 8 月 21 日核准上述增资事项,亨龙有限的
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邹春芽
490.0000
490.0000
98.0000
2
曾惠英
10.0000
10.0000
2.0000
合计
500.0000
500.0000
100.0000
从化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附件三“验资事项说明”提到,
“本次增资以从地估字(
1998)第 060 号土地评估报告和珠会字(98)437 号资
产评估报告为增资依据。”但因亨龙有限设立至今时隔多年,公司确认上述报告
已遗失,目前仅有《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一页《资产评估分类汇总表(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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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39
有复印件留存。根据该《资产评估分类汇总表(固定资产)》,股东实物出资中
的房屋、机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以及评估值如下:
(金额单位:元)
资产类
别
资产原值
资产净值
评估值
评估折余价值与资产净
值增减额
增减
(
%)
完全价值
折余价值
房屋
2,671,747.50 2,671,747.50 2,885,157.00 2,885,157.00 213,409.50
7.99
建筑物
——
——
——
——
——
——
土地
——
——
——
——
——
——
机器设
备
1,192,053.00
977,384.80
1,151,800.00
931,250.00
-46,134.80
-4.72
其他固定资产(原材料、备
品备
件、低值易耗
品)
618,831.77
618,831.77
618,832.00
618,832.00
——
——
合计
4,482,632.27 4,267,964.07 4,655,789.00 4,435,239.00 +167,274.93
+3.92
根据公司、邹春芽以及相关人士的确认并经核查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本次
增资完成后,亨龙有限设立时的
50 万元货币出资以及本次增资的 450 万元非货
币出资的实际出资情况如下:
(
1)机器设备(从亨龙焊接调出的邹春芽所有的资产,价值为 931,250.00
元)
根据亨龙焊接的工商登记资料,邹春芽、邹春华、陈全的确认,上述资产投
入到亨龙有限的过程如下:
1996 年 1 月 8 日,邹春芽及其弟弟邹春华(实际代邹春芽持有)合计出资
50 万元设立亨龙焊接从事焊接业务。
1997 年 4 月 17 日,邹春芽及其岳母曾惠英(实际代邹春芽持有)合计出资
50 万元设立亨龙有限。亨龙焊接的业务转由亨龙有限经营,同时亨龙焊接用于
经营业务的资产逐渐转移至亨龙有限。亨龙焊接自亨龙有限设立后未再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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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40
1997 年 11 月 15 日,邹春芽将其持有的亨龙焊接全部股权转让给其岳父陈
全代持,亨龙焊接已依法定程序注销。
根据邹春芽、亨龙焊接于
1998 年 5 月 16 日签章的《调拨协议书》,“亨龙
焊接调出原股东邹春芽的部分资产,具体为价值为
150,630.00 元的一部新车,以
及按原值折旧后的价值为
826,754.80 元的固定资产,合计金额为 977,384.80 元。”
根据邹春华和陈全确认,亨龙焊接实际由邹春芽出资设立,当时亨龙焊接资
产与股东个人资产未做区分,上述自亨龙焊接调出的资产实际为邹春芽个人所有。
根据公司确认,上述资产已按照评估值折余价值
931,250.00 元投入到亨龙有
限。
(
2)其他固定资产(原材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评估值折余价值为
618,832.00 元,实际入账 569,738.11 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及确认,
1998 年 8 月 31 日,邹春芽投入 541,205.77
元原材料,冲减实际损耗
42,797.00 元,实际入账 498,408.77 元;邹春芽投入
77,626.23 元低值易耗品,冲减实际损耗 6,296.89 元,实际入账 71,329.34 元。上
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评估值折余价值合计
618,832.00 元,实际入账 569,738.11
元。
(
3)货币出资(2,277,727.14 元)
根据
1997 年 4 月 17 日亨龙有限成立至 1998 年 8 月 21 日期间的现金存入
证明单、亨龙有限银行账户往来凭证,邹春芽、曾惠英在上述期间投入亨龙有限
并由亨龙有限计入“投资款”科目的资金为
2,277,727.14 元,包括亨龙有限设立
时的
50 万元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和邹春芽出具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因亨龙有限当时尚无资
金购买场地并建设厂房,也没有场地用于生产,上述
2,277,727.14 元现金实际为
亨龙有限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建设房屋的资金来源。因受当时财务等人员业务水平
所限,未直接将上述出资做为增资款项,而是在上述款项购买土地建设房屋后,
将土地和房屋做为增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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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41
(
4)后续补足的 1,221,284.75 元货币出资
上述(
1)-(3)项出资合计 3,778,715.25 元。虽然验资报告、公司内部账薄
确认土地、房产已出资到位,且相关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人均登记为亨龙有限。但
由于历史久远,部分形成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原始价值的原始凭证遗失,造成无完
整、明确的证据证明形成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的部分资金来源于股东,出资程序存
在一定的瑕疵。因此,邹春芽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股改基准日前向亨龙有限投入
1,221,284.75 元的投资款,亨龙有限将该笔投入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弥补上述
出资瑕疵。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本次增资之日起,亨龙有限经营状况
良好,并未出现资不抵债等不能偿还债权的情形。虽曾存在上述实物出资瑕疵,
但亨龙有限的持续经营及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因此受到损害,并且邹春芽已以现金
补足实物出资瑕疵,公司及相关股东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实物出资瑕疵对亨龙有限的生产经营不构成
实质不利影响,本次实物出资瑕疵已得到弥补,不构成本次挂牌的法律障碍。
3. 第一次股权转让(1999 年 8 月)
根据亨龙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档案资料,邹春芽将其所持亨龙有限
98%
的股权(对应
490 万元出资额)全部转让给邹春保。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于
1999 年 8 月 24 日核准上述股权转让事
项,亨龙有限的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邹春保
490.0000
490.0000
98.0000
2
曾惠英
10.0000
10.0000
2.0000
合计
500.0000
500.0000
100.0000
根据邹春保和邹春芽确认,本次转让完成后,邹春保所持亨龙有限股权系代
邹春芽持有,因为邹春芽与邹春保系兄弟关系,邹春芽当时因个人家庭原因,无
法监管运营亨龙有限,故将其所持亨龙有限全部股权交由邹春保代持,并代为处
理亨龙有限日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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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42
4. 第二次股权转让(2006 年 1 月)
根据亨龙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档案资料,邹春保将其所持亨龙有限
70%
的股权(对应
3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邹春芽、将其所持亨龙有限 18%的股权
(对应
9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邹春华,曾惠英将其所持亨龙有限 2%的股权(对
应
1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邹春华。亨龙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并
启用新的公司章程。邹春芽、邹春保、邹春华和曾惠英就本次股权转让签订《股
东转让出资合同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于
2006 年 1 月 17 日核准上述股权转让事
项,亨龙有限的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邹春芽
350.0000
350.0000
70.0000
2
邹春华
100.0000
100.0000
20.0000
3
邹春保
50.0000
50.0000
10.0000
合计
500.0000
500.0000
100.0000
根据邹春芽、邹春华、邹春保和曾惠英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后,原曾惠英、
邹春保代邹春芽持有的股权全部解除代持。邹春芽、邹春华、邹春保自此之后持
有的亨龙有限股权均系其本人真实持有。
5. 第三次股权转让暨第二次增资(2011 年 11 月)
根据亨龙有限本次股权转让暨增资的工商档案资料,亨龙有限召开股东会同
意本次股权转让和增资事项,并启用新的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
1)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
(万元)
占本次增资前亨龙有
限股权比例(
%)
转让价格(万元)
1
邹春芽
温州海汇
20.3655
4.0730
1,323.7250
2
邹春芽
北京中慧
6.1645
1.2330
400.7039
3
邹春华
北京中慧
7.5800
1.5160
492.7140
4
邹春保
北京中慧
3.7900
0.7580
246.3570
(
2)亨 龙 有 限 增 加 96.5737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 分 别 由 温 州 海 汇 以 现 金
2,176.2750 万元认缴 43.8792 万元注册资本,由北京中慧以现金 1,873.72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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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
认缴
37.7801 万元注册资本,由盛世润都以现金 812.5000 万元认缴 14.9144 万元
注册资本。
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和增资事项签订《合作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深圳市
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就本次增资事项出具《验资报告》,审验
确认,亨龙有限已收到股东温州海汇、北京中慧、盛世润都分别缴纳的增资款。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于
2011 年 11 月 2 日核准上述股权转让与
增资事项,亨龙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邹春芽
323.4700
323.4700
54.2210
2
邹春华
92.4200
92.4200
15.4920
3
邹春保
46.2100
46.2100
7.7460
4
温州海汇
64.2447
64.2447
10.7690
5
北京中慧
55.3146
55.3146
9.2720
6
盛世润都
14.9144
14.9144
2.5000
合计
596.5737
596.5737
100.0000
根据公司提供的完税凭证及银行收款凭证,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温州海汇、
北京中慧已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邹春芽、邹春华、邹春保已就上述股权转让
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6. 第四次股权转让(2012 年 5 月)
根据亨龙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档案资料,盛世润都以
650 万元的价格将
其持有的公司
2%的股权(对应 11.931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其管理的私募基金
卓越润都。亨龙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并启用新的公司章程。盛世
润都和卓越润都就本次股权转让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
亨龙有限的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邹春芽
323.4700
323.4700
54.2214
2
邹春华
92.4200
92.4200
15.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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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44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
邹春保
46.2100
46.2100
7.7459
4
温州海汇
64.2447
64.2447
10.7689
5
北京中慧
55.3146
55.3146
9.2720
6
盛世润都
2.9829
2.9829
0.5000
7
卓越润都
11.9315
11.9315
2.0000
合计
596.5737
596.5737
100.0000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凭证,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卓越润都已支付本
次股权转让价款。
(二)
亨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9 月 4 日,亨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详见本《法律
意见书》正文“五、公司的设立”部分所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亨龙智能
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
1
邹春芽
24,399,584
54.2214
2
邹春华
6,971,310
15.4918
3
邹春保
3,485,658
7.7459
4
温州海汇
4,846,026
10.7689
5
北京中慧
4,172,422
9.2720
6
盛世润都
225,000
0.5000
7
卓越润都
900,000
2.0000
合计
45,000,000
100.0000
(三)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1. 第三次增资(2015 年 8 月)
根据亨龙智能本次增资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注册资本由
4,500 万元增加至
4,857.65 万元,其中英聚美胜以 870.8360 万元的价格认缴 262.30 万元新增注册
资本,荷风美辰以
316.5620 万元的价格认缴 95.3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增资事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增资事
项出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公司已收到英聚美胜和荷风美辰分别缴纳的增
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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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45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8 月 6 日核准了本次增资事项,亨龙智能
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
1
邹春芽
2,439.9584
50.2292
2
邹春华
697.1310
14.3512
3
邹春保
348.5658
7.1756
4
温州海汇
484.6026
9.9761
5
北京中慧
417.2422
8.5894
6
盛世润都
22.5000
0.4632
7
卓越润都
90.0000
1.8527
8
英聚美胜
262.3000
5.3997
9
荷风美辰
95.3500
1.9629
合计
4,857.6500
100.0000
2. 在全国股权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2015 年 12 月)
全国股转系统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出具《关于同意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股转系统函
[2015]8474 号),
同意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转让方式为协议
转让。
3. 在全国股权系统终止挂牌(2018 年 6 月)
公司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
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全
国股转系统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关于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
止挂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
2018)719号),同意公司股票自*开通会员可解锁*21
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7月12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时,公司
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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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46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
1
邹春芽
2,439.9584
50.2292
2
邹春华
697.1310
14.3512
3
邹春保
348.5658
7.1756
4
温州海汇
484.6026
9.9761
5
北京中慧
417.2422
8.5894
6
盛世润都
22.5000
0.4632
7
卓越润都
90.0000
1.8527
8
英聚美胜
262.3000
5.3997
9
荷风美辰
95.3500
1.9629
总计
4,857.6500
100.000
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股转
系统的相关规定。公司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因在违法违规而受到股转
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4. 第五次股权转让(2021 年 11 月)
