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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5
证券代码:
430073 证券简称:兆信股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规定,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对于债务人所负的
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告编号:2025-055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得
超过本制度第六条关于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或不得超过股东会
对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授权范围。超过董事会的审批权限或授权范围的,董事会应
提出预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董事
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公告编号:2025-055
第九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
司总经理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二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财务部提交至
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守如下审批手续:
(一)公司财务部应对担保事项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
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二)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
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及书面评审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由董事会向
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
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
同。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经审议同意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后,由公司财务
部负责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等事宜,财务部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立即向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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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合同履行期间由财务部负责监控。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
建立专门台帐管理对外担保事项,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每月就对
外担保实施情况列表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
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章
担保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
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
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
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
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承保期内,财务部应定期调查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和
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就发现的有关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
险:
(一)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
款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及时报告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启动
相应的反担保程序;
(二)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
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
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
(三)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四)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报告公司。除合同另有约定,
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五)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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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发现后及时报告公司并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六)当被担保人面临重大诉讼、仲裁及拟破产、清算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还
款义务的情形时,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详情,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书
面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获知上述信息后,应当立即召开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方
案;
(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应提请公司
参加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八)在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应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
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
人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
重损失的;
(二)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
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风险,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起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告编号:2025-055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