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隆鑫天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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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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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临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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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71945 证券简称:隆鑫天润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合作关系,促

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

《证券法》

”)

《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管理工作中,

公告编号:2025-033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2、平等性原则: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信息沟通一视同仁;

3、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又要降低信息沟通的

成本;

4、保密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时,保证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

露商业机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

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

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和工作对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日常业

公告编号:2025-033

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投资发展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组

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等

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重大投资及其变化、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

置换、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

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

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搜索与本行业

相关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及财务政策的信息,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

供参考;

2、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

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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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

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5、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

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举行

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6、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

寄送工作,其中定期报告中必须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

况;

7、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8、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

作;

9、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交易场所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

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

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10、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

临时公告)

;股东会;公司网站;业绩发布与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一对一沟

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传真与电子信箱;媒体宣传与访谈;邮寄资料;广告

或其他宣传资料等。

1、股东会:公司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尊重股东的质询权。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

况进行报道。

2、公司网站: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介绍公司最新的生产经营等信息,并及时刊

登公司用于路演推介或股东见面会的公司背景材料、影音材料及定期报告供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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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下载。

3、业绩发布与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可举行业绩

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

业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

公司应避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平等地

向投资者、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4、一对一沟通:投资发展部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来访,

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有必要公

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5、现场参观: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到公司现

场参观。

6、电话咨询、传真与电子信箱: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与

电子信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

问题。

7、媒体宣传与访谈:投资发展部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

战略等信息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

对于重大信息,公司在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

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

的披露时间。公司不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应明确

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

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

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第十三条

公司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

其他规定,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十四条

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平等对待投资者的

前提下,投资发展部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依照以下

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1、投资发展部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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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进行商榷,

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2、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并确保

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3、公司应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持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程序

1、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据

董事会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整理,经中介机构提出建议后,报公司董事长审

阅批准。

2、 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由

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写材料,由公司高层领导审定。投

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

信息披露的尺度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

下,经内部会议统一对外口径后再进行披露。

3、 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领导

小组审议,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顾问

在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进行投资者印象调

,掌握资本市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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