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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2534 证券简称:东宝股份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
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修改〈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的议案》
,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案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业务规则
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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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4、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
低沟通成本;
5、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6、保密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运营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
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
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
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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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还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应披 露
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www.neeq.com.cn)上公 布;
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
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 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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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2、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根据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将按监管要求提
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3、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或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
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对于所提供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4、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
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
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 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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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
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主办券商,并及时予以公告。
5、电话咨询及电子邮件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
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
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6、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
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 秘
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 参
观人员拍照、录像。
7、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可以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 会
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8、公司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
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
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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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
的投资者互动平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提
问。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
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9、其他可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
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
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控股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7、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
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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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 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 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
2、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邮送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
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5、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
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7、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
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
以获取同样信息。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
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应当将«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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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