北京中慧与黄明寒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中
慧将其持有公司
5.5894%的股份共 271.5135 万股,以每股 8.2344 元的价格转让
给黄明寒,转让总价为
2,235.7600 万元。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凭证,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因为北京中慧投资期限较长,计划退出投资公
司进行清算,黄明寒已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
北京中慧与其有限合伙人孙祥恕、王秀静、张明、周颖舟、刘丹红、史育瑛、
焦淑娟、颜华林以及陈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基于北京中慧清算,北京
中慧将其持有公司
3%的股份共计 145.7287 万股分配给其有限合伙人,各有限合
伙人无须另行支付转让对价。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股份比例(
%)
1
邹春芽
2,439.9584
50.2292
2
邹春华
697.1310
14.3512
3
邹春保
348.5658
7.175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7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股份比例(
%)
4
温州海汇
484.6026
9.9761
5
黄明寒
271.5135
5.5894
6
英聚美胜
262.3000
5.3997
7
荷风美辰
95.3500
1.9629
8
卓越润都
90.0000
1.8527
9
盛世润都
22.5000
0.4632
10
孙祥恕
58.0304
1.1946
11
王秀静
24.1793
0.4978
12
史育瑛
15.1604
0.3121
13
张明
9.6717
0.1991
14
周颖舟
9.6717
0.1991
15
刘丹红
9.6717
0.1991
16
颜华林
9.6717
0.1991
17
焦淑娟
4.8359
0.0996
18
陈勇
4.8359
0.0996
合计
4,857.6500
100.0000
5. 第六次股权转让(2021 年 12 月)
温州海汇与谢荣斌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温州
海汇将其持有公司
5.9760%的股份共 290.2932 万股以每股 8.2344 元的价格转让
给谢荣斌,转让总价为
2,390.4000 万元。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凭证,并
经访谈温州海汇和谢荣斌,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是温州海汇投资期限较长,计划
收回部分投资资金,谢荣斌已经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
1
邹春芽
2,439.9584
50.2292
2
邹春华
697.1310
14.3512
3
邹春保
348.5658
7.1756
4
黄明寒
271.5135
5.5894
5
谢荣斌
290.2932
5.9760
6
温州海汇
194.3094
4.000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8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
7
盛世润都
22.5000
0.4632
8
卓越润都
90.0000
1.8527
9
英聚美胜
262.3000
5.3997
10
荷风美辰
95.3500
1.9629
11
孙祥恕
58.0304
1.1946
12
王秀静
24.1793
0.4978
13
史育瑛
15.1604
0.3121
14
张明
9.6717
0.1991
15
周颖舟
9.6717
0.1991
16
刘丹红
9.6717
0.1991
17
颜华林
9.6717
0.1991
18
焦淑娟
4.8359
0.0996
19
陈勇
4.8359
0.0996
合计
4,857.6500
100.0000
根据谢荣斌和姜鑫提供的出资银行流水,并经访谈谢荣斌和姜鑫,经核查,
谢荣斌本次受让温州海汇所持公司
5.9760%的股权实际均为代其朋友姜鑫持有,
谢荣斌所支付的股权受让款实际全部来源于姜鑫提供的资金,谢荣斌与姜鑫为朋
友关系,亨龙智能为谢荣斌推荐给姜鑫的投资项目,因谢荣斌具有专业的投资背
景,便于后续跟进亨龙智能投资事宜,故姜鑫委托谢荣斌代持亨龙智能的股权。
6. 第七次股权转让(2022 年 1 月)
邹春芽与黄明寒于
2022 年 1 月 4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邹春芽将
其持有公司
2%的股份共计 97.1530 万股以每股 8.2344 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明寒,
转让总价为
800 万元。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凭证,并经访谈邹春芽和黄
明寒,本次股权转让是因为邹春芽有资金需求,黄明寒已经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
款。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
1
邹春芽
2,342.8054
48.229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9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
2
邹春华
697.1310
14.3512
3
邹春保
348.5658
7.1756
4
黄明寒
368.6665
7.5894
5
谢荣斌
290.2932
5.9760
6
温州海汇
194.3094
4.0001
7
盛世润都
22.5000
0.4632
8
卓越润都
90.0000
1.8527
9
英聚美胜
262.3000
5.3997
10
荷风美辰
95.3500
1.9629
11
孙祥恕
58.0304
1.1946
12
王秀静
24.1793
0.4978
13
史育瑛
15.1604
0.3121
14
张明
9.6717
0.1991
15
周颖舟
9.6717
0.1991
16
刘丹红
9.6717
0.1991
17
颜华林
9.6717
0.1991
18
焦淑娟
4.8359
0.0996
19
陈勇
4.8359
0.0996
合计
4,857.6500
100.0000
7. 第八次股权转让(2022 年 12 月)
温州海汇与黄明寒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温州
海汇将其持有公司
4%的股份共计 194.3094 万股以每股 8.6460 元的价格转让给
黄明寒,转让总价为
1,680 万元。根据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记录,并经访谈
温州海汇和黄明寒,本次股权转让系因为温州海汇投资期限较长,计划退出投资
公司,黄明寒已经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股份比例(
%)
1
邹春芽
2,342.8054
48.2292
2
邹春华
697.1310
14.3512
3
邹春保
348.5658
7.175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0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股份比例(
%)
4
黄明寒
562.9759
11.5895
5
谢荣斌
290.2932
5.9760
6
英聚美胜
262.3000
5.3997
7
荷风美辰
95.3500
1.9629
8
卓越润都
90.0000
1.8527
9
盛世润都
22.5000
0.4632
10
孙祥恕
58.0304
1.1946
11
王秀静
24.1793
0.4978
12
史育瑛
15.1604
0.3121
13
张明
9.6717
0.1991
14
周颖舟
9.6717
0.1991
15
刘丹红
9.6717
0.1991
16
颜华林
9.6717
0.1991
17
焦淑娟
4.8359
0.0996
18
陈勇
4.8359
0.0996
合计
4,857.6500
100.0000
8. 第九次股权转让(2025 年 3 月)
黄明寒与张婧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黄明寒将其
持有公司
4%的股份共计 194.3094 万股以每股 8.6460 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婧,转
让总价为
1,680 万元。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凭证,并经访谈黄明寒和张
婧,本次股权转让系因为张婧有投资需求,黄明寒基于和张婧的朋友关系将所持
部分公司股权转让给她,张婧已经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股份比例(
%)
1
邹春芽
2,342.8054
48.2292
2
邹春华
697.1310
14.3512
3
邹春保
348.5658
7.1756
4
黄明寒
368.6665
7.5894
5
谢荣斌
290.2932
5.9760
6
张婧
194.3094
4.000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1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股份比例(
%)
7
英聚美胜
262.3000
5.3997
8
荷风美辰
95.3500
1.9629
9
卓越润都
90.0000
1.8527
10
盛世润都
22.5000
0.4632
11
孙祥恕
58.0304
1.1946
12
王秀静
24.1793
0.4978
13
史育瑛
15.1604
0.3121
14
张明
9.6717
0.1991
15
周颖舟
9.6717
0.1991
16
刘丹红
9.6717
0.1991
17
颜华林
9.6717
0.1991
18
焦淑娟
4.8359
0.0996
19
陈勇
4.8359
0.0996
合计
4,857.6500
100.0000
9. 第十次股权转让(2025 年 7 月)
根据谢荣斌和姜鑫于
2025 年 7 月 1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以及银行回单,并经访谈谢荣斌和姜鑫,本次股权转让系谢荣斌将代持的公司
5.9760%的股份还原给姜鑫,且在股权代持还原后,姜鑫将所持有的公司 2.30%
股份共计
111.7264 万股以每股 8.2344 元的价格转让给谢荣斌,转让总价为 920.00
万元,谢荣斌已经向姜鑫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股份比例(
%)
1
邹春芽
2,342.8054
48.2292
2
邹春华
697.1310
14.3512
3
邹春保
348.5658
7.1756
4
黄明寒
368.6665
7.5894
5
英聚美胜
262.3000
5.3997
6
张婧
194.3094
4.0001
7
姜鑫
178.5668
3.6760
8
谢荣斌
111.7264
2.3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2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股份比例(
%)
9
荷风美辰
95.3500
1.9629
10
卓越润都
90.0000
1.8527
11
盛世润都
22.5000
0.4632
12
孙祥恕
58.0304
1.1946
13
王秀静
24.1793
0.4978
14
史育瑛
15.1604
0.3121
15
张明
9.6717
0.1991
16
周颖舟
9.6717
0.1991
17
刘丹红
9.6717
0.1991
18
颜华林
9.6717
0.1991
19
焦淑娟
4.8359
0.0996
20
陈勇
4.8359
0.0996
合计
4,857.6500
100.0000
(四)
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代持事宜
经核查,邹春芽曾委托其岳母曾惠英和其兄弟邹春保代持部分公司股权(该
等代持及还原过程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八、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之
“(一)公司亨龙有限的股权沿革”)、姜鑫曾委托其朋友谢荣斌代持部分公司
股权(该等代持及还原过程详见《法律意见书》第二节“八、公司的股本及其演
变”之“(三)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份变动情况”)、英聚美胜和荷风美
辰部分合伙人曾代别人持有该两个持股平台部分出资份额。
根据英聚美胜和荷风美辰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相关支付记录或凭证、代持方和被代持方出具的确认函,并经代持
方和被代持方访谈确认,
2015 年 6 月,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新设英聚美胜
和荷风美辰作为持股平台,在本次股权激励以及后续持股平台出资额变动过程中,
部分合伙人存在为他人代持的情形,代持人与被代持人是亲戚、朋友等关系,具
体代持的形成和解除情况如下:
1. 英聚美胜合伙人代持的形成及解除
(金额单位:万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3
代持
方
被代持
方
关系
代持形成
代持出
资额
代持出
资款项
代持解除方式
邹亮
胡梦雅
亲戚
2015 年 7 月,认缴出资
6.64
6.64
2016 年 4 月,代持方变更为邹春仔
邹春仔
亲戚
2016 年 4 月,邹春 仔 受 让 邹 亮
代持出资额
2025 年 8 月,代持还原
刘春平
汤国雄
同事
2015 年 7 月,认缴出资
8.964
8.964
2017 年 7 月,汤国雄将其实际持有的代持
出资额转让给胡菊菊
和艾水根,汤国雄拿
到全部转让对价(即
投资成本)后退出,被
代持方变更为胡菊菊
和艾水根
刘春平
胡菊菊
朋友
2017 年 7 月,胡菊 菊 受 让 汤 国
雄 实 际 持 有 的
代持出资额
4.98
万元
4.98
4.98
2025 年 8 月,刘春平将代持出资额转让给
第三方,胡菊菊实际
收 取 全 部 转 让 对 价
(即投资成本)后退
出
刘春平
艾水根
朋友
2017 年 7 月,艾水 根 受 让 汤 国
雄 实 际 持 有 的
代 持 出 资 额
3.984 万元
3.984
3.984
2025 年 8 月,代持还原
邹春芽
黄相玉
朋友
2015 年 7 月,认缴出资
26.56
26.56
2022 年 1 月,代持还原
黄新华
郑素芬
朋友
5.644
5.644
何锦元
郑素芬
朋友
3.32
3.32
罗宝喜
兰江龙
朋友
13.28
13.28
2022 年 1 月,罗宝喜将代持出资额转让给
第三方,兰江龙实际
收 取 全 部 转 让 对 价
(即投资成本)后退
出
邹春芽
王小良
朋友
2015 年 7 月,认缴出资
16.60
16.60
2025 年 8 月,代持还原
邹春保
王小良
朋友
16.60
16.60
邹春华
黄辉
朋友
33.20
33.20
孔祥玉
杨东
同事
13.28
13.28
艾俊
艾水根
亲戚
3.32
3.32
艾俊
胡梦雅
亲戚
3.32
3.3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4
代持
方
被代持
方
关系
代持形成
代持出
资额
代持出
资款项
代持解除方式
邹春芽
高永洪
朋友
3.32
3.32
2025 年 8 月,高永洪收到邹春芽支付的全
部出资成本后退出
邹春保
陈小花
朋友
6.64
6.64
2025 年 8 月,邹春保将代持出资额转让给
第三方,陈小花收到
全部转让对价(即出
资成本)后退出
艾俊
宋根妹
亲戚
3.32
3.32
2025 年 8 月,宋根妹收到艾俊支付的全部
出资成本后退出
艾俊
胡菊菊
亲戚
3.32
3.32
2025 年 8 月,胡菊菊收到艾俊支付的全部
出资成本后退出
2. 荷风美辰合伙人代持的形成及解除
(金额单位:万元)
代持方
被代持
方
关系
代持形成
代持出
资额
代 持 出
资款项
代持解除方式
邹军敏
胡梦雅
亲戚
2015 年 7 月,认缴出资
3.32
3.32
2020 年 9 月,代持方变更为邹春仔
邹军敏
汤国雄
朋友
3.32
3.32
2017 年 7 月,汤国雄将其实际持有的代持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胡 梦
雅,汤国雄拿到全部
转让对价(即投资成
本)后退出,被代持
方变更为胡梦雅
邹军敏
胡梦雅
亲戚
2017 年 7 月,胡梦雅受让汤国雄
实际持有的代持
出资额
3.32 万元
3.32
3.32
2020 年 9 月,代持方变更为邹春仔
邹春仔
胡梦雅
亲戚
2020 年 9 月,邹春仔受让邹军敏
代胡梦雅持有的
出资额
6.64
6.64
2025 年 8 月,代持还原
邹春芽
邹秀梅
亲戚
2015 年 7 月,认缴出资
9.96
9.96
2025 年 8 月,代持还原
邹春芽
刘冬保
亲戚
9.96
9.96
邹春芽
熊县平
亲戚
13.28
13.2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5
代持方
被代持
方
关系
代持形成
代持出
资额
代 持 出
资款项
代持解除方式
叶炎林
张正平
朋友
3.32
3.32
蒋春华
胡梦雅
亲戚
3.32
3.32
胡菊华
胡梦雅
亲戚
3.32
3.32
蒋超
胡梦雅
亲戚
3.32
3.32
邹耐根
胡梦雅
亲戚
2.324
2.324
邹春林
蒋丽霞
亲戚
3.32
3.32
邹春林
邹春仔
亲戚
1.66
1.66
邹春林
熊县平
亲戚
1.66
1.66
艾俊
艾细英
亲戚
2021 年 3 月,艾俊代艾细英受让
汤 国 雄
6.64 万
元、黄彩玉
3.32
万元出资额
9.96
9.96
2025 年 8 月,代持还原
根据代持方和被代持方出具的确认函,并经信达律师访谈代持方和被代持方、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
网站,上述代持均已解除,当事人未因该等股权代持事宜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
公司股权沿革过程中股东之间的特殊约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承诺函及书面确认,并经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明寒、
姜鑫和谢荣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已履行完毕或终止的特殊投资条款,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春芽与黄明寒、姜鑫和谢荣
斌之间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特殊投资条款,具体如下:
邹春芽分别向黄明寒、姜鑫和谢荣斌作出不可撤销承诺,承诺其将积极推
动亨龙智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被已在上海、深圳或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并购(以下简称“合格上市”),若不能在约
定时间内合格上市,邹春芽将回购黄明寒、姜鑫和谢荣斌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合格上市时间及回购价款计算如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6
股
东
合格上
市时间
回购标的
股份及投
资成本
年化
利息
回购价款计算
黄
明
寒
2026 年11 月 3日
271.5135万股
2,235.76万元
6%
回购价款
=回购股份对应的初始投资成本*(1+6%*持
有期间
/365)-持有期间股东累计分红(税前)
持有期间:黄明寒于
2021 年 11 月受让邹春芽所持
271.5135 万股的投资款分期划转给邹春芽之日起,至回购价款支付之日。
姜
鑫
2026 年12 月 11日
178.5668万股
1470.40万元
6%
姜鑫的回购价款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
1)谢荣斌代持期间的利息
代持期间的利息
=2390.4 万元*6%*代持期间/365-代
持股份对应的代持期间股东累计分红(税前)
代持期间:谢荣斌于
2021 年 12 月受让温州海汇
290.2932 万股的投资款 2390.4 万元分期划转给温州海汇之日起,至谢荣斌将
920.00 万元投资款划转给姜鑫
之日止。
(
2)代持还原后的回购价格
代持还原后的回购价款
=1470.40 万元*(1+6%*持有期
间
/365)-回购股份对应的持有期间股东累计分红(税
前)
持有期间:谢荣斌投资款
920.00 万元分期划转给姜鑫
之日起,至回购价款支付之日止。
谢
荣
斌
2026 年12 月 11日
111.7264万股
920.00 万元
6%
回购价款
=回购股份对应的初始投资成本*(1+6%*持
有期间
/365)-回购股份对应的持有期间股东累计分
红(税前)
持有期间:谢荣斌投资款
920.00 万元划转给姜鑫之日
起,至回购价款支付之日止。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春芽在上述特定情形发生时,为投资人承
担回购义务,公司未承担回购义务,该等约定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不会影
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不存在《挂牌审核指引》“
1-8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规定的应当清理的情
