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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31312 证券简称:赛卓药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运作,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
《公司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
以上。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四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措施
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
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公告编号:2025-022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
《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任的规定,适
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
公司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业
务规则、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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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负担。
(九)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
注的问题;
(十)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一)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
转公司报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告,并
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三)其他与监事会有关的工作。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全体监事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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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经监事会主席批准,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经营
管理的其他资料;
(三)关注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公
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
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会议提议者准备和提出,由监事会主席审查后提出。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最近一次股东会决议的有关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 2 名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的定期报告、重要投资项目、重大的资产重组、收购、出售、并购和募集
资金项目变更事项等;
(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监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
对于已经列入议程的事项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条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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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事项;
(二)过半数的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经监事提议,应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二条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议案。提
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案的原因;
(二)提案的议题;
(三)提案人以及提案时间;
(四)提案人联系方式。
第五章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议事以会议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
第三十四条 监事授权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
事。书面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
向到会人员宣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会议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
议须经全体监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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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体监事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视频、音频、传真等方式进行,由监事在相关
决议上签字表决。
对于同一议案中包含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项,监事会可以采取分别审议和逐项表决的
方式。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及临时会议的召开方式:
(一)监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开会形式召开;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
或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具体以何种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三)如果有全体监事过半数反对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则该次监事会临
时会议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四)监事签署该次监事会会议记录或监事会决议的行为视为同意以通讯方式召开该
次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记录人负责会议记录,当监事会记录人因故无
法出席会议或者进行纪录时,监事会主席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其他适当的人选进行记
录。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和
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名单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三)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日程;
(五)会议发言要点;
(六)会议决议结果;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
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通知签收文件、委托
出席会议的委托书、会议议程、会议补充文件、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
限为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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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的名单和表决结果。
持反对或者弃权意见的监事也应该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但是可以在会议记录上
注明自己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而复制监事会会议记录时,必须得到监事会主席的书面许可。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依照合法程序公开之
前,任何人不得散发、透露会议内容。违反规定者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除董事会秘书外的监事会会议其他列席
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适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