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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72617 证券简称:三源信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说明: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的调
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的表述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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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给
职工或注销。
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给职工或注销。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
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持
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
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
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
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
年。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等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
的,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
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持
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
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
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
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
年。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等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
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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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上述知
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
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
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书
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
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
提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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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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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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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利益。
挂牌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之间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
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
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
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
(五)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六)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七)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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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资金的情
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要求
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
金、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
偿。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连续十
二个月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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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
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
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一)
、
(三)
、
(四)项的规
定。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
参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根据需要,公司还可提供电话、视
频、网络等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
加的地点。股东会可以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
根据需要,公司还可提供电话、视
频、网络等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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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要求
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要求
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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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股表决权。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股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 任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 任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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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
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工
作需要,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
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
工作需要,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
立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
理人员,除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
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
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四)-(六)项的相应规定,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四)-(六)项的相应规定,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完成
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完成
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
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
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 司 聘 用 取 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
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
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
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 司 聘 用 符 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
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签字注册会计
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
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
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公告编号:2025-020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
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
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一百九十四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
股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在公司
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
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
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
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三)删除条款内容
原第一百〇五条 现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 决定公司
年度用工总量、工资总额及员工薪酬及考核等事项;
公告编号:2025-020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章程条款序号因本
次修订依次调整,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新《公司法》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2025 年 4 月 25 日,全国股
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基本业务规则。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按新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决议》
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