形。
(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股
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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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57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出具
的股东确认函,经访谈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持有
5%
以上股份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九、
公司的业务
(一)
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业务资质
1. 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金
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金属
成形机床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工业
机器人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软件开发;软件服务;机械配件零售;
机械技术开发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
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机械设备租赁”。
2. 经营方式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公司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是一家为客户提供金属连接设备及整体解决方案的国家
级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是第六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的主营
业务为“金属连接设备及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公司说明,公司的半自动电阻焊接设备(中频逆
变、储能立焊机)、自动电阻焊接设备(行业专机及自动化焊接生产线)、铆接
设备、机器人焊接工作站及机器人专用电阻焊接设备等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
业分类(
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中“2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公司主要产品(中频逆变电阻焊接设备、电容储能电阻焊
接设备及其集成的机器人工作站及自动化产线)属于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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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58
整指导目录(
2024 年本)》中“鼓励类”的技术、装备及产品,公司业务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国家鼓励的战略新兴行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
2024 年本)》中的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
3. 经营资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取得的经营主营业务所需的行政审批或许可类的资质、证
照具体如下: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1,备案登记
表编号:
03651012,进出口企业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32051A。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取得从化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
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
4401967002,具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
海关资质,长期有效。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经营范
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具备开展业务所必
须的经营资质和许可。
(二)
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在新加坡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在美国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 新加坡亨龙
新加坡亨龙为公司在新加坡直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暂未实际经营业务,主要用于投资设立美国亨龙。新加坡亨龙基本情况详
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之“(八)公司的长期股权
投资情况”部分所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修订,即日起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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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59
就公司投资新加坡亨龙事宜,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
核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粤发改开放函
[2024]663 号),同意公司向
对外投资
30 万美元,其中 10 万美元用于新加坡亨龙的日常运营等费用,20 万
美元通过新加坡亨龙设立美国亨龙。广东省商务厅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核发《企
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开通会员可解锁*4 号),同意公司向新加坡亨
龙投资
10 万美元。就该项境外投资,公司已办理外汇登记。
2. 美国亨龙
美国亨龙为新加坡亨龙在美国直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主要用于拓展海外业务。美国亨龙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之“(八)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部分所述。
就新加坡亨龙投资美国亨龙事宜,广东省商务厅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核发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开通会员可解锁*5 号),同意公司向美国
亨龙投资
20 万美元。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在境外投资设立新加坡亨龙和美国亨龙已
经履行了必要的境外投资备案、登记手续。
(三)
公司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报
告期内的工商档案以及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站,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公司主营业务一直为金属连接设备
及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主营业务稳定,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
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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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
项目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2025 年 1 月-3 月
主营业务收入
21,941.18 万元
36,817.69 万元
5,255.57 万元
营业收入
22,484.83 万元
37,284.68 万元
5,371.62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7.58%
98.75%
97.84%
根据上述财务信息,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五)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报告期内
股东会文件、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以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
站,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
在法律障碍。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主要关联方如下:
1.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三)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邹春芽、邹春华和邹春保。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实际控制人邹春芽、邹春华、邹春保外,
其他持股超过
5%以上的股东为黄明寒、英聚美盛,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
书》正文之“七、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章节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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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61
3.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
职位名称
姓名
1
董事
邹春芽、邹春华、邹春保、张宁红、牟小容、刘青、康志
新、欧水平、周小云
2
高级管理人员
邹春芽(总经理)、邹春华(副总经理)、邹春保(副总
经理)、孔祥玉(副总经理)、郭勇(财务总监)、万成
文(董事会秘书)
4. 上述第 1-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上述第
1-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公司的关联方,包
括其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上述第 1-4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者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认定的,除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1
英聚美胜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
务;投资管理服务
邹春芽担任
执行事务合
伙人
2
荷风美辰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
务;投资咨询服务
邹春芽担任
执行事务合
伙人
3
广州爱卡的米
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
教育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多媒体设计服务;计算机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
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电子产
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
黄明寒担任
董事
4
惠州市鑫城光
电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光电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网上贸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黄明寒的哥
哥为实际控
制人并担任
总经理
5
广州康盛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牟小容担任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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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2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第三类医疗器
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
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
6
广州比木云建
筑科技有限公
司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
存储支持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
计、监理除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建筑材料销售;
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
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
修;建设工程勘察
牟小容配偶
的弟弟持股
70.30%,担任执行董事
兼经理
7
广州谷地建筑
装饰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室内装饰、装修;
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提供施工设备服务;
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工程围栏装卸施工;工程排水施
工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
系统安装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交通标志施工;
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建材、装饰材料批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
维修;工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其他
工程设计服务;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房屋建筑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室内装饰设计服务
牟小容的配
偶的弟弟持
股
90.00%,
担任执行董
事兼经理
8
广州比木同达
企业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牟小容的弟
弟配偶持有
60%财产份额,担任执
行事务合伙
人
9
常州诺高焊接
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常州诺
高”)
一般项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金属切割及焊
接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
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邹春华配偶
的兄弟的儿
子邹昱焜持
股
100.00%
的企业
6. 其他关联方
(
1)曾经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姜鑫
曾实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
汪东明
曾任公司
独立董事
3
杨大贺
曾任公司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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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63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4
宋志斌
曾任公司
独立董事
5
黄煜荣
曾任公司
第四届监事
6
罗青龙
曾任公司
第四届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曾经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关联自然人与公司的关联关
系存续期间系公司的关联方。
(
2)曾经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1
广州市从化区高技
园明净教育咨询服
务中心
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
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市场营销策划
黄 煜 荣 的 配
偶 经 营 的 个
体工商户
2
广州担保集团有限
公司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企业
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企业信用评级
服务;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企业信用管理咨询
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非融资担保服务;品牌管理;物业管理
宋 志 斌 担 任
董事
3
广州市融资再担保
有限公司
再担保业务(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
发许可证为准);融资性担保业务(具体经营项
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为准);开展个人
置业贷款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除外);工程项
目担保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投资咨
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企
业财务咨询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
目);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
及提供(金融信用信息除外);企业信用评估评
级服务;企业信用咨询服务;担保服务(融资性
担保除外)
宋 志 斌 担 任
董事
4
广州市中小企业发
展基金有限公司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
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
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宋 志 斌 担 任
董事
5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
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
宋 志 斌 担 任
负责人
6
临沂市宏庆贸易有
限公司
矿石销售;镍铁合金销售;五金销售;房屋买卖。
