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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4978 证券简称:中源技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年 12月 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
常州中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常州中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常州中源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正 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
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资产拆分上市或挂牌等事项 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 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 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 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 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 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 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 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重大信息);
(二)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車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 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 露平台。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 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 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第十八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 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公司董事会秘 书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交
给财务部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 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 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分类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 披露或者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目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 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 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 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 司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权公司 对于定期报告编报内容及格式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 转公司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无论是否已经审计)。业 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 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 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 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 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公司筹 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 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信息披露规则》 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
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 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重 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 适用《信息披露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信息披露规 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 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 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 15目前,以临时报 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
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 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四十八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的, 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的情形, 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 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 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目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提交司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 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 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目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 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目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一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 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六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五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八条 当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 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负责管理公 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 露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 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 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 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所要求的文件:
(二)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 料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及公告由董事会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 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 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 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泄 漏或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
担的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八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 况予以披露。
第八十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核心财务数据;
(二)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 增发计划;
(三)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融资预案;
(四)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六)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草案;
(七)公司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八)公司拟发生的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九)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十)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十一)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 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八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十六条 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在来关系等原因知悉或可能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并及时补充完善,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相关记录和档案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八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 所属单位、身份证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 阶段等。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按照本制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九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审定、签发;
(三)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五)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及公告,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进行归档保存。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 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 议、意见等。
第九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统筹安排,并指派专 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并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七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 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依 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 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 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 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 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本制度中与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并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