姜 鑫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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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64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7
山东鑫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关
联企业(注)
/
姜 鑫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控 制 的 或
担 任 董 事 、
高管的企业
8
HERON CHILLER TECHNOLOGY CO.(2025 年 3 月已注销)
冷却器销售
邹 春 芽 配 偶
报 告 期 内 控
制的企业
9
广东卡诺亚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
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
居用品销售;专业设计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
修;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建筑装饰材料
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百货销
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机
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软件开
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
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万 成 文 报 告
期 内 曾 担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的企业
10
广州市增城雅豪贸
易商行(
2025 年 5
月已注销)
美发饰品销售;茶具销售;鲜蛋批发;办公用品
销售;日用杂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
许可的商品);礼品花卉销售;日用品销售;个
人卫生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
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
口罩(非医用)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豆及薯类
销售;水产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厨具卫具及
日用杂品零售;化妆品零售;鲜蛋零售;鲜肉零
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
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安全咨
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咨询策划服务;会
议及展览服务;包装服务;办公服务;翻译服务;
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
服务;礼仪服务;家政服务;家宴服务;居民日
常生活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
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食品经营;食品互联
网销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酒类经营;
烟草制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
牟 小 容 配 偶
的 弟 弟 持 股
70.30% , 担任 执 行 董
事、总经理
注:报告期内,实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姜鑫为公司的财务投资人,未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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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65
任职,因姜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较多,且经核查,
相关关联企业报告期内与亨龙智能未发生交易,出于重要性原则,公司将山东鑫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关联企业合并披露。
(二)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主要如下:
1. 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销售的交易情况如下: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
(万元)
2024 年
(万元)
2025 年 1-3 月
(万元)
常州诺高
中频逆变电阻焊接设备、机器人焊接工作站、自动化焊接生产线等产品
186.91
152.80
0.01
总计
186.91
152.80
0.01
报告期内,常州诺高为公司贸易商,公司向其销售产品主要系借助其扩大公
司产品的销售,双方相关交易金额占公司各期同类交易金额比例低于
1%,交易
价格系双方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公允。
2. 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采购的交易情况如下: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
(万元)
2024 年
(万元)
2025 年 1-3 月
(万元)
常州诺高
采购交流阻焊控制器、少量机械零部件
2.24
1.97
3.53
总计
2.24
1.97
3.53
报告期内,公司向常州诺高采购少量特定型号的零部件用于生产,双方相关
交易金额占公司各期同类交易金额比例低于
0.1%,交易价格系双方依据市场价
格协商确定,价格公允。
3. 关联担保
(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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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66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关
联方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二(一)
1“银
行授信、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部分所述。
(三)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确认。报告期内上述关联交易
已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关联董
事在相应会议表决中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
确认相关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遵循了平等、自愿、有偿的原
则,相关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
定价原则或者按照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原则确定,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
方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确认,
确认前述关联交易均遵守了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
策程序,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规定。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利益进行保护,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对公司或者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或者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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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67
(五)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春芽、邹春华、邹春
保,以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
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本
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包括现有的以及其后可能设立的
控股企业,下同)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
及本人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公司签订正
式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
条件下进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
/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
企业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将不会要求
或接受公司提供比独立第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实
际利益。
4.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自身在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
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本人及本人近亲属
/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本人
/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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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68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承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自愿作出,对该等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
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直
接或间接控制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企业,亦未以其他形式从事与公司主营
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为避免未来与公司之间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春芽、
邹春华、邹春保已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
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
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
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
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
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
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
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
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围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
/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
其他企业在产品或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则本人及本人近亲属
/本人及本人近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
1)停止生产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
(
2)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
3)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9
(
4)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
/本人及本人的近亲
属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及其他股东权益
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经承诺采取有效
措施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该等承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作出,
合法有效,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七)
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
经核查,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及相关方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
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
不动产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查册证明文件以及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
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具体情况如
下:
序
号
权利
人
权属证书编号
建筑面
积
(㎡)
坐落
用途
权利
性质
土地
使用
年限
他项
权利
1
亨龙
智能
粤(
2017)广州
市 不 动 产 权 第09201632 号
2,145.69
广东从化经济
开发区丰盈路9 号(1 号楼)
工业
厂房
出让
2051/10/14
抵押
2
亨龙
智能
粤(
2017)广州
市 不 动 产 权 第09201630 号
2,572.25
广东从化经济
开发区丰盈路9 号(2 号楼)
工业
厂房
出让
2051/10/14
抵押
3
亨龙
智能
粤(
2017)广州
市 不 动 产 权 第09201629 号
2,319.91
广东从化经济
开发区丰盈路9 号(3 号楼)
工业
厂房
出让
2051/10/14
抵押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0
序
号
权利
人
权属证书编号
建筑面
积
(㎡)
坐落
用途
权利
性质
土地
使用
年限
他项
权利
4
亨龙
智能
粤(
2017)广州
市 不 动 产 权 第09211657 号
1,218.20
广东从化经济
开发区丰盈路9 号(4 号楼)
工业
宿舍
出让
2051/10/14
无
5
亨龙
智能
粤(
2017)广州
市 不 动 产 权 第09211671 号
1,779.98
广东从化经济
开发区丰盈路9 号(5 号楼)
工业
宿舍
出让
2051/10/14
无
6
亨龙
智能
粤(
2025)广州
市 不 动 产 权 第09007936 号
4,332.88
广东从化经济
开发区丰盈路9 号(6 号楼)
工业
宿舍
出让
2051/10/14
无
7
亨龙
智能
粤(
2017)广州
市 不 动 产 权 第09208083 号
5,979.63
广东从化经济
开发区丰盈路9 号(7 号楼)
工业
厂房
出让
2051/10/14
无
8
亨龙
智能
粤(
2017)广州
市 不 动 产 权 第09211669 号
204.33
广东从化经济
开发区丰盈路9 号(8 号楼)
工业
/
食堂
出让
2051/10/14
无
9
亨龙
智能
粤(
2017)广州
市 不 动 产 权 第09211661 号
343.38
广东从化经济
开发区丰盈路9 号(9 号楼)
工业
出让
2051/10/14
无
10
亨龙
智能
粤(
2018)广州
市 不 动 产 权 第09221786 号
33,579.8
5
广州市从化区
太平镇新一路63 号(1#厂房)
工业
厂房
出让
2062/11/07
抵押
11
亨龙
智能
粤(
2018)广州
市 不 动 产 权 第09221782 号
102.34
广州市从化区
太平镇新一路63 号(1#门卫室)
工业
/
门卫
室
出让
2062/11/07
抵押
12
亨龙
智能
粤(
2018)广州
市 不 动 产 权 第09221783 号
463.10
广州市从化区
太平镇新一路63 号(2#门卫室)
工业
/
门卫
室
出让
2062/11/07
抵押
13
亨龙
智能
粤(
2018)广州
市 不 动 产 权 第09221784 号
460.00
广州市从化区
太平镇新一路63 号(3#厂房)
工业
厂房
出让
2062/11/07
抵押
14
亨龙
智能
粤(
2018)广州
市 不 动 产 权 第09221781 号
12,035.9
5
广州市从化区
太平镇新一路63 号(4#厂房)
工业
厂房
出让
2062/11/07
抵押
15
亨龙
智能
粤(
2018)广州
市 不 动 产 权 第09221785 号
7,646.84
广州市从化区
太平镇新一路63 号(宿舍楼)
工业
宿舍
出让
2062/11/07
抵押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1
序
号
权利
人
权属证书编号
建筑面
积
(㎡)
坐落
用途
权利
性质
土地
使用
年限
他项
权利
16
亨龙
智能
鄂(
2019)武汉
市 蔡 甸 不 动 产
权第
0025819 号
107.79
蔡甸区大集街
凤凰村竹圻天
星溪水村世茂
龙 湾 四 期
105
栋
1-3 层 2 室
商业
服务
/
办公
出让
2051/04/05
无
注:上述第
1-9 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16,493.13 平方米;第 10-15 号房屋的土地
使用权面积为
53,911.18 平方米。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土地主管部门的查档文件,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不存
在其他抵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以及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将上述序
号
1-5、序号 8-9 位于从化经济技术开发区丰盈路 9 号的 1-5 号以及 8 号、9 号楼
面积约
11,233.74 平方米的房产出租给广州市从化太平愉快金属制品厂使用,租
赁期限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3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将上述序号 6-7 位于从化
经济技术开发区丰盈路
9 号的 6 号、7 号楼面积约 10,628.51 平方米的房产出租
给广州品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28 年 7
月
31 日。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第
14 项房产(以下简
称“
4#厂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为厂房,基于经营需要,公司
实际用于员工宿舍和食堂等生产经营配套用途,存在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
的情形。
根据《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广州享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存在“
4#厂房”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一致情况的函》,广东从化经济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维持现状继续使用
4#厂房。根据广州市
从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该局
无立案查处或处罚亨龙智能违法行为的情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2
综上所述,
4#厂房实际根据生产需求用于生产经营配套,证载用途与实际用
途不一致,违反了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
金或接受行政处罚等风险。但是,
4#厂房未对外经营,不属于公司目前主要生产
经营场所,且公司周边地区可用于替代的租赁房产较多,若因
4#厂房实际用途
与规划用途不一致而被监管部门采取勒令整改、查处等措施,公司可以通过租赁
房屋的形式满足上述生产配套需求。从化区当地主管部门已确认同意亨龙智能因
生产经营需要维持现状继续使用。对于可能存在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或行政处罚等
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因公司自有房产实际使用用
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或其他土地、房产瑕疵事项导致公司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或导致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不利影响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受到不利影响,并就对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
/补偿责任。”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4#厂房证载用途为厂房,实际用于生
产配套,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美国律师出具的《美国亨龙备忘录》以及公司
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租赁物业情况如下:
序
号
出租方
承租
方
租赁位置
租赁面
积
租赁用
途
租赁期限
房产权属证
明
1
Zionsville Realty Partners, LLC
美国
亨龙
美国印第安纳
州印第安纳波
利斯市
Zionsvi
lle 路 7750 号 800 室
6,145 平方英尺
办公、
展示、
存储
2024/04/20
-
2027/04/20
A2*开通会员可解锁*
2
深圳湾科
技发展有
限公司
亨龙
科技
深圳
分公
司
深圳湾科技生
态园
9 栋 A 座
30 层 O1L、06C 号
60.58 ㎡
研发办
公
2023/12/29
-
2026/12/28
粤(
2022)
深圳市不动
产权第
04181
56、0420368号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美国子公司及亨龙科技深圳分公司以
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租赁他人房产情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3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经核查,上述第
2 项租赁物业登记的权利人为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租方为其全资子公司,出租方尚未拿到产权人同意其
出租物业的授权。亨龙科技深圳分公司租赁物业主要用于研发办公,面积较小,
不是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且周边地区可用于替代的租赁房产较多。基于上
述,信达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注册商标专用权
1.境内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查册文件、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
达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信息,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合计拥有
22 项有效的境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
权利人
注册证号
有效期至
类别
取得方式
1
亨龙智
能
34992901
2029/08/06
第
37 类
原始取得
2
亨龙智
能
34992900
2029/08/06
第
6 类
原始取得
3
亨龙智
能
34992899
2029/08/06
第
7 类
原始取得
4
亨龙智
能
33662703
2029/11/06
第
7 类
原始取得
5
亨龙智
能
28192336
2029/02/06
第
9 类
原始取得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4
序号
商标
权利人
注册证号
有效期至
类别
取得方式
6
亨龙智
能
28192326
2028/11/27
第
42 类
原始取得
7
亨龙智
能
28192323
2029/02/27
第
37 类
原始取得
8
亨龙智
能
28192316
2029/09/06
第
9 类
原始取得
9
亨龙智
能
28192307
2029/02/13
第
37 类
原始取得
10
亨龙智
能
28186255
2029/02/13
第
7 类
原始取得
11
亨龙智
能
28183871
2028/11/27
第
42 类
原始取得
12
亨龙智
能
28180933
2029/02/13
第
35 类
原始取得
13
亨龙智
能
28178149
2030/01/13
第
7 类
原始取得
14
亨龙智
能
28175479
2029/02/13
第
35 类
原始取得
15
亨龙智
能
28171677
2029/02/13
第
37 类
原始取得
16
亨龙智
能
28171550
2029/02/13
第
37 类
原始取得
17
亨龙智
能
28170745
2029/02/20
第
7 类
原始取得
18
亨龙智
能
16688360
2026/08/13
第
7 类
原始取得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5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上述第
22 项注册商标系公司早期受让取得,
并在商标局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向比亚迪及其下属分
公司出具了《商标授权书》,授权其使用前述第
22 项注册商标。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 22 项境内注册商
标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
2.境外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美国律师出具的《美国亨龙备忘录》以及公司
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官方网站的公示信息,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拥有三项境外注册商标专用
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
权利人
注册证号
有效期至
类别
取得方式
19
亨龙智
能
10954016
2033/12/06
第
9 类
原始取得
20
亨龙智
能
10953955
2033/12/06
第
9 类
原始取得
21
亨龙智
能
10946560
2033/09/13
第
7 类
原始取得
22
亨龙智
能
860362
2026/08/06
第
7 类
受让取得
序号
商标
权利人
注册证
号
注册地
区
类别
注册日期
注册期限
1
亨龙智能
1428718
墨西哥
第
7
类
2020/02/07
2028/02/07
波兰
2019/03/06
土耳其
2019/03/25
美国
2020/01/30
越南
2019/10/2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6
根据广州臻唯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境外商标核查说明
函》、美国律师出具的《美国亨龙备忘录》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对上述境外商标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存在抵
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
纠纷。
(四)
专利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明文件、公司出具
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网站信息,截
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计拥有 108 项有效的境内专利权,
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专利权情况
”。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前述
108 项境内专利权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境内专利权。
(五)
著作权
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及其查册证明文件、公司出具的书面
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信息,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下:
序号
商标
权利人
注册证
号
注册地
区
类别
注册日期
注册期限
2
亨龙智能
5859425
美国
第
7
类
2019/09/17
2028/07/02
3
美国亨龙
1831064
美国
第
7
类
1994/04/19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7
序
号
软件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HRC650-电阻焊接质量分析系统
V1.0.50
亨龙智能
2024SR0775431 2024/06/06
原始
取得
无
2
FSPR 平面自冲铆系统运行平台
V3.0
亨龙智能
2024SR0345880 2024/03/04
原始
取得
无
3
H 系列中频焊机操作平台
V4.3
亨龙智能
2024SR0345698 2024/03/04
原始
取得
无
4
L 系列储能焊机运行系统
V5.0
亨龙智能
2024SR0345760 2024/03/04
原始
取得
无
5
手持式电阻焊焊接质
量监控系统
V5.0.1
亨龙智能
2024SR0311849 2024/02/26
原始
取得
无
6
凸焊工作站运行控制
系统
V3.3
亨龙智能
2024SR0311881 2024/02/26
原始
取得
无
7
HRC211-储能焊机下位 机 控 制 器 软 件
V2.00
亨龙智能
2018SR988513
2018/12/07
原始
取得
无
8
亨龙逆变焊接电源控
制软件
V3.10
亨龙智能
2012SR073509
2012/08/11
原始
取得
无
9
亨龙办公综合信息管
理系统
V1.0
亨龙智能
2012SR071567
2012/08/07
原始
取得
无
10
HRc900 互联网共享智能清洗设备控制软
件
V1.0
亨龙科
技;广州
市车聚乐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2021SR0805142 2021/06/01
原始
取得
无
11
HRC802 中频电源编程 器 软 件 [ 简 称 :HRC802-HMI]V5.20
亨龙科技
2018SR885963
2018/11/06
原始
取得
无
上述表格中序号
10 所列示软件著作权为亨龙科技和广州市车聚乐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共同共有,根据公司提供的《研发试制生产合同》、价款支付凭证以及
说明,该项软件著作权系亨龙科技接受广州市车聚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定制
设备产生,双方约定因履行《研发试制生产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
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双方所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研发试制生产
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双方未因此产生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 作品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作品著作权证书及其查册证明文件、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8
经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信息,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计拥有
2 项作品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
他项
权利
1
亨龙智能
HERON 亨龙智能(平面)
国作登字
-2018-F-00493486
2018/04/08
无
2
亨龙智能
HERON 亨龙智能(立体)
国作登字
-2018-F-00493487
2018/04/08
无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
著作权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
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著作权。
(六)
域名
根据公司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3 项注册域名,具体如下:
序号
权利人
网站域名
网站备案
/许可证号
审核通过日期
1
亨龙智能
heronwelder.com
粤
ICP 备 14009614 号-1
2024/11/13
2
亨龙智能
heronwelder.cn
粤
ICP 备 14009614 号-4
2024/12/16
3
亨龙智能
gzheron.com
粤
ICP 备 14009614 号-6
2023/10/13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拥有
的上述
3 项域名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域名。
(七)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以及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
并经信达律师抽取相关生产经营设备购买的合同、发票等资料,公司主要的经营
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及其他设备等。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抽查公司主要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原始发票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9
等资料,查询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公司的该等主要的生产经营设备均系
公司合法取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或其
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工商
登记资料以及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共
计有四家控股子公司、一家分支机构以及一家参股公司,具体如下:
1. 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
1)亨龙科技
根据亨龙科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亨龙科技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亨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AK7FE31
法定代表人
郭勇
注册资本
2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10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10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
住所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一路
63 号(1#厂房)
经营范围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销售;洗涤机械销售;洗涤机械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亨龙科技设立了一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广州亨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094691
负责人
郭逸龙
成立日期
2018 年 2 月 2 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0
营业期限
2018 年 2 月 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白石路
3609 号深圳湾科技生
态园二区
9 栋 A3006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2)亨龙制冷
根据亨龙制冷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亨龙制冷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暂未开展业务,其基本情
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亨龙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TQQYXB
法定代表人
郭勇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9 年 6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6 月 27 日至 2029 年 6 月 27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住所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一路
63 号(3#厂房)
股权结构
亨龙智能持股
51.00%,东莞市金瑞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49.00%
经营范围
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
(
3)新加坡亨龙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新加坡亨龙是一家依据新加坡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仅用于持股美国亨龙,未开展实际经营业
务,其基本信息如下:
中文名称
亨龙联合科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ERON JOIN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HOLDING PTE. LTD.
注册资本
100 新加坡元
成立日期
2023 年 12 月 15 日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
产经营地址
新加坡
049319 科利尔码头 20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1
(
4)美国亨龙
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美国亨龙备忘录》,美国亨龙是一家依据美国印第
安纳州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系新加坡亨龙的全资子公司,是公司
设立的用于拓展海外业务的平台,其基本信息如下:
中文名称
亨龙技术美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eron Technologies USA Inc.
注册资本
1,000 美元
成立日期
2023 年 12 月 28 日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
产经营地址
47 W. Marion St., Danville, IN, 46122, USA
主营业务
焊接设备的销售
2.参股公司
根据浙江卓瑞微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
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卓瑞微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参股
公司,主要从事电力设备、电气设备的销售,其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浙江卓瑞微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27MACN73D332
法定代表人
曹莹
注册资本
10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3 年 6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6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
住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秀山路
1101 号 A3 库 2-1(丽景民
族工业园)
股权结构
杭州天卓网络有限公司持股
55.00%;
景宁卓瑞微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26%;
亨龙智能持股
19.00%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器辅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子产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充电桩销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消防器材销售;电工仪器仪表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2
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数据处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家居用品销售;家具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杂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九)
公司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的限制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通过购买、申请、受让、
租赁等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专用权,上述主要财产实际由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为关联方或者其他
主体控制、占有、使用的情形,除了已披露的抵押情形外(具体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正文“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之“(一)不动产权”部分所述),不存
在其他抵押、质押、查封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
纷。
十二、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信达及主办券商将公司报告期内履行完毕或截至报
告期末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合同确定
为重大合同,具体如下:
1. 银行授信、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
1)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提供的授信、借款合同以及公司确认,经
信达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或截至报告期期末正在履行的借款金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授信、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3
金额单位:万元
序
号
贷款
人
借款
人
授信
/借款协议
授信
/借款
金额
借款期间
担保情
况
担保合同
1
工商银
行
公司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2021 年版)》
1,200.00
2022/06/01-
2023/06/21
保证、
抵押
见下表第
6、7
项担保合同
2
工商银
行
公司
《网贷通循环借款
合同》
1,000.00
2022/10/08-
2023/08/31
保证、
抵押
见下表第
6、7
项担保合同
3
工商银
行
公司
《网贷通循环借款
合同》
1,000.00
2023/01/01-
2023/11/30
保证、
抵押
见下表第
6、7
项担保合同
4
工商银
行
公司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2021 年版)》
1,000.00
2023/03/16-
2024/03/15
保证、
抵押
见下表第
6、7
项担保合同
5
工商银
行
公司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2021 年版)》
1,800.00
2023/04/19-
2024/04/18
保证、
抵押
见下表第
6、7
项担保合同
6
工商银
行
公司
《网贷通循环借款
合同(适用于企业
网贷通)(
2022 年
版)》
1,000.00
2023/09/25-
2024/09/25
保证、
抵押
见下表第
6、8
项担保合同
7
工商银
行
公司
《网贷通循环借款
合同(适用于企业
网贷通)(
2024 年
版)》
1,000.00
2024/09/12-
2025/08/27
保证、
抵押
见下表第
6、8
项担保合同
8
工商银
行
公司
《网贷通循环借款
合同(适用于企业
网贷通)(
2024 年
版)》
1,000.00
2024/11/21-
2025/11/21
保证、
抵押
见下表第
6、8
项担保合同
9
工商银
行
公司
《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
7,000.00
2016/06/7-
2024/03/15
保证、
抵押
见下表第
9、10
项担保合同
10
广州农
商行
公司
《综合授信合同》
4,600.00
2022/12/22-
2023/12/22
保证
见下表第
11 项
担保合同
11
广州农
商行
公司
《企业借款合同》
1,100.00
2023/12/25-
2024/12/25
保证
见下表第
12 项
担保合同
12
建设银
行
公司
《人民币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
1,500.00
2022/06/06-
2024/05/31
保证、
抵押
见下表第
13-19
项担保合同
13
建设银
行
公司
《人民币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
2,000.00
2022/07/04-
2024/06/30
保证、
抵押
见下表第
13-19
项担保合同
14
建设银
行
公司
《人民币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
1,500.00
2022/11/07-
2024/10/31
保证、
抵押
见下表第
13-19
项担保合同
15
建设银
行
公司
《人民币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
1,500.00
2024/11/18-
2026/11/17
保证、
抵押
见下表第
17-21
项担保合同
16
建设银
行
公司
《人民币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
1,270.00
2024/06/21-
2026/06/20
保证、
抵押
见下表第
17-21
项担保合同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4
序
号
贷款
人
借款
人
授信
/借款协议
授信
/借款
金额
借款期间
担保情
况
担保合同
17
建设银
行
公司
《人民币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
1,550.00
2024/06/28-
2026/06/27
保证、
抵押
见下表第
17~
21 项担保合同
18
招商银
行
公司
《授信协议(适用
于流动资金贷款无
需另签借款合同情
形)》
1,000.00
2024/03/13-
2025/04/17
保证
见下表第
22 项
担保合同
(
2)担保合同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以及公司确认,经信达律
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作为担保人或被担保人且担保金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
的担保合同如下:
序
号
担保合同
被担
保人
债权
人
担保方式
担保主债权
期间
1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从化支行 2017
年最高抵字第
117 号)
公司
工商
银行
公司所持粤
(2017)广州市不
动产权第
09217659 号不动
产作为抵押物
2017/11/27-
2027/11/26
2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从化支行 2017
年最高抵字第
047 号)
公司
工商
银行
公司所持粤
(2017)广州市不
动产权第
09208083 号不动
产作为抵押物
2017/06/02-
2027/06/01
3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从化支行 2017
年最高抵字第
079 号)
公司
工商
银行
公司所持粤
(2017)广州市不
动产权第
09211657、
09211671、09211669、
09211661 号不动产作为抵押
物
2017/08/07-
2027/08/06
4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从化支行 2017
年最高抵字第
009 号)
公司
工商
银行
公司所持粤
(2017)广州市不
动产权第
09201632、
09201630、09201629 号不动
产作为抵押物
2017/02/20-
2027/02/19
5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从化支行 2019
年最高保字第
021 号)
公司
工商
银行
邹春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02/02-
2029/02/02
6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从化支行 2019
年最高抵字第
051 号)
公司
工商
银行
公司所持粤
(2018)广州市不
动产权第
09221786、
09221784、09221781、09221785、09221782、
09221783 号不动产作为抵押
物
2019/05/28-
2029/05/2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5
序
号
担保合同
被担
保人
债权
人
担保方式
担保主债权
期间
7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从化支行 2022
年最高保字第
0030
号
)
公司
工商
银行
邹春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2/05/23-
2032/05/23
8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 年从化(保)字
0082 号)
公司
工商
银行
邹春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3/09/01-
2033/08/31
9
《保证合同》(编
号:从化支行
2016 年
保字第
014 号)
公司
工商
银行
邹春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6/06/07-
2024/03/15
10
《抵押合同》(编
号:从化支行
2016 年
抵字第
014 号)
公司
工商
银行
公司所持粤
(2016)广州市不
动产权第
09202506 号不动
产作为抵押物
2016/06/07-
2024/03/15
11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
2*开通会员可解锁*993)
公司
广州
农商
行
邹春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2/12/22-
2023/12/22
12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
2*开通会员可解锁*505)
公司
广州
农商
行
邹春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3/12/22-
2025/12/22
13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
同(自然人版)》
(
HTC440560000ZGD
B202100051)
公司
建设
银行
邹春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1/05/01-
2023/12/31
14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
同(自然人版)》
(
HTC440560000ZGD
B202100044)
公司
建设
银行
邹春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1/05/01-
2023/12/31
15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
同(自然人版)》
(
HTC440560000ZGD
B202100045)
公司
建设
银行
邹春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1/05/01-
2023/12/31
16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
同》
(
HTC440560000ZGD
B202100043)
公司
建设
银行
亨龙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1/05/01-
2023/12/31
17
《最高额抵押合同》
(
HTC440560000ZGD
B2022N03B)
公司
建设
银行
公司所持粤
(2017)广州市不
动产权第
09201632、
09201630、09201629 号不动
产作为抵押物
2022/06/01-
2025/12/3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6
序
号
担保合同
被担
保人
债权
人
担保方式
担保主债权
期间
18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
同》
(
HTC440560000ZGD
B2022N01G)
公司
建设
银行
亨龙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2/05/01-
2024/12/31
19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
同(自然人版)》
(
HTC440560000ZGD
B2022N01H)
公司
建设
银行
邹春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2/05/01-
2024/12/31
20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
同》
(
HTC440560000ZGD
B2024N013)
公司
建设
银行
亨龙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3/11/01-
2027/12/31
21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
同(自然人版)》
(HTC440560000ZGDB
2024N014)
公司
建设
银行
邹春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3/11/01-
2027/12/31
22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
保书》(编号:
120XY2*开通会员可解锁*
)
公司
招商
银行
邹春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4/01/23-
2025/01/22
2. 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以及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
采购合同,或没有约定合同金额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框
架协议为重大采购合同,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有效期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履行情况
1
广州施伯迩传动
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供
货协议
2023/01/01-
2023/12/31
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
以实际订单
为准
已履
行
2
江苏威斯特整流
器有限公司
供应商供
货协议
2023/01/01-
2023/12/31
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
以实际订单
为准
已履
行
3
广州市从化太平愉快金属制品厂
供应商供
货协议
2023/01/01-
2023/12/31
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
以实际订单
为准
已履
行
4
东莞市法沙恩金
属有限公司
供应商供
货协议
2023/01/01-
2023/12/31
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
以实际订单
为准
已履
行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7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有效期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履行情况
5
费斯托(中国)
有限公司
供应商供
货协议
2023/01/01-
2023/12/31
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
以实际订单
为准
已履
行
6
广州市从化太平愉快金属制品厂
供应商供
货协议
2024/01/01-
2024/12/31
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
以实际订单
为准
已履
行
7
江苏威斯特整流
器有限公司
供应商供
货协议
2024/01/01-
2024/12/31
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
以实际订单
为准
已履
行
8
东莞市法沙恩金
属有限公司
供应商供
货协议
2024/01/01-
2024/12/31
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
以实际订单
为准
已履
行
9
佛山市南海春虹金属材料有限公
司
供应商供
货协议
2024/01/01-
2024/12/31
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
以实际订单
为准
已履
行
10
费斯托(中国)
有限公司
供应商供
货协议
2024/01/01-
2024/12/31
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
以实际订单
为准
已履
行
11
江苏威斯特整流
器有限公司
供应商供
货协议
2025/01/01-
2025/12/31
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
以实际订单
为准
正在履行
12
佛山市南海春虹金属材料有限公
司
供应商供
货协议
2025/01/01-
2025/12/31
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
以实际订单
为准
正在履行
13
深圳市山墨电子
有限公司
供应商供
货协议
2025/01/01-
2025/12/31
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
以实际订单
为准
正在履行
14
广州市从化太平愉快金属制品厂
供应商供
货协议
2025/01/01-
2025/12/31
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
以实际订单
为准
正在履行
15
赛晶亚太半导体科技(浙江)有
限公司
供应商供
货协议
2025/01/01-
2025/12/31
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
以实际订单
为准
正在履行
3. 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以及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
重大销售合同以及重要的框架协议为重大销售合同,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履行情况
1
《设备采购合同》
郑州比亚迪汽车有限
公司
机器人焊钳
正在履行
2
《设备采购订单》
固定点焊机
正在履行
3
《设备采购订单》
伺服控制器
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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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88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履行情况
4
《工业品买卖合同》
西安西太实业有限公
司
定制设备
正在履行
5
《设备采购订单》
深圳比亚迪汽车实业
有限公司
伺服控制器
正在履行
6
《设备采购订单》
伺服控制器
正在履行
7
《 壳 体 焊 接 线 订 购 合
同》
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
公司
壳体焊接线
正在履行
8
《设备采购合同》
杭州钱江制冷压缩机
集团有限公司
自动焊接生产线
正在履行
9
《
G3 焊接线项目设备采
购合同》
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
造有限公司
G3 焊接线
正在履行
10
《采购订单》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常州分公司
焊接控制器
正在履行
11
《设备采购订单》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中频固定点焊机
正在履行
12
《设备采购订单》
机器人焊接控制
器
正在履行
13
《设备采购订单》
机器人焊钳
正在履行
14
《设备采购订单》
机器人焊钳
正在履行
15
《意大利
Leas 微波炉生
产线订单文件》
LEAS S.P.A.
定制设备
正在履行
16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江西豪斯特汽车零部
件有限公司
框架合同,以项
目合同或技术协
议为准
正在履行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提供的合规证明文件以及书面确认,经访谈
公司管理层和部分境外客户、抽查部分资质证书,报告期内,公司的境外销售模
式主要为直销,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1-3 月的境外销售占比 11.74%、10.47%
和
3.82%,占比较小,公司的产品已经根据客户需求依法取得客户所在国家或地
区的资质认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外汇及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情形。
(二)
重大合同的主体及其履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由公司或其控股子
公司作为合同一方签署并履行,内容及形式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合法、有效。
(三)
公司的侵权之债情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9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
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
用中国网站等网站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尚未履行完毕的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金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单位
/姓名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万元)
是否系公司关联方
1
山西协诚工程招标代理
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押金保证金
8.08
否
2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5.10
否
3
长沙天一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5.00
否
4
上海延锋江森座椅机械
部件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5.00
否
5
曾宇彤
代垫款及其他
4.60
否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金额前五名的其他应付款具体为:
序号
名称
/姓名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万元)
是否系公司关联方
1
广州品尚生物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押金及
保证金
28.72
否
2
员工伙食垫支
员工代垫款
6.85
否
3
黄彩玉
生育津贴
2.82
否
4
东莞市诚志自动化设备
押金及
保证金
2.00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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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90
序号
名称
/姓名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万元)
是否系公司关联方
有限公司
5
吴晓吕
生育津贴
1.85
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
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十三、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公司工商档案、《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资料以及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合并、
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出售行为。
十四、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
公司设立时章程的制定
公司设立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
该《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合
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定。设立时
的《公司章程》于
2012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于
2012 年 10 月 17 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章程的登记备案手续。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制定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合法有效。
(二)
公司章程的修改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1 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公
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该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并对其进行修订,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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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91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修
订内容并对其进行修订。
(三)
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经核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本次挂牌情
况而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和
义务、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
规则、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合并、分立、增
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及修改章程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章程(草案)》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挂牌公司的规定。
十五、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公司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组织架构图,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股东会、
董事会(含审计委员会)以及和经营管理层相应的组织机构。
1. 股东会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2. 董事会
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由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组成,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现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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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92
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的任期为三年。
公司董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具体如下:
(
1)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等;
(
3)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
4)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投资者关系管
理和信息披露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工
作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3. 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总监。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
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上述组织结构的设置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2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3 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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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93
程
>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独立董事议事规
则
>的议案》等有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不再设置监事会,并对相关公司治理
制度进行了修订。
1. 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依据《公司法》《公司治理规则》《章程必备
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
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2. 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公司法》《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表决以及会
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限作了明确规定;针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行,
公司制定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员会工作细则》《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对董事会下设
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和运作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
策。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专
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该等议事规则、工作细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三)
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1 月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召开了
5 次股东会,10 次董事会,4 次监事会。
经核查上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会议资料,包括通知、议案、表
决票及会议记录等,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决
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核查公司自
2023 年 1 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历次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资料,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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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94
策均履行了《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并经核查公司相关股东会、董事会文件等资料,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任的董事会成员为邹春芽、邹
春华、邹春保、张宁红、牟小容、刘青、欧水平、康志新和周小云,共
9 名,其
中邹春芽为董事长、刘青为职工代表董事、欧水平、康志新和周小云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公司现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邹春芽、副总经理邹春华、邹春保和孔
祥玉、财务总监郭勇和董事会秘书万成文。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
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网站,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变化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以及三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2025 年 3 月,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已届满到期,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选举了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并同时取消设置监事会。同日,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新一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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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95
职位
变化前(报告期初)
变化后(报告期末)
董事会成员
股东代表董事
邹春芽、邹春华、邹春保、
黄明寒
邹春芽、邹春华、邹春保、
张宁红、牟小容
独立董事
杨大贺、宋志斌、汪东明
欧水平、康志新、周小云
职工代表董事
/
刘青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
邹春芽
邹春芽
副总经理
邹春华、邹春保、孔祥玉
邹春华、邹春保、孔祥玉
财务总监
郭勇
郭勇
董事会秘书
万成文
自上述事项完成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均未再发生变化。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当时有效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会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及业务稳定性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三)
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现任
9 名董事会成员中有 3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周小云、康志新、欧水
平,其中周小云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公司独立董事均具备履行其职责相应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与公司及其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已对独立
董事的职权范围作出相应规定。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
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
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96
(一)
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审计报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
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目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额
13%、9%、6%、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交流转税额
2%
房产税
按照房产原值的
70%(或租金收
入)为纳税基准
1.2%、12%
土地使用税
土地面积
2 元/㎡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0%、15%、17%、25.9%(注)
注:企业所得税中,公司为
15%,亨龙科技和亨龙制冷为 20%,新加坡亨龙为 17%,美
国亨龙为
25.9%。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
《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
司持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有
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8 日),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27 日),报告期内公
司按照
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中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
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97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公司生产的软件产品符合上述政策,可以享受通知规
定的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发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及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
2023 年第 25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按照当期
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
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44 号),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20%在税前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在税前摊销。公
司享受研发费用按
12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具有相应的法律依
据,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以及公司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信
达律师核查相关财政补贴文件、入账凭证等资料,报告期内公司各期计入当期
损益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如下:
序号
项目
报告期
金额
(万元)
批复文件
/依据
1 亨龙智能化焊接
装备高技术改造
项目
2023 年
22.00 《2012 关于商情拨付亨龙公司 2012 年广
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工程专项节能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函
0901(220 万)》(从
发改函〔
2016〕81 号)
2
2024 年
22.00
3 智能电阻焊装备
生产线技术改造
项目
2023 年
24.96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财政局关于
下达
2017 年市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及市汽车零部件产业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计划通知》
(穗工信函〔
2017〕1163 号)
4
2024 年
24.9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98
序号
项目
报告期
金额
(万元)
批复文件
/依据
5
广州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首台
(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款
2023 年
133.00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工信规字〔2021〕3 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
2023
年省级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
应用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粤工信装备函
〔
2023〕1 号)
6
广州从化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2023 年保障性
租赁住房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奖补项目款
2023 年
28.92
《从化区
2023 年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财
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7
广州工业和信息
化局
2022 年省
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奖励款
2023 年
20.00
《广州市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三年行
动方案(
2022—2024)》(穗府办规〔2022〕
4 号)
8
国家金库贫困补
助款
2024 年
21.64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2 号)
9
2024 年省级制
造业当家专项资金(贷款贴息)
2024 年
37.05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
2024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
2023〕12 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
2024
年省级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
2024〕3 号)
10
2024 年专精特
新
“小巨人”企业
奖补资金
2025 年
1-3 月
100.00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24
年新增认定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奖补资
金计划的通知》(穗工信函〔
2025〕70 号)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主要财政补贴政策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
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合
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住所地主管
税务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公司及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情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99
十八、
公司的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标准
(一)
环境保护
1. 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
[2013]150 号)规定,重污染
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
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
严重的行业。
经信达律师查验,公司主营业务为金属连接设备及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属于“C34 通
用设备制造业”中的“
C3424 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情况
经查询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并经公司书面确认,报
告期内,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均未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3. 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验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现有建设项目及其环境保
护手续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环保验收
产能批复
1
500 台 / 年 电阻 焊 设 备 生
产项目(一期
项目)
从化市环境保护局核发《关于
广州亨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批
复》(从环批
[2008]17 号)
已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验收
年产
500 台电阻
焊设备
2
新增
300 台/
年 电 阻 焊 设
备项目
从化市环境保护局核发《关于
广州亨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新
增
300 台/年电阻焊设备扩建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从环批
[2011]69 号)
已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验收
新增年产
300 台
电阻焊设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00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环保验收
产能批复
3
电 阻 焊 接 设
备 扩 产 及 技
术改造项目
从化市环境保护局核发《关于
广州亨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电
阻焊接设备扩产及技术改造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从
环批
[2015]47 号)
已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完成
自主验收
新增年产
4500
台 电 阻 焊 机 产
能
4. 公司的排水、排污登记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及书面确认,经核查,根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及《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公
司已经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被准予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具体如下:
序
号
持有
人
证书
/回执
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1
公司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证
2019 字第 283 号
广州市从化区
水务局
2019/12/04-
2024/12/03
2
公司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证
2025 字第 2 号
广州市从化区
水务局
2025/01/14-
2030/01/13
根据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以及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经核查,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
录(
2019 年版)》等相关规定,公司属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
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取得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32051A001W,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所持最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的有效期
限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至 2030 年 4 月 29 日。
5.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环保合规情况
根据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和公司的书面确
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用中国、公司及
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住所地环境保护主管政府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境内
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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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101
根据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和公司的书面确
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用中国、公司及
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
公司均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三)
劳动用工方面的合规情况
1. 劳动用工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共有在册员工 459 名,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及说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抽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员工
签署的劳动合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
签署的劳动合同范本合法合规。
2.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至
2025 年 3 月,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
况如下:
项目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员工人数
(人)
459
缴纳人数
(人)
422
396
缴纳比例
91.94%
86.27%
差异原因
退休返聘
23
24
新入职次月缴纳
12
18
其他
2(注 1)
21(注 2)
注
1:该 2 名员工中,其中 1 名员工已于老家购买农村保险,1 名员工因次月退休不再
购买社保。
注
2:该 23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
针对公司可能存在的被主管部门追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春芽、邹春华和邹春保已出具承诺:
“若因公司及其下属
子公司未为其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被相关主管部门要
求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补缴金额及其他金钱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02
给付责任,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损害或开支;若因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未为其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被主管部门处罚
(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滞纳金)或被员工要求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或使公司产生
其他任何费用或支出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全部金钱给付责任,保证公司
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损害或开支。
”
3. 合法合规情况
根据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和公司的书面确
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用中国、公司及
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境
内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公司
及境内控股子公司均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生产企业,无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必须经
批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公司及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均不涉及前述内容,无需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根据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和公司的书面
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用中国、公
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住所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公司及境内控股子公司
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受到
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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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103
(一)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 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以及提供的诉讼、仲裁文书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
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网站,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以及美国律师出具的《美国亨龙备忘录》,报告期内,
公司的境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信用中国、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住所地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
主管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管理、税务管
理、卫生管理、劳动管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领域法律法规而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以及美国律师出具的《美国亨龙备忘录》,报告期内,
公司的境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记录。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
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人民法院公告网、
12309
中国检察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对公司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三)
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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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104
件,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12309 中国检察
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挂牌审核指引》第
1-9 条规定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四)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填写的调查表,
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12309 中国检察网、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挂牌审核指引》第
1-9 条规定的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行政处罚案
件情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05
第三节
本次挂牌转让的总体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挂牌
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及《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各项实质条件;公司本次挂牌尚需获得全国股转系统
公司的审查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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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106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李
忠__________________
麻云燕
__________________
王翠萍
__________________
陈佳然
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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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107
附件一:专利权情况
序
号
专利
权人
名称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
日
取得方式
1
亨龙
智能
一种悬挂吊篮及压缩
机壳体焊接生产线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2/08/26 原始取得
2
亨龙
智能
一种夹紧式电极结构
发明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2/09/20 原始取得
3
亨龙
智能
一种焊接部件及其电
阻焊焊接工艺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2/8/11
原始取得
4
亨龙
智能
储能焊机控制系统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17/12/29 原始取得
5
亨龙
智能
一种焊机检测装置以
及自动化焊机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8/05/30 原始取得
6
亨龙
智能
螺丝拧紧组件及拧紧
装置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17/12/27 原始取得
7
亨龙
智能
一种铆接机及自冲铆
钉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3/04/18 原始取得
8
亨龙
智能
一种框架断路器动母
线焊接生产线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1/09/13 原始取得
9
亨龙
智能
一种自冲铆钉拆卸装
置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3/03/13 原始取得
10
亨龙
智能
罐体和封口端盖圆周
大面积密封电阻焊接
工艺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9/01/04 原始取得
11
亨龙
智能
镀锌钢板的焊点检测
方法及焊点检测设备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8/08/22 原始取得
12
亨龙
智能
电容储能焊工艺在销
轴与热成形马氏体钢
焊接的应用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7/12/12 原始取得
13
亨龙
智能
电容储能电阻焊机的
一次充电多次放电控
制方式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9/05/07 原始取得
14
亨龙
智能
基于
Linux 系统的手
持式电阻焊焊接质量
监控系统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7/12/12 原始取得
15
亨龙
智能
一种用于焊接铜插针
与转接件的焊接机及
其电阻焊接工艺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8/01/16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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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8
序
号
专利
权人
名称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
日
取得方式
16
亨龙
智能
一种接线板排插支架
焊接机及其电阻焊接
工艺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8/01/16 原始取得
17
亨龙
智能
合页电阻焊工艺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7/12/12 原始取得
18
亨龙
智能
车圈钢丝双头编锁设
备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17/12/28 原始取得
19
亨龙
智能
超高强度钢的电阻加
热系统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6/07/25 原始取得
20
亨龙
智能
电阻焊焊机焊接质量
在线监控系统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15/11/19 原始取得
21
亨龙
智能
注油口盖焊机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6/01/12 原始取得
22
亨龙
智能
一种逆变双送钎丝带
电枢钎焊机及其焊接
工艺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5/12/21 原始取得
23
亨龙
智能
一种压缩机储液罐的
电阻焊接工艺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3/12/26 原始取得
24
亨龙
智能
一种悬挂焊接电极组
件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12/12/06 原始取得
25
亨龙
智能
一种专用于银带与铜
带进行连续电阻焊的
缝焊机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0/04/27 原始取得
26
亨龙
智能
一种电极平衡调节机
构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09/12/30 原始取得
27
亨龙
智能
一种悬挂焊机专用驱
动缸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10/04/27 原始取得
28
亨龙
智能
电阻焊用夹具及其使
用方法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08/06/11 原始取得
29
亨龙
智能
工装装置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08/06/12 原始取得
30
亨龙
智能
一种智能控制逆变恒
功率充电方法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07/06/19 原始取得
31
亨龙
智能
缝焊机电极的活动导
电结构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09/06/16 原始取得
32
亨龙
智能
电容储能焊机及其使
用方法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08/06/17 原始取得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09
序
号
专利
权人
名称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
日
取得方式
33
亨龙
智能
缝焊机电极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08/05/28 原始取得
34
亨龙
智能
一种铜板接头与多股
铜线或编织铜线的焊
接工艺及其夹具和兼
作夹具的电极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08/09/19 原始取得
35
亨龙
智能
金属壶嘴与壶体一次
性电容储能凸焊工艺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05/10/26 原始取得
36
亨龙
智能
一种电阻焊方法
发明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08/07/11 原始取得
37
亨龙
智能
一种缝焊电极机构、
缝焊机及生产线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4/01/12 原始取得
38
亨龙
智能
一种缝焊机及生产线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4/01/17 原始取得
39
亨龙
智能
一种适合电阻焊的盖
体和筒体配合结构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3/10/13 原始取得
40
亨龙
智能
一种带料成型机构、
装置及生产线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3/11/02 原始取得
41
亨龙
智能
一种分体式导电筒、
圆铜臂与铝臂连接结
构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3/6/29
原始取得
42
亨龙
智能
一种凸轮式两轴组合
导向结构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2023/6/29 原始取得
43
亨龙
智能
一种壳体部件定位装
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3/02/16 原始取得
44
亨龙
智能
一种软连接随行工装
及其输送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2/11/04 原始取得
45
亨龙
智能
金属网罩焊接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2/08/30 原始取得
46
亨龙
智能
一种储能式焊接机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2/09/07 原始取得
47
亨龙
智能
一种旋转式双头焊接
设备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2/07/20 原始取得
48
亨龙
智能
取料抓手、送料装置
及钣金件加工设备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2/07/18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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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110
序
号
专利
权人
名称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
日
取得方式
49
亨龙
智能
一种受力机身、铸件
结构及其装配式电阻
焊机受力部件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2/07/14 原始取得
50
亨龙
智能
一种壳体部件翻转装
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2/07/14 原始取得
51
亨龙
智能
一种送料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2/08/03 原始取得
52
亨龙
智能
一种送料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2/07/20 原始取得
53
亨龙
智能
一种悬挂链自动上料
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2/07/20 原始取得
54
亨龙
智能
一体式电柜及焊机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1/12/15 原始取得
55
亨龙
智能
一种电阻焊主机体结
构及焊机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1/12/15 原始取得
56
亨龙
智能
一种受力结构及箱体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2/07/14 原始取得
57
亨龙
智能
一种螺母板定位输送
机构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2/01/20 原始取得
58
亨龙
智能
一种螺母板焊接上电
极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2/01/20 原始取得
59
亨龙
智能
一种紧凑型螺母板送
料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2/01/20 原始取得
60
亨龙
智能
编织线全自动焊接机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1/08/05 原始取得
61
亨龙
智能
一种电阻焊接机及其
电阻焊电极驱动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1/03/02 原始取得
62
亨龙
智能
一种壳体定位和随动
机构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1/08/05 原始取得
63
亨龙
智能
编织线打圈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1/08/05 原始取得
64
亨龙
智能
一种壳体定位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1/08/30 原始取得
65
亨龙
智能
一种壳体张紧导电装
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1/08/30 原始取得
66
亨龙
智能
一种电极固定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1/08/30 原始取得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1
序
号
专利
权人
名称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
日
取得方式
67
亨龙
智能
一种轮盘修磨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1/08/30 原始取得
68
亨龙
智能
一种方便维护的变压
器装配结构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1/09/13 原始取得
69
亨龙
智能
自动送料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1/08/17 原始取得
70
亨龙
智能
自动调节工装夹具、
焊接机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1/08/17 原始取得
71
亨龙
智能
一种接线柱自动焊机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1/08/23 原始取得
72
亨龙
智能
一种凸钉夹持机构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1/08/25 原始取得
73
亨龙
智能
一种顶升机构及其凸
钉在线自动焊机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1/08/25 原始取得
74
亨龙
智能
一种凸钉自动送料装
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1/08/25 原始取得
75
亨龙
智能
一种送料机构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1/08/23 原始取得
76
亨龙
智能
一种脚板定位夹紧和
焊接组件及其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1/08/23 原始取得
77
亨龙
智能
一种定位销高度调节
机构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1/08/23 原始取得
78
亨龙
智能
一种脚板出料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1/08/23 原始取得
79
亨龙
智能
一种壳体定位对中装
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1/08/23 原始取得
80
亨龙
智能
一种大电流电阻焊机
次级回路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1/06/15 原始取得
81
亨龙
智能
一种壳体定位插装装
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1/08/30 原始取得
82
亨龙
智能
一种动母线焊接设备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1/08/25 原始取得
83
亨龙
智能
一种焊接定位及变位
机构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1/08/25 原始取得
84
亨龙
智能
防并线交叉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1/08/05 原始取得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2
序
号
专利
权人
名称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
日
取得方式
85
亨龙
智能
编织线并线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1/08/05 原始取得
86
亨龙
智能
一种框架断路器动母
线系统装配焊接线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1/09/13 原始取得
87
亨龙
智能
吹气上料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1/08/06 原始取得
88
亨龙
智能
卸料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1/08/05 原始取得
89
亨龙
智能
一种继电器支架在线
自动焊机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1/08/05 原始取得
90
亨龙
智能
一种储能焊机降飞溅
机构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1/06/15 原始取得
91
亨龙
智能
一种电阻焊机减震式
次级回路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1/06/15 原始取得
92
亨龙
智能
一种电阻焊机受力机
箱体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1/06/15 原始取得
93
亨龙
智能
一种焊接机焊接支撑
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1/03/02 原始取得
94
亨龙
智能
导电母排组件焊接电
极结构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0/06/30 原始取得
95
亨龙
智能
自冲铆钉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19/12/02 原始取得
96
亨龙
智能
一种车圈预定位装置
和车轮螺钉自动锁紧
机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8/07/18 原始取得
97
亨龙
智能
一种焊机水冷系统以
及水冷式焊机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8/05/30 原始取得
98
亨龙
智能
一种焊机变压器的安
装结构以及紧凑型焊
机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8/05/30 原始取得
99
亨龙
智能
螺丝拧紧组件及拧紧
装置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7/12/27 原始取得
100
亨龙
智能
车圈钢丝双头编锁设
备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7/12/28 原始取得
101
亨龙
智能
储能焊机控制系统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7/12/29 原始取得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3
序
号
专利
权人
名称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
日
取得方式
102
亨龙
智能
一种绝缘平面轴承及
包含该绝缘平面轴承
的电阻焊焊钳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17/03/29 原始取得
103
亨龙
智能
一种连接铜带与铝臂
的导电散热结构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7/03/29 原始取得
104
亨龙
智能
一种电阻焊用橡胶弹
簧随动机构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16/07/25 原始取得
105
亨龙
智能
一种锥面夹紧导电机
构
实用
新型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6/07/25 原始取得
106
亨龙
智能
电阻焊机
外观
设计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1/12/15 原始取得
107
亨龙
智能
电容储能点焊机
外观
设计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912/13
原始取得
108
亨龙
智能
逆变点焊机
外观
设计
ZL 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912/13